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民公民

(江西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一、“人肉搜索”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推动。网络和传统媒体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连接的便捷性和快捷性,网络覆盖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各色各样的信息。同时网络的信息形式也是丰富的,不仅包括文字,还包括视频,照片,语音等资料。而且,在“人肉搜索”的需求下,所提供的内容越丰富,越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就越能扩大影响力,使更多的网民参与进来一起搜索,形成有效的互动式搜索,这种情况,也促进了“人肉搜索”的发展。

2、社会监督渠道和公民话语权的缺失。大多数的时候,公民只能去通过向传统性的媒体报道才能公布社会的问题,而且多数采取口头陈述的方式,对于产品安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监督经常受到条件的性质,不能及时得到监督和指正。因为这种条件的确实和不公平的现象的产生,公民就会想办法去寻找别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网络的发展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人肉搜索”应运而生,公民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个出口,想要以此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3、法律制度的缺位和网络监管环境的失序。网络监管环境的自由无约束的发展,促使网络监管环境的秩序的不正常和网络不正当行为的出现。目前关于网络的监管很大程度上都只能来自网络运营商,但是网络运营商总是把商业利益放在前面,忽视了公共利益。更可恶的是,有一些商家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恶意炒作,发布虚假信息,来提高网站的知名度,这就说明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不到位的,缺乏系统性,需要进行深一步的规划,也需要立法的改善。

(二)主观原因

1、猎奇探究心理。因为有着强大的好奇与窥私的心理,当人们在面对有关人肉搜索事件时,态度就显得尤为积极,自发的加入进来讨论事件和搜索相关信息。特别是那些在网络当中走红的人肉搜索的事件,使网民娱乐自己,积极参与,并且想要更多了解事件。

2、从众心理与社会认同感。当网民碰见“人肉搜索”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特别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当舆论风向倒向一边的时候,绝大多数网民在事件中,根本没有自己的立场,而是满目跟风发帖。就是因为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才使得“人肉搜索”缺乏正确性和可靠性,经常触碰网络的底线。“人肉搜索”一般由网络引起,可以引发很多网民一起参与,网民在参与的时候互相肯定,可以触发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社会认同感。

二、“人肉搜索”的利弊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对于一个民主性的法治社会,言论自由与社会监督都是宪法给予公民的不可以被剥夺的权利,但是在网络的表达的某种意义上,应该是最需要被保护的公众方式,应该被给予保护和巨大的宽容。“人肉搜索”通过网络进行,从而使的一个单人的言论彻底脱离了对传统的普遍性的传媒的依赖,这样,公民的言论自由就能在网络媒体上被充分释放。

(二)“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因为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因此,网络资源更容易被获取,包括你想要的不同数据和信息,人们在网络上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只要当事人别网络所标记,隐私权就很可能别侵犯,因此,个人的隐私权在网络世界中很容易被侵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不加以控制,很可能造成许多严重的后果。从理性的角度思考,我们必须要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人肉搜索”目前遭到了不断滥用,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并不是在发挥的监督和批评建议作用,而是因个人目的的造谣、辱骂、报复和骚扰,这种行为侵犯了被监督者的人格尊严使得他的正常生活遭到了影响。

三、对于我国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思考

(一)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和绝大多数的自由一样,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就是意味着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必须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这个环境必须是健康的良好的,而不是毫无约束的为所欲为,不能建立在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况下,也不能对他人的权利进行侵犯,这样的自由不是一个健康的自由。因此,网络的言论自由也不应该是无限制的,不然很可能会造成网络环境的杂乱无章 ,不能因为自由而进行一些威胁、恐吓、危害社会的言论,要有利于民主和社会,有利于监督和改进,为民主贡献一份力量。不然极大可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途径

(1)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和内容文化的教育。技术的提高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发明了很多不同的技术,比如密码技术的发展和 IP 协议地址真实性原则等,这些技术的发展都有利于我们解决网络环境的不真实性和危险性。从另一方面,网络硬件环境与软件环境对于网络的发展来说也很重要,不同的网络硬件和软件,可能会发生不同的效果,如果网络设施条件跟不上,就很可能会发生信息泄露其他的不可避免的问题。

(2) 互联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需要政府的参与。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在传统媒体中只能依靠官方的信息渠道来公布和获取信息,而且政府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制定的信息都被公民谈论和评价。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必须要有政府的参与。

(3) 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保护这一方面的立法。立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现如今我国初步设立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些远远不够。还缺乏对信息自由、电子信息出版、信息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着重在这几方面下功夫,争取制定出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

四、结论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利用了舆论的优势,在道德上给予压力,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得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揭露事件的真相。另一方面,它可能面临侵犯人们隐私,有着一些法律边缘话的行为,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我们都应该把握一个良好的度,来界别这种行为,使网络言论做到真正的自由。自由并不意味着无边际无限制,自由建立特定的条件下,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自由的真正目的,才能做到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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