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分析

2019-03-22 19:58刘琦华东政法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9年10期
关键词:正当性公司法办法

刘琦 华东政法大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新的经济发展时期,这在这一时期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同时公司法对我国经济以及企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我国必须提升对公司法重视,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公司法的健全完善。然而,到目前为止,通过对欧美以及日韩等发达国家的公司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公司法结构还有着极大的层次差异存在,虽然整体呈现了一种上升趋势,在关于公司法的讨论也在不断的进行,而且因为市场具有比较大的变化性,更是造成了公司法的相对不确定性。在当前这个新的发展时期,进行公司法的修改完善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所以,本文展开关于关于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及合同双方利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进而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公司合同的基本属性分析

(一)公司合同属于关系契约

关系合同的签订双方实际上都是不能有效完成未来可能发生事情的有效预测的,因此在大家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都把这种未来的无法预测性当做一个一种随机以及未知元素。也正是因为受到这种元素的影响,基本上所有的合同都不可能实现一次性签订之后终身受用,而是需要根据市场等情况的变化做到随机应变,并按照实际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完善,这种情况恰好和过去主张合同一次签订终身受益的理念完全相反。同时,签订关系合同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做到互惠共赢,其一直处在一种可以进行随机修正的开放状态之中。基本上多有的关系合同呈现的都是一种网状关系,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合同所牵扯到的相关利益者过多,而且随着合作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和关系合同有牵扯的各方其关系也会随之变得更加的复杂,甚至为了保持稳定性,合作方需要通过放弃眼前的利益来实现相应的让步,以此来保证所有人的利益。然而,又因为个别关系契约和交易契约有着比较大差异性存在,所以仅仅依靠传统的合同法根本没有办法为合作双方提供足够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公司合同属于长期契约

在没有意外事件出现的情况下,大部分公司合同都属于长期契约,并且公司也会进行持续的续约处理。但是合同所具有的自由行以及长期性也给合同的制定以及履行带去了很多挑战。在公司刚成立开始,基本上所有的关系都出现于比较良好乐观的氛围中,并且大部分股东都没有办法有效完成公司签订的长期合同里面的细节之处的有效预测,同时巧妙避开了不同事情之间存在的争议。这种情况也就造成了合约出现了一定的缺陷,根本没有办法有效解决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纠纷。因此,紧紧通过一纸合约进行公司长期发展事件的是会造成很多问题出现的,甚至在通过这部分条约的利用进行问题处理的时候会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用。同时,长期合同本身就有比较大的缺陷性存在,并且其未来没有办法预测,所以,人们根本没有办法有效预测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且人们也没有预制这些事件来自于外部因素还是内部因素,当事件出现时又没有办法完成修改,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都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久而久之,甚至会导致没有办法弥补的系统性问题发生。

除此之外,因为公司合同所拥有的长期性会造成合同任意一方都没有办法有效完成贡献大小的预计以及相关利益的合理划分,这种情况也会对后续的合作以及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比较大的消极影响。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虽然有一部分公司在认真按照合同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理,但是却还有一部企业会在合同有效期间进行强行修改乃至结束合同,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有一方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而合同双方如果提前就切实做好相应的利益规划分配的话,则可以有效杜绝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合同路径下的公司合同法的价值分析

(一)公司合同的模板机制探究

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里面,每个人都会接触到像是保险、邮政服务、贷款以及购房等各种各样的标准合同,并且合同大部分都和政府相关部门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这些合同都是在相应的基础理论预设上构建的。但是,政府机构实际上并不是合同的任何一方,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保证了合同条款并不偏向任何一方,更加符合签订双方的利益,极大程度的提升了合同的公平性。同时,标准合同可以有效降低交易双方需要花费的相关成本,假如所有合同都需要进行现场进行拟定的话,会消耗或者说浪费很多不必要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及时间,并导致合同谈判签订成本的极大幅度增加,会有比较大的几率导致相应的错误产生,甚至还有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重大利益损失出现。因此,通过合同法进行合同的固定化处理可以有效降低合同谈判签订需要花费的成本,并实现条款的最优化处理,最大程度的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探究

首先,属于长期合同的公司合同的信息相对来讲比较固定,并且也没有办法详细考虑到所有的条款和影响因素,不可避免会留下一些漏洞和缺陷。因此进行漏洞修复机制的作用就展示了出来,其可以会合同双方都提供一定的保障,并在发生无法预计情况的时候,灵活及时的完成合同的合理修改,从而使合同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其次,对于未知的事物公司的参与方采用的处理方式基本上都是一带而过或者避而不谈方式,这种情况也就给合作双方都提供了更为优秀的合作环境,这种情况也为更好的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更大的便利。这样他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才可以心平气和的坐下沟通,保证双方的友好关系以及利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再次,长期合作必然都会有相应的不确定性存在,这也就造成了很多意外出现之后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甚至还有一部分会忽视掉对员工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公司法的出现却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有效解决公司合同里面存在的漏洞,更好的保证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三)公司合同的非效率目标追求

公司合同下的公司法存在的另一部分价值就是追求非效率目标,如果单纯的从市场角度入手对公司法进行分析实际上是忽视公司法的政治属性的。但是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市场和效率取向占据了公司法中的指导地位,然而在特殊的阶段,其还被要求了背负效率之外的目标,甚至还背负了相应的政治责任。就像是很多国家都在公司法中做出了员工参与计划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也就代表了该公司的财富分配方式是由法律来进行分配的,并不是由章程规定的,像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更是还规定了凡是国有企业里面必须有职工监事以及职工董事。这种情况都体现了公司法的非效率目标追求,但是不管怎么说,这都不应该是公司法的主导价值,属于简单的过渡性安排。

三、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法律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为我国的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假如法律没有办法实现预期作用,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正当化过程是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的,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有效利用。同时公司法的不确定性也造成了人们没有办法通过正常的逻辑思维去进行公司法的合理性论证,正所谓实践出真知,实践是进行真理检验的唯一标准,因此公司法的合理性与否必须根据市场环境展开相应的检验工作。而公司法实质上的正当性的主要来源就是在立法机关在进行公司法制定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思想理论。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并保障人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不能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是不可能永久存在的,也是没有存在价值和存在意义的。但是,目前公司法身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我们根本没有办法通过纯粹的逻辑方法对其合理性进行证明,正常来讲,公司法的合理性应该由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对其进行检验。但是,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中,相同的公司法也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地区的企业,其在各地区所起到的效果也各不相同。而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应该来自立法机关在进行这项法律制定时使用的知识与思想的合理性,并且立法者在进行公司法的制定时,一定要对市场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并严格按照市场路径以及合同桂策进行相关操作,绝对不能依靠国家进行相关法律的强制制定推行,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公司法的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所以,本文展开关于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经济以及企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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