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可
古籍点校,通常是指点校者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则,并对照古籍其他现存版本或史料作出判断,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的过程。尤其是“复原”型古籍点校工作,其目标是力求点校后的作品文意与原作一致。此种“复原”他人作品的创作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就无法给予相应的著作权法保护。以下举例予以说明。
原告郑福臣是《相术》一书的点校者,其主张对该书的断句、标点和图表的刊物具有独创性,经其点校后的《相术》构成新的演绎作品。大众出版社出版发行、时代文瑞公司销售的《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典藏珍本》(简称《典藏珍本》)中收录有《相术篇》,就标点和断句而言,《相术》一书与《相术篇》完全一致。郑福臣认为大众出版社出版发行、时代文瑞公司销售的《典藏珍本》抄袭了其《相术》一书的断句、标点和图表,侵犯了其对该书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审法院认为,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实施了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而产生的有别于原作品表达的新作品。单纯的标点不是对思想内容的表达,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内容完整的古籍断句和标点,是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为方便现代人阅读而在古籍中本应该停顿的地方用现代汉语中的标点加以标识,故在古籍中加入标点并未改变原作品的表达,也未产生新的表达,因此也不产生区别于原作品的新的演绎作品。另外,因古籍断句是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在本应该停顿的地方进行标点,故对古籍知识具有一定水平的人分别对古籍进行标点,所产生的表现形式是极其有限的,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极其有限的表达不予保护。因此,一审法院对郑福臣以其对内容完整的《相术》进行断句和标点构成新的演绎作品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
原告周锡山点校完成了《金圣叹全集》,其中包括金圣叹批评本《贯华堂第六才子书》(简称“周版金批西厢记”),并于1985年由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2008年,凤凰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陆林点校整理的《金圣叹全集》(简称“陆版金批西厢记”)。周锡山认为“周版金批西厢记”的独创性表现在该底本的选择、标点和分段、字词校勘以及单行的版本格式,“陆版金批西厢记”抄袭了“周版金批西厢记”的标点和校勘成果,侵害了其复制权和发行权。
一审法院认为,底本的选择反映的是作者本人的文学素养、知识积累,属于作者思想的体现,并非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关于涉案古籍的标点及分段,一审法院认为,对古籍断句、添加标点仅是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为便于读者对原作品的理解,在涉案古籍中已有断句之处使用现代汉语中的标点加以标识或进行分段,并未改变原作品的表达,也未产生新的表达,标点和分段更接近于思想而非独创性的表达。关于校勘,涉案“周版金批西厢记”中并无校勘记,并且校勘的目的在于恢复古籍作品的原貌,没有产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关于单行的版本格式,著作权法规定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人为出版者,单行的版本格式属于版式设计,周锡山并非出版者,也未证明该格式设计系其创作。因此,一审法院对周锡山“周版金批西厢记”具有独创性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古籍点校的性质决定了其目的在于力求点校后的作品文意与原作一致,也即尽可能地还原古籍原意。当点校者点校的结果与古籍原意一致时,则点校者仅仅揭示了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无法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该点校成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虽然,因点校者个人因素的差异,确会造成点校结果与古籍原意不一致,或与其他点校者的点校成果不一致。但基于点校者的目的均为复原古籍原意,每个点校者都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含义的理解,在自己认为的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中所进行的选择,因此始终会忠于点校者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原意,这种情况下就不会产生新的表达,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故古籍点校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一种智力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意味着该作品在形式上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实质上则要体现作者的取舍和选择,即作者的个性。
古籍点校,对完整内容的古籍进行断句和加注标点,并不追求产生新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是尽可能地还原作者的原意。通过对古籍进行断句和加注标点,形成便于今人阅读的文章。对具有一定知识水平、文学功底、历史素养的点校人而言,其作出的断句和标点也受限于其对古籍原意的理解,为还原作者的真实意思,能够进行的选择和取舍十分有限。古籍点校并不追求点校成果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是作为一种“科研工作”,对作者的原意进行反复推敲和探究,以追求点校成果的准确性。
诚然,追求点校成果的准确性必然要求点校人拥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深厚的国学底蕴,并进行大量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但这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并不产生点校人不同于作者的新的表达,点校人对断句、标点的选择和取舍显然受到古籍原意的文本限制,这种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即使在不同点校者之间存在差异,也不足以体现点校人的个性和情感。因此,经点校后的古籍仍是原作者的作品,而不是点校者的新作品,不能作为演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