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做好专项债券发行 稳定增加有效投资

2019-03-22 05:33本刊编辑部
财会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资本金重大项目隐性

近日,为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1-5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376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9680亿元,发行专项债券9696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14596亿元(包括新增一般债券5998亿元、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行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4780亿元。

《通知》强调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

《通知》明确了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鼓励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综合施策进一步支持稳定增加有效投资。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二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三是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通知》要求,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总之,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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