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目前,少有学者研究军民融合下微观层面的问题。刘德峰(2011)认为我国军工企事业单位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仍实行行政管理为基础的科层制,需要建立法人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郑永辉(2016)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治理理论,提出了包含内部和外部两个层次的创新公司治理体系,并就军工企业主导和民营企业主导分别提出了创新融合治理模式,但未对公司治理良性运作机理做近一步研究。苗龙(2017)认为军民融合的发展推动军工企业改制上市,上市有助于优化军工企业资产结构与治理模式,上市带来的内外部监督也有助于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另外,军民融合政策实施后,军工企业治理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学者对军民融合下技术创新的研究多集中在技术协同创新方面。周宾(2015)研究发现军民融合背景下技术协同创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对科技资源的调配具有正向且显著的关系,政策、技术创新环境以及内部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会对技术创新产生较为明显的正向关系,并认为改善创新体系内部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以及外部政策发展环境对于增强技术协同创新有意义。双海军等(2015)认为“产、研、学”研发联盟上的技术协同创新较为合理,徐辉等(2015)认为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要实现国防科研机构与民用科技领域的创新资源的统筹。彭中文等(2017)基于国际视角论述了我国国防需求拉动型、民用需求拉动型以及科学研究推动型三类协同创新体系对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的作用模式。
目前研究多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探讨公司治理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陈隆等(2005)实证发现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杨建君等(2007)研究认为企业家的创新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司治理属性,公司治理以外部激励以及内部激励来影响企业家的技术创新动力和能力,从而对企业家创新行为产生影响,进而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决策。冯根福等(2008)研究得出经营者持股与技术创新有着不显著的正相关,股权集中度与技术创新存在倒“U”关系,国有持股比例与技术创新反相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独立董事制度与技术创新呈正相关,张扬(2009)则发现独立董事对于技术创新的作用不显著,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管理层激励有助于技术创新,资产负债率对技术创新无显著影响(陈隆等,2005)。鲁桐等(2014)实证研究显示在不分行业的情况下,公司股权结构、管理层激励对技术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董事会方面的因素显著性较低,分行业后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行业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不同行业公司治理层次倚重不同。杨凌霄(2012)认为我国军工企业股权集中度与技术创新存在倒“U”关系,董事会机制具有显著作用,管理层激励具有一定的显著作用。
目前学者多从国家政策扶持、产业集聚等角度分析军民融合视角下军工行业的发展,少有关注企业层面的因素。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下技术创新由企业决策并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使企业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容易引发委托代理问题。而军工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要求更高,技术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必然更大,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因而在军民融合视角下寻求相关契约制度的监督与激励作用,构建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企业这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避免委托代理问题,对提高军工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考虑到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技术创新的研究主要以上市公司数据为主,很少进行行业细分,且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角度也不尽相同,因此研究结论存在异同,甚至包含截然相反的结论。基于此,后续研究应当关注样本差异、概念界定以及测量指标的选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