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亚飞 李春华
摘 要 随着2017年版权保护期的结束,20多位名家的作品进入公版期,即超过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导致产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保护公版图书所牵引的权利,本文将从公版图书的内涵和界定着手,通过对公版图书在实际中出现的侵权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并提出相应的权利保护对策和见解,从而为完善知识产权法系统贡献一份薄力。
关键词 “公版”图书 知识产权 保护现状
作者简介:程亚飞,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李春华,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25
一、引言
从1992年我国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就成为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世界各国之一。尤其2017年以后,数以百部的老舍、傅雷等多大家的作品都将缺少法律的保护,但这类图书一向又是书社竞争的焦点,瞎编乱造现象很是常见。因此“公版”图书中的权利保护问题不容小觑。
很多出版社仅仅将其作为商业开发的手段,为了牟利而牟利,而忽视了作品本身的价值,也忽视了公版图书上还存在的一些私权利,比如即使笔者作品成为公版,但其固有的权利是不能随便侵害的,笔者的标注姓名权、作品完整权仍受保护,不然笔者家属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二、公版图书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公版图书的概念
目前我国所称的公版图书主要包含下面几类:
一是出版年代较久远的历史著作。
二是因版权保护期截止而失去权益的某些近现代书目。
三是极少数著作者主动放弃版权的书籍。
最后一类是一些境外图书作品,当然仅限于那些不受我国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协议保护的书目。
在中国,版权法对于出版图书的版权保护期为著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著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对于共同完成的文章,则是止于最后离世的著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公版图书的范围界定
一般通说认为,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即为公版图书,这点不容置疑。但学术界还存在另一种判定,他们认为,非各国认可的版权公约国、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版权条约的国家的人员的作品,也可以纳入到公版图书的范围。对于这一点,反对者认为虽不可确认其为公版图书,但书社可以出版使用, 这也在无形中向公版图书靠拢,互有交叉,界限不明。
此外,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比如政府公告、报告、文件等,又是否应该纳入公版图书的范围?对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认为,以上所列也许用“公有范畴的内容”概括更为得当,本身不花费任何费用、不经过同意使用也是说得过去的,但一经与出版相关,其他相关的制约还是不得不顾及的。例如,虽然法规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根据出版章程的特殊规程,法令法则的内容等却是特定的,类似《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等律法条文。
三、公版图书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公版图书法律保护的现状
從法令层面来说,著作权分成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而人身权中的签名权、篡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永久性的,没有保护期届满的说法。同时,国家间交流密切,一些国外的书籍深受群众喜爱,但如何去翻译也是一个问题,需要格外注意。就比如说,注解版权属于原出版社,再出版时要注意不要侵害注解者的相关利益。比如,在影视作品中,因为内容的不实演绎,被主人公后人起诉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就拿两个典型案例说明:傅雷的合法继承人、傅雷次子傅敏等两原告方于2017年3月左右来到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被告台海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39万元。事件的起因是台海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傅雷家书》,傅雷与夫人朱梅馥于1966年相继离世,按理说,傅雷的作品可以进入公众视域,供群众免费阅读查阅。但其个人的著作权对大众开放,并不意味着《傅雷家书》也会供广大群众免费查阅。因为《傅雷家书》不仅仅包含傅雷夫妇的家书,还包含其个人隐私,包括家庭成员书信等,这些也是《傅雷家书》的一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50年限制,永远属于笔者。因此,即使傅雷夫妇的作品可供免费查阅,而对于家书,他人亦不可随意进行删减或者增加,应当一同作为一个整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傅雷家书》的事件并非个例,近几年有关公版书的版权矛盾连续不绝。
2015年9月,中华书局出版的张荫麟《中国史纲》被中国友谊出版公司模仿剽窃,中华书局即将其告上法院并以胜诉告终,最终友谊出版商一方除不再出书并登报道歉以外,还赔偿中华书局6万元。
综上所述,在目前市场开放的大环境下,利益驱使、鱼龙混杂,随着越来越多名家著作进入公版期,而没有充分合理的法律来保护公版图书的发展,那么长久以往,公版图书的发展将不容乐观。
(二)公版图书保护的问题及分析
1.出版公司谋财利,公版剽窃难遏制
对于公版图书,出版公司往往早就瞄准了其能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利用广大文学爱好者对名家著作的热爱,从而广泛地复印那些公版书籍,全部拿来就印,丝毫没有考虑到即使著作权保护期不存在,其作品身上仍然存在着其他不容侵犯的权利。
出版商为减少成本而专营公版图书市场,因为这些无须支付多余的酬劳,对于译者,比如古文以及外文的翻译,只需支付译者翻译酬金即可,也正因此,市场上才会出现剽窃和鱼龙混杂的现象,通过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将各种版本进行处理整合,从而造成图书市场上书本劣质,泛滥不一。例如,《小王子》的版本就不下50种,这些都忽视了著作者的独创智力成果,严重打乱了图书的市场秩序。
2. 政府监管不得当,权利保护范围小
我国目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管理是信息资源市场行为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国目前的法令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目前有十几个对信息资源市场享有监督和管理权的政府机构。虽说排在首位的就是对于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但对于具体的权利方面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监管主体,存在着漏管的现象,而且这些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也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确。
其次,我国审核评判的市场准入机制亦不健全,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管理规则,没有一个特定的机构进行审核查验和管理,尤其对于公版图书,只要过了著作权保护期,就放任它们不加区分的流入市场,也正因此,才给了那些心怀不轨的出版商以可乘之机。另外,也没有制定具体的准入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才导致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
3. 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待加强
公版图书的法律制度主要常见于著作权方面,但本国目前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规则十分之少,仅有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也不难理解,毕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短短30年左右的时间,法令规则和各项轨制都很不全面,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零散混乱,调整时有的问题会出现重复现象,而有的地方则是一片空白。另外,由于所有知识产权法中都没有明确说明固定赔偿数目,这种情况下,在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赢利的金额确认都有困难的情形下,司法就很难决断。
四、公版图书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出版行业的素质,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建议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管理图书市场的机构,定时定期地为出版商进行专业培训或者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提高公版图书出版商市场准入的门槛,要把公版名著以保护文化遗产的心态认真惠存,做好传播工作。还要有一定的奖惩机制,使有法必依、执法必行。
此外,在执行层面,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可行的措施,引导和推动出版者内部形成著作权管理制度,使这些企事业单位著作权的保障明确化、规范化。同时要充分重视科学技术的运用,在如今高科技时代下,信息手段的应用不可或缺,可以建立网上系统监管机制,既监管范围广泛有力,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当然同时也要注意网络的合理利用。
(二)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为解决越来越多的图书进入公版,著作权的客体不断扩大导致权利保护范围受限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
就这一层面而言,我们要进行新的权利制度的考量,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方面体现在权利内容的扩大上,比如,在著作权领域出现了数据库作者权和信息网上传播权,因此新的规则就应该出台去保护其合法权益,以防出现无法可寻的状况。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该进一步加工修订,比如在网络版权领域,如何协调作品的原创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關系,尤其对于公版图书这些极具商业价值的图书, 合理分配这三者的责任义务也是重中之重。
(三)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增强法律意识
对于侵权现象严重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公版图书的争端,笔者认为应增强国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组织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培育和对全民的宣传力度,因地制宜。
第二,增设培训基地,加大投资。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类似于法律援助中心这类的服务机构,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来进行咨询帮助等。
五、结语
一个人饱读诗书方能气质常在,一个国家、民族有了经典才会根深蒂固。因此,即使随着著作权保护期的临近,越来越多的经典书籍进入公版领域,我们仍然不能随意滥用,要学会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比如老舍先生等的作品,对于后世而言依然是不可多得的珍品,因此,对于公版图书的保护和法律的构建是亟需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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