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林
简单说,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虚拟货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就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此类合约具有双向交易、高杠杆等特征。
虚拟货币期货火爆,与交易所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自2018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一路下跌,币圈“一夜入冬”。为了在“熊市”中寻求突破,各大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转而推出虚拟货币期货合约、永续合约等,并提供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高杠杆,以吸引在单边下行的现货市场无法套利的投资者。同时,为招揽更多客源,一些交易所平台还建立了代理人制度。只要代理人能带来交易,便可获得高比例的客户亏损以及手续费等,以此不断扩充资金池。
从表面上看,虚拟货币期货具有对冲风险功能。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买入某一种虚拟货币,当发现有下跌风险时,可以使用期货的反向操作来规避价格变动风险,不失为一种好的对冲工具。但实际上,由于监管缺失,虚拟货币期货面临种种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一些交易所的敛财工具。
首先是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在于使用杠杆后的高波动性,投资者有损失全部保证金的可能。同时,其特有的高杠杆也意味着,一旦买错方向,如果头寸不足,随时都可能爆仓。
更重要的是诈骗风险。由于缺乏监管,一些交易所很容易操纵行情,出现人为爆仓、限制提币甚至直接卷款跑路等,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现实中,有的投资者在虚拟货币价格大幅下跌之际,想追加保证金,以避免爆仓,却遭遇系统“瘫痪”,不能实施平仓或补仓操作,只能眼睁睁看着资金打水漂;有的投资者想继续加仓来降低均价,以降低被爆仓的风险,却突遇平台规则改变,无法追加保证金,只能“静待”爆仓,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无合法资质,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也尚未明确。一旦出现相关纠纷,投资者则面临难以维权甚至无处维权的境地,只能白白承受经济损失。
实际上,早在几年前,我国监管政策就已经明确,任何场景下各种场内外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或者媒介都不得用人民币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直接交易,也不允许平台以中介形式撮合交易。在系列严监管之下,目前国内绝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宣告关闭。不过,部分在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转战海外,继续提供“场外交易”,绝大部分虚拟货币期貨交易平台注册地也在国外。
因此,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当前最紧迫的是提高监管规范法律效力层级,让相关违法活动依法受罚。同时,不断跟进和认识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跨境、跨领域流动的特点,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打击虚拟货币跨国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