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新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及保护措施

2019-03-21 17:06:32
传播与版权 2019年7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媒介

王 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一、新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新媒体侵犯隐私权行为是指新媒体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侵犯主体

1. 侵犯主体多元化。新媒体的普通受众成为重要的侵害主体之一,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是交互进行的,受众能够在新媒体上发表自己所得的相关信息。以微博这一强大的新媒体为例,它掌握在普通用户手中,每天都有无数人上传关于自己或他人的信息,其中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遍地可寻。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媒体的设备提供商和服务商也加入了侵犯隐私权的大军。

2. 侵害主体主动性增强。新媒体侵害隐私权的主动性增强,主要表现为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的大量出现。“人肉搜索其实质体现了一种群众专政,但如果众人的好意加起来变成了一种恶意,那对整个社会,不管是当事人还是人肉搜索的参与者来说,都可能会产生一种十分可怕的影响与后果。”[1]人肉搜索初显威力是从2006年的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再到2008年“人肉搜索第一大案”,之后如“我爸是李刚”事件和药家鑫案,再到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这些事件的当事人个人信息等隐私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二)侵害客体

1. 被侵害对象范围延伸广。新媒体传播被侵害人的隐私信息,不仅包括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有时候还会包含其家人、亲属的私人信息,一个人的信息被泄露,与他相关的人也备受牵连。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网友随即展开对其妻子的人肉搜索,发布的信息除了马蓉的个人隐私,还公开了其父母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这一事例充分表现了新媒体侵犯隐私权,大大扩展了被侵害人的范围。

2. 被侵害权利多元化。本文是以新媒体侵害隐私权为主要论题,但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同时还会伴随着其他法定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等的受损。隐私信息的泄露往往包含当事人的私人照片,如生活照、证件照等,同时在事件传播过程中还会伴随与当事人无关的谣言流言的产生,这些恶意PS、诽谤与侮辱等行为侵犯了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定权利。

(三)侵害后果

1. 影响范围广,影响大,难以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新媒体侵犯隐私权与传统媒体相比,其侵权危害更易被放大,特别是网络媒体,其危害后果能够在网络世界被无限扩大。虽然很多事件如“人肉搜索第一案”等事件当事人的行为有所不当,但对其追究责任应在法律允许之内,新媒体侵犯他人隐私,并且到处散播私人信息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严重时甚至威胁其生命安全。

2. 被侵害人维权困难。新媒体侵犯隐私权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难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由于新媒体信息的易删除性,要保留侵权证据也很困难,而且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手段,想要追根溯源更是难上加难。

二、特点的成因分析

避免新媒体侵犯隐私,除了要了解其特点外,还要知道其特点形成原因,对症下药,提出解决办法,减少侵权现象的产生。

(一)新媒体信息传播的自身特性

新媒体除了能够实现以往媒体能实现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其特点,导致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2]

1. 匿名性。以微博这一新媒体代表为例,每个人都可以匿名在上面散播信息,匿名传播信息一是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二是出于对责任的逃避。我们每天都能在微博上看到匿名举报信息,也可以看到各类谣言。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侵权的主体难以确定,也使得侵权证据难以保存,这也进一步纵容了匿名散布有关于他人隐私事件的发生。匿名性使得侵犯主体的主动性增强,因为新媒体的匿名性给侵害主体创造了一个假想的安全世界,纵容了侵犯行为的产生。

2. 海量性。新媒体的广泛使用,既增加了新媒体的信息储存量,也加快了新媒体信息传播的速度。每个人都可以输入信息,也可以从中获得个人所需要的信息,但难以从海量的信息中辨别哪些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哪些又是合法的。作为接受信息和给予信息的一分子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隐私,大大扩展了侵害客体的范围。

3. 便捷性。每个人都能够随时拿出手机浏览当日的新闻,可以打开搜索引擎搜索十年前的新闻事件,可能一分钟前远在大洋彼岸的一所城市发生恐怖袭击,此时普通受众就已经收到了此事件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甚至还有大量的图像信息。而这种便捷性也让新媒体侵害隐私权的侵犯后果大量传播,造成严重影响,即使事后弥补,删帖道歉,大多数时候也无济于事。值得一提的有趣现象是:道歉信息的传播量远不及事件刚一发生时侵害信息的传播量。

(二)新媒体从业人员与受众缺少相关素养

这里的相关素养包括两点:一是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二是指普通受众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反应能力。[3]

1. 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欠缺。新媒体媒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标题党、抄袭党层出不穷。现在爆红网络的UC式新闻标题也从侧面表现出部分新媒体记者、编辑媒介素养的低下,欠缺基本的职业素养,在面对侵权信息时缺少辨别能力,无法做好把关人的角色,让大量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在媒介环境中大量传播。

2. 新媒体受众媒介素养较差。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内容泛滥,信息源多元化,媒体格局亦呈现多元化。面对媒体碎片化和话语权的分散,如何辨别信息真伪,鉴别信息价值成为一项基本的能力,也是公众媒介素养的一项重要内容。[2]由于新媒体信息传播具有交互性,我们既是受众也是信息传播者,所以普通受众的媒介素养在新媒体信息传播中具有重要影响。

(三)受众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

新京报相关报道指出近年影响较大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件,仅有两位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责,一位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大多数的被人肉者选择为自己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道歉,没有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做出法律追究。这也反映了受众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其承担责任应在法律规定之内,自身隐私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一)技术层面

1. 信息加密。利用信息加密技术,对正在传输或已保存的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实现对私人信息的保护;还可以加强内部监控,用户在新媒体上传各类消息都是要经过服务器终端的,在服务器终端进行编码将涉及隐私的消息隔离出去。

2. 定位保护。利用可信赖的定位中间系统,将用户服务之间分隔开,最大限度保证用户身份独立,实现用户隐私保护和服务定制的并存。

(二)制度层面

保护隐私权不受新媒体的侵害,还应该从制度层面着手,加强保护。

1. 完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新媒体侵犯隐私权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这种新的侵权行为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我们应该在法律中明确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其次,可以设立以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条文,对个人信息进行单独保护。

2. 完善新媒体行业的自律制度。可以制定内部考评制度,完善薪酬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新媒体行业内部的惩戒机制,增强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三)受众层面

在民众受教育阶段可以设置与媒介素养和隐私保护相关的课程对他们进行培训与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和隐私保护意识,而对于已经开始社会生活的民众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来提高他们保护自身隐私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法定权利,新媒体的产生也为公众了解信息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两者不应该是矛盾丛生的。最重要的是公众既要认识到新媒体的优点,也不能忽略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新媒体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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