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利背景下老旧社区僵尸车治理问题研究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僵尸车主机动车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现状与危害

(一)现状。僵尸车是指长期停滞在某一地方,破旧不堪,落满灰尘,无人问津,几近报废,给公共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车辆。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概括了僵尸车的三大特征:长久放置、物主不明、破旧不堪。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2014年统计,我国汽车理论报废量达到481万辆,全国回收报废机动车220万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系统统计回收量约153万辆。剩余的车辆哪里去了?经过调查,就其区域分布而言,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就经济发展来说,主要分布在较发达的城市。就社区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老旧社区。

(二)社会危害。首先,僵尸车侵占了公共空间,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公共用地异常紧张,停车位严重不足,停车难成为影响人们交通出行的顽疾。废旧车辆长期停滞,占用公共土地资源。

其次,有的占用应急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由于长期无人管理,风吹日晒,用易发生油箱泄露,引发自燃,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再次,由于长期停滞,容易成为流浪猫狗或老鼠寄居地,滋生蚊细菌,影响公共健康。

最后,僵尸车外表破旧不堪,落满灰尘,枯枝败叶、鸟粪,有的车牌被摘走,轮胎干瘪,严重影响了社区形象。另外给环境清洁带来不便,形成卫生死角,妨碍城市卫生。

二、产生原因

根据相关文献梳理与实地调研,笔者发现僵尸车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汽车保有量剧增,自然导致废旧车辆增多。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汽车市场保有量突破2亿辆,车辆淘汰率提高,车辆的平均使用寿命缩短,一辆车使用不到十年便被淘汰甚至被废弃掉,成为“僵尸车”。

其二,一些车辆用旧之后性能下降,接近报废,维修代价过高,车主们处理成本大,或者违章次数太多,导致罚款的金额远比车辆报废后所花费的成本高,因此,与其走流程缴费罚款,不如弃之不管,又或者是事故车无法转手,也被车主废弃。

其三,由于时间紧,报废程序复杂繁琐,不如随意丢弃简单省事。报废要经过层层审批手续,程序繁琐: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其四,公共空间意识以及公共权利维护意识不足。虽然社区居民对僵尸车的问题深恶痛绝,但是很少有人会去处理相关问题。即便有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后续也要经历漫长的等待,甚至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他们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也暴露了三点问题,一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公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义务,二是投诉反馈渠道不畅通,三是相关部门内部权责划分不清楚。

总之,导致“僵尸车”出现的原因有很多,虽然被废弃,但仍然属于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车辆所有人才有处置的权利。这也导致除了部分达到报废条件、违法占用道路的“僵尸车”,可以由交管部门收缴并强行报废处理外,其他“僵尸车”都难以管理,各方都无从下手,又往往联系不上车主,只能眼睁睁看着“僵尸车”霸占公共停车位。

三、治理建议

(一)理顺责任主体关系。首先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划清责任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多次强调,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社区僵尸车治理也是如此。要对僵尸车的问题进行细化分类:哪些是问题车辆,如行凶盗窃问题、哪些是违反交通法规,哪些是达到法定报废标准、年限等而弃之不管的。只有摸清底细,才能更好的对症下药。

针对道路上违章乱停,交警拥有拖车权限,但停在小区停车位或小区里上的“僵尸车”,没有针对性执法措施,超出了交警的执法范围。僵尸车问题涉及多方责任主体,车主、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公安、消防等应该联手协作,共同治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已经达到报废期限的“僵尸车”,将统一报废拆解;尚能使用的“僵尸车”,车主依法接受处罚。需要明确由交管部门负责牵头,定期联合城管、消防、小区物业、居委会等多部门,共同对居民社区、停车场的“僵尸车”及时核查、清理。同时,对清理掉的“僵尸车”做统一登记保管或依法处置。

(二)强化公共空间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开(公共空间),它较之于“社会空间”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对强权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达公开的看法。社区居民发现废旧车辆长期停在公共泊位里或是违停在人行道及公共停车场内,可联系城管部门;如果废旧车辆停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的,可联系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如果所在居住小区内停放着废旧车辆,可联系所在物业,让物业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三)明确法律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联系相关部门,先对疑似“僵尸车”进行清理,发出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前来认领或出局情况说明。从发通告到行动中,如无车主认领,将清运到指定的停车场;无车主处理的将清运到公安的停车场,由交警核实车辆情况,如三年未年审或是违法车辆等将按相关规定来处理,如车辆确有车主的,将通知车主前来处理。对拼装、报废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一款,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于盗抢涉案车辆,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于无主车辆,依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对于涉嫌违章的车辆,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3个月当事人还不来,对车辆扣留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要简化汽车报废手续,可采取网上申请、核准,降低收费,给予报废拆解补贴等,以刺激车主主动报废汽车,鼓励汽车回收拆解产业发展,实现变废为宝,通过市场机制来化解“僵尸车”问题。借鉴上城区的管理办法,根据社会服务管理联动平台的案件受理情况,在普查和调研基础上充分了解社会公众对治理“僵尸车”的意见,以公共利益为准则出台“影响公共利益的疑似遗弃机动车”治理标准。同时,该标准的起点是对长期影响公共利益的疑似无主机动车(自发现之日起超60日),由属地社区组织知情居民群众汇总意见并出具书面要求,书面要求需注明对公众利益影响、最早发现日期、配现场图片、相关人员签名等要素,书面要求提交给上城区社会服务管理联动指挥中心。

长期以来,在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方法和流程还没有摆脱传统行政管理的模式,即使通过梳理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各部门衔接与合作的事项以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事务都未能予以解决。上城区政府治理“僵尸车”的总体思路是:民意提出要求、法院负责裁决、政府负责执行,并规定了各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部门之间合作的难题。

另外,可以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如无人机侦察识别、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遥感影像、智能分析等,建立城市智能管控网,实现了城市管理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共享、执法实时监督的管控,真正使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正如前文所述,城市治理已经转变了传统的城市管理中单一的纵向结构关系,而是更多的强调城市的多元主体参与。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有效激发和调动不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共同参与城市治理,以期达到城市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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