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英国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00)

全球经济转型导致了传统工业城市衰败,也给一些有着悠久历史化遗产的地带来很多机遇。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文化脉络的城市是经济发展成功的关键性因素,而在这之中城市的历史化遗产可以扮演一个更加积极的角色。

一、国际文化遗产与历史建筑保护

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世界性术语提出是在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提出“文化遗产”,该公约第1条定义“文化遗产”包含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29届大会上通过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杰作宣言》。进入21世纪以后,文化遗产事业突发猛进,工业遗产、文化线路遗产、文化景观遗产等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开始受到国际的关注,文化遗产的外延不断扩大。

尽管文化遗产的内涵至今尚无权威性、统一的界定。作为文化遗产的一支“历史建筑遗产”的概念来源于欧洲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从已颁布的国际条约与宪章来看,对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的文有1964年《威尼斯宪章》、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1987年《华盛顿宪章》,都为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提供了相关的借鉴。

二、英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英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从史前遗迹到中世纪大教堂,从贵族庄园到古老城镇,从建筑遗产的质量和来看,是不折不扣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大国和强国。作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最先发生的国度,同时也最先经历了工业衰退和去城市化可以说,英国城市遗产保护的发展与英国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英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纵向发展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与城乡规划法的演变相互交融,1882年颁布的《古迹保护法》开始了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该法在上世纪初进行了修正与扩展,并于 1913 年出台《古化古迹强化与修改法》以完善古迹保护的法律框架。而首次提及在城镇规划中需包含古迹保护内容的法律规划则可追溯到 1931 年修订的 《古迹保护法》。

在 1932 年、1944 年的两次对《城乡规划法》修订时,提出在国家层面建立“登录建筑制度”;保护区的概念则伴随 1967 年颁布的《城市宜人环境法》应运而生,其规定可“对风貌特征突出的地区通过划定保护区实施整体保护”。进入到上世纪 90 年代,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从城乡规划法中分离并形成了《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回顾历史,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保护区的发展阶段和历程。

(二)英国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转变

从英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保护思想经历了改变。二战以前面对着工业革命引发的城市城市问题,少数精英分子发起了民间保护的运动,最早的建筑遗产保护思想起源于这些民间组织,但大部分局限于建筑修复领域,或者是分散的文物或古迹的保护,此时建筑遗产保护并没有与城市发展的目标和方向相统一;二战的破坏促进建筑遗产保护的迅速发展,政府和民政开始重视遗产的保护,登录建筑制度和保护区制度也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到了20 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萎缩、服务业兴起,大量的够工业城市和遗产开始出现,城市规划理论和城市复兴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历史建筑和周边建筑环境的整体价值也得到了新的认识,城市遗产保护与旧城区更新结合在了一起。

随着保护历史建筑遗产的理念在英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深化,英国持续百年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公众的参与、民间保护组织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形成更为广泛的综合保护。

三、英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特点

英国对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特点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主要是由三个层次构成: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和保护区,对城市的保护在立法立体中是作为保护区的一种情况来加以保护的,随着保护观念和思想的不断发展,保护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

(一)公众参与和民间保护体系

英国民间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强,民间团体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英国历史遗产的保护有许多民间组织积极参与,1877年第一个古建筑保护团体成立,至1975年,英国登记的保护团体已达1250个。在英国所有的国家博物馆都是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参观文化遗址和博物馆已经是美国英国人必修的课程,目前,英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体系,包括志愿者、资金捐助、监督等,使得遗产的保护成为名副其实的“群众运动”。

(二)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备

严禁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英国全国性对的法律比较健全,法律对于英国登录建筑的选定标准、规划许可申请的流程等十分的明确。除了立法之外,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也很完善,包括税收减免政策、登录建筑许可、强制收购政策、林木保护法令等,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法处罚等规定则较为详尽。

(三)管理体制机构合理健全

在文化遗产领域,1977年开始文化遗产工作由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统一主持,该部下属8个顾问委员会为政府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主要负责注册古迹和登录建筑,管理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艺术收藏品,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国家政策。组建于1983年的英国遗产委员会是议会授予的重要遗产代管的机构,是英国政府关于英格兰地区历史遗产保护的首席顾问。

此外,英国地方政府主要是在中央政府和“英格兰遗产”的监督下,有地方官员和有关规划单位负责核准开发规划、审批历史建筑、古建筑维修等,为了保证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许多地方政府还设有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队伍。

(四)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相互交融

在英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保持着非常密切关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是一种特殊的城市规划。英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与城乡规划法的演变相互交融,到了上世界90年代建筑遗产保护才从城规划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法》。可以说,建筑遗产保护是城乡规划法的一部分,特别是随着创意经济的兴起,英国的工业建筑遗产的价值得到了重现。

四、我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状况及问题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权威的法律,实施30多年来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08年关于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颁布,此外,各大城市结合各自情况颁布实施了地方性规章或法规,在有关历史建筑保护 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的情况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公众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缺乏

在观念上民众的文化自觉整体上还处于缺位的状态。公民个人对历史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不到位,难以对盲目商业性经营和产业化开发问题形成监督力量,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

(二)城市化建设中破坏严重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政策制定是为了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和谐共生。在城市化视角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往往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忽略历史建筑遗产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进行破坏性开发。要协调好文化遗产市场化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使这两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动态平衡,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引导。

(三)历史建筑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历史建筑保护尚处于分散的管理阶段,从中央到地方,无论纵向还是横向,都归属文化部、建设局和文物局。但是历史建筑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国家机关在体制上的分散管理造成了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效率低下、保护力度不够、不够彻底。

(四)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在我国现行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框架下,国家层面的专门法令缺失,地方保护法规与规章随着地区差异保护标准、强度等参差不齐。这直接导致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操作面临极大的挑战,无法可依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历史建筑保护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是非常必要和刻不容缓的。

五、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思路

(一)推动公众参与机制建筑

增强民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实现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组织和公众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国家要理顺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参与渠道,鼓励各种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志愿者参与建筑遗产的保护中来,为建筑遗产保护提供咨询、建议和科研的帮助。

(二)完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增强历史建筑保护法制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历史建筑遗产法制不健全且缺乏针对遗产管理统一的国家立法,要填补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空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力量,规范和约束各种建筑遗产的歪曲和滥用行为。完善立法,结合文化遗产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不适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

(三)健全历史建筑遗产管理体制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管理条例需要进行改革,由于遗产管理机构过于分散,不易于同统一化的管理。为此,有必要针对建筑遗产管理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从而完善遗产管理体制。基于此,可以把涉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文化部、旅游局、林业局合并,并吸收其他部委如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下属的相关遗产管理部门,精简组成为一个统一的政府机构实施对遗产的监管。

(四)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城市规划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相融合,约束城市的规划行为。将城市规划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建筑遗产保护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因地制宜,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城市规划与城市整治法律制度进行协调化和一体化。从法律法规角度,确保历史建筑遗产保护规划能够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相互衔接,甚至纳入城乡规划体系,使保护规划的统筹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使保护工作得以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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