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号岚
(一)家事纠纷特殊性的内在需要。家事纠纷具有其内在的特殊性。通过法律生硬的解决矛盾看似有效,实则更加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官的价值应当有所偏移;家庭纠纷的私密性则决定了应当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由于其审理结果经常关系到社会公益,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权和处分权也应有所限制。普通民事审判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家事案件的需求,建立专门的家事案件审判制度是必然的。
(二)司法专业化的需要。商品经济以来,社会分工愈加细化,同时带来的还有司法的专业化,提高了司法的合法性和效率。普通民事审判制度内容繁多且复杂,大杂烩式的审判机制不利于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许多法官对家事案件避而远之,或者对家事纠纷机械化的处理,造成了家庭矛盾的激化,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三)案件比例增高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40余年,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受到极大冲击,离婚案件的增长率逐年增加,其后续产生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问题更是增加了家事案件的审理压力。家事纠纷在过去受制于朴素的家庭观念,往往是通过内部解决的方式化解矛盾,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诉诸法院,借助法律的权威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因此,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制度,真正解决家事纠纷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全国范围内的100个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其具体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离婚案件设立冷静期制度。在接到离婚案件后,法院在预先设计的冷静期间内对双方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做出离婚行为,挽回还存在感情基础的家庭关系。
2.改进审判方式。针对家事案件双方的特殊性,许多试点法院借鉴了未成年“圆桌审判”方式。在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模式审理家事案件时,对抗式的审理模式更加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对于法官查清事实,做出正确裁决意义重大。
3.家事审判“专业化+社会化”。专业化方面,有些试点法院相继成立了家事审判法庭,同时抽调了具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的司法人员,组成专门的审判队伍。同时,吸取相应心理学专家教授或者掌握相关技能的人作为辅助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和心理指导,并发挥相关社会机构的调解功能,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工作新机制。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困境。
1.我国缺乏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家事案件产生于具有亲密人身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受到一般法律关系的制约,更是受到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伦理道德的约束。随着家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的逐年增加,采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涉及身份关系的家事纠纷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
2.我国缺乏独立完善的家事审判调解体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继承纠纷案件先行调解,调解原则贯穿于家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1]。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家事调解制度的分散性使得相关制度衔接时出现偏差,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主观性影响较大,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够全面。
3.我国缺乏家事案件审判人员的选拔规章制度。由于家事审判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试点法院加强了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建设。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理念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加以指导;在家事办案人员选拔上,受制于“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问题严重,缺乏家事案件审判人员的选拔规章制度也使得不同地区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一)设立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当前,我国家事审判程序不仅规定了诉讼程序,还包括诉外调解、非诉审判等内容,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可能会造成法条之间的重复或冲突。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经验教训,参考日本设立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减少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时的难度,提供明确指导,更加符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需求。独立家事审判程序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遵照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纠纷一般都会涉及私密信息,不公开审理不仅是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有利于顺利地查明案件事实;二是适当放宽审理期限。家事纠纷的发生虽然有一定的冲动性,但更多是积怨的爆发。法官只有在宽裕的期限内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做到公平正义的审判。
(二)建立独立完善的调解制度。关于调解制度,我国立法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2]。相较于僵硬的诉讼程序,调解的灵活性更能满足家事纠纷情感因素的要求。非对抗式的方式也能让当事人双方理智思考纠纷的解决方法。参考国外立法实践,我国家事审判调解制度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将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家事案件,避免因一时冲动产生的家事纠纷直接走完诉讼程序;二是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对司法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调解的专业能力,同时吸纳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为调解员,扩充调解队伍。
(三)加强审判机构和团队的专业化建设。我国目前家事审判改革刚刚起步,相关人才缺乏,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司法资源分布并不均匀,强制性地设立家事法院不切实际。在现行的法院体系内部设立家事法庭,不仅解决了家事案件对专门审判组织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借助法院已有的司法资源处理家事纠纷。审判人员作为法院审判职能的执行主体,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客观需求。一方面,家事审判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导者,应当采取遴选制度选拔出具有较强专业能力、有着丰富家庭生活经验的已婚法官作为中坚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审判人员的行为指导和观念指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司法专业化的趋势是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也说明了改革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匹配相应的的调解制度和专业化队伍,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