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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概念发展方面,国外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认识。1924年,美国学者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一词,他认为企业目标应该不仅考虑生产商品以获取利润,更重要的是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人类所需的责任联系起来。1953年,Howard R.Bowen在其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表明企业在追求自身财富和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给予了更深刻的认识。Gordon(197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是为解决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强调了企业进行日常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Abagail Mcwilliams和Donald Siegel(2001)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超越公司自身利益、能够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活动。总的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伴随企业日常活动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将利益相关主体、社会环境等要素考虑在内。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自身的作用方面。国外学者主要是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与企业价值、财务绩效等效益方面进行研究探讨的。Alison Mackey和Tyson B.Mackey(2007)利用理论模型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管理者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提供资金可能不会使得公司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最大化但会增加公司的市场价值。Theodoulidis B等(2017)运用2005年至2014年四个旅游相关行业(航空公司、赌场、旅馆以及餐馆)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战略以及财务绩效之间相互作用,对指导旅游业从业人员如何识别哪些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可能会影响财务绩效提出深刻见解。Zhi Tang(2012)提出企业利润受企业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影响,他认为当企业逐步持续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且专注于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方面,其财务绩效就会得到显著提高。
环境金融的概念最早是由Jose Salazar于1998年提出的,他认为环境金融是将环境行业与金融行业之间紧密联系起来的桥梁。后来Eric Cowan(1999)从内外部分别论述了环境金融的含义,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学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通过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创新,从而实现绿色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双赢局面。MP Sharfman和CS Fernando(2010)通过对267家美国公司进行研究分析表明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得企业经济绩效得到显著提高,进而这些发现对于建立更加完备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国内的绿色信贷在国外也称之为“可持续性融资(Sustainable Financing)”,是当前环境金融迅猛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工具。国外学者对可持续融资的定义不一。如Eran Feitelson(1992)将可持续融资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Marcel Jeucken(2001)认为可持续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制定有关环境的相关融资政策,为可持续商业项目提供咨询和贷款的一种服务。Clevo Wilson(2010)将可持续融资视为一种在当前适合且适时的融资方式,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可持续性的类型;二是审查使用高贴现率的问题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兼容性;三是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带来的过度污染问题。通过讨论分析得出结论即越是尽早的解决上述问题,可持续融资越是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发展。
虽然国外学者对环境金融、可持续融资的相关定义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金融市场在保护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责任所在,尤其是作为金融机构四大支柱之一的银行业可以通过向企业贷款、创新金融工具等方面对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作为一套非强制性的准则,于2003年6月由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银行四家私人银行联合提出,旨在管理投融资活动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并履行社会责任。绿色信贷的概念则是以赤道原则为基础发展演化而来的。
国外学者关于赤道原则的研究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Benjamin J.Richardson(2004)论述了当前欧盟对于赤道原则的认同,其旨在通过采取赤道原则来促进绿色贷款和投资的统一标准形成。Jane Andrew(2009)研究探讨赤道原则对于赤道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表明赤道银行披露信息量很少以至于使用信息者很难评估赤道原则对于这些银行业务实施的影响。Christopher Wright(2012)通过评估赤道原则这种自愿性框架对贷款政策和实施以及环境社会责任的影响,发现赤道原则与国际金融公司(IFC)、世界银行融资部门之间的直接关系强化了赤道原则的合法性和潜在影响力;然而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贷款政策的发展参差不齐,使得这种框架并没有完全阻止金融机构向高污染企业提供贷款,应加强协调贷款政策在国际银行业务范围内的实施。可见国外学者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愈发重视,环境保护成为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赤道原则的提出为发达国家缓解乃至解决上述问题奠定了基石,大多数学者对赤道原则未来发展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赤道原则已逐渐成为国际融资活动中实现金融与环境领域双赢的新标准。
国外关于赤道原则定量分析的研究相对较少。Bert Scholtens和Lammertjan Dam(2007)通过对51家赤道银行和56家非赤道银行进行实证对比分析,发现就成本而言赤道银行高于非赤道银行,但前者社会声誉更高、贷款风险更低。Emir Basis(2016)通过实证分析对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及其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赤道银行相比非赤道银行在流动性和股东回报方面表现更好;并且研究表明就平均情况而言,股东们对银行采取赤道原则持积极乐观态度。
通过对大量关于绿色信贷的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国外学者对于绿色信贷的研究开展较早、文献数量丰富繁多,主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环境金融与可持续融资以及赤道原则三个方面的研究展开,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信贷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