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默 刘海燕
【摘要】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近几年我国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工作开始逐渐展开,并取得了较为良好的初步成效,但由于人口产业分布无序、相关法律体系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城市与区域规划工作也同样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而这也给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带来了不小的阻碍。为此,本文对当前我国城市与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够为城市与区域规划以及城镇化建设起到一定帮助。
【关键词】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城镇化
区域规划在我国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但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一直未能持续下去,即便在改革开放后与城市规划共同展开,并在近些年得到了较多的支持,但却仍然未能将规范化的区域性综合协调空间规划系列建立起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也比较缓慢。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城市与区域规划所面临的形式不容乐观,而对于城市与区域规划问题的探究,则是非常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1、当前我国城市与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
1.1法律依据严重缺失
合理的区域规划虽然能够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区域内各类开发建设行为进行统筹安排,但从欧美国家的区域规划经验中我们却可以发现,为保证区域规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通常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区域规划的编制、审定与实施。然而从目前来看,近些年我国虽然针对区域规划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但无论是区域规划编制的相关法律依据,还是关于区域规划缘由、提案、审议、立项等环节的法律程序规定,目前都并不完善,而在缺少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支持的情况下,区域规划工作的有效性自然也就很难得到保证[1]。
1.2规划管理权责不清
区域规划工作的内容较为复杂,如具体规划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审定、规划内容协商等,都需要多部门合作才能够完成,无论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区域规划的合理性。但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区域规划专门机构,对于区域规划的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以及各参与部门的具体职责也未能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从方案制定到规划方案实施的全过程中,很多工作的管理责任与职权都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而这也直接影响到了规划管理体制的科学性。
1.3地方政府过度干预
在城市规划中,地方政府通常只负责规划工作的牵头组织及各参与部门的关系协调,对于具体规划工作,通常不会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在我国部分地区,由于地方政府领导思想落后或是存在急于求成、凸现政绩的心理,因此经常会对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做出调整,有时甚至会要求对已经通过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在任期内将规划建设完成,这种过度干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同时在规划方案反复修改、调整的情况下,也造成了严重的人力、物力资源及资金浪费。
1.4规划编制脱离实际
城市規划方案的编制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指导,其重要性是非常高的。但由于城市规划工作通常会在前期确定规划方案,而整个城市规划的持续周期由比较长,因此在城市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很多前期规划方案在实施阶段已经与城市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必须要重新进行新一轮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并在新的长期规划中,这一问题同样可能会逐渐凸显出来。
2、我国城市与区域规划问题的有效对策
2.1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当前我国的区域规划虽然面临着很多的现实问题,但要想做好区域规划工作,仍然需要将立法建设列为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有侧重的对区域规划工作进行推进,使区域规划能够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法律程序,这样在基础条件得到完善的情况下,后续的区域规划编制等工作才能够陆续展开。例如在对区域规划工作的定义上,就应在法律条文中将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权威性明确下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对区域规划给予足够的重视。
2.2明确规划管理权责
由于区域规划工作很容易引发行业、部门、地区间的矛盾,因此为保证区域规划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必须要尽快将专门负责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审查、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法定权威机构建立起来,并结合区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与形势变化,对区域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权利整合与细化分配。这样一来,区域规划机构负责区域规划的决策、规划方案编制与监督,而各级政府部门则负责具体规划方案的执行,规划管理权利与责任都十分明确,地区、行业、部门间的矛盾也会在清晰的权责体系下逐渐消除[2]。
2.3强化城市规划监督
为避免城市规划受到地方政府或部分政府领导的过度干预,还要将城市规划的监督权进行分化,一方面要有专门的区域规划部门负责宏观上的城市规划监督工作,避免地方城市规划与整体区域规划出现矛盾,另一方面则要由地方人大掌握决策监督权,对城市规划的具体决策展开全面监督,无论是城市规划方案的审定还是具体规划决策的调整,都需要在人大会议或是常委会上进行讨论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展开实际建设,对于城市规划重大决策失误,则要追究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规划决策许可责任,从而使政府工作人员能够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对城市规划进行过多的干预。
2.4完善城市规划流程
针对城市长期规划脱离实际的情况,政府部门还需在当前城市规划流程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明确城市规划项目委托、规划编制、规划评审、规划实施等环节要求的同时,增设规划反馈环节,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汇报城市规划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城市发展信息定期对前期规划方案进行审核修改,以保证城市规划方案的合理性。
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工作的整体形势都十分严峻,但只要能够明确具体规划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针对问题原因展开深入探究,据此在立法、规划管理、规划监督等方面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未来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仍然是能够取得成功的。
参考文献:
[1]高明邹,侯玉洁,路方洲.当前城市与区域规划问题的思考[J].住宅与房地产,2019(06):208.
[2]章健.关于城市与区域规划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09):31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