国有企业推行EVA考核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2019-03-28 15:04:4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2期
关键词:出资人所有制董事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全面进入公司治理新阶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底中央企业及相关子企业基本完成了公司制改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事实上,完成公司制改制仅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棋局的第一步,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置条件。

二、采用EVA考核的必要性

作为提升长期绩效的重要手段,推进EVA考核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将EVA指标和经营者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挂钩,构建基于价值管理理念的业绩评价体系,可以促进国有、集体和非公有资本的相互融合,促进其在颠覆性技术、战略性产品等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领域增加科研投入力度,有利于持续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三、推行EVA考核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

(一)国有企业行政型治理问题

EVA考核需要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自身章程进行自主经营决策。近年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由于外部并购引起的控制权争夺治理事件频发。并购初期当事方尚且遵守市场的规则,但到并购中后期各利益相关方便开始寻求非市场力量的介入,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仍受制于“行政型治理”的思维惯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EVA考核需要企业基于法治与市场思维进行规范运作,应该是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权责关系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济型治理行为,而不应是行政型治理的“一家独大”。

(二)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不完善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推进EVA考核需要董事会的推动,根据企业章程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到目前为止,仍有10余家中央企业未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这种状况必然造成涉及战略规划、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董事会的职责只能由国资委来承担。另外,一些企业存在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这与独立董事没有做到真正独立,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有直接关系。首先,独立董事“独立”行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其次,独立董事不具备行权的坚实基础。中国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多为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他们通常事务繁忙、精力有限,虽然得到了国资委规定的履职收入,但很难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无法实际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现实中成为了企业的“橡皮图章”。

(三)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可靠性不足

推进EVA考核需要建立在客观、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的基础之上。然而,部分国有企业仍存在会计信息可靠性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是某些企业的领导为了牟取私利授意或强令财务部门提供虚假财务数据。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基础制度不健全,审计组织发育不健全、职能定位不清晰,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

四、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建议

(一)推动实现“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

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可以分为管理职责和经营职责两方面。一方面要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由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另一方面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

(二)健全董事会法律制度建设

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应当限制董事会成员同时兼任经理,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其次,要完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关于董事会制度的规定,如应明确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履职范围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最后,强化独立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明确规定独立董事重大决策失误或消极作为导致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建设会计信息内外部监督体系

建议增加监事会的事中监督职能,并强化监督成果的运用,监事会协同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审计、法务和财务等部门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为的全面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构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的内部监督环境。此外,还要强化中介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的外部监督。一方面要尽快培育发达和独立的中介市场,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外部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强化公民监督。在各类资本不断融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可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公民在发现违反财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时主动反映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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