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

2019-03-21 03:56刘宁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19年1期
关键词:决议公约气候变化

■刘宁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

中国作为世界工业中心,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与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为此中国实施了富有成效的法制建设。

一、国际层面

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2002年8月,国务院核准《京都议定书》。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协定》。

二、国内层面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决议》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制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

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专章规定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内容,提出要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十三五”规划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阶段性纲领。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除《环境保护法》以外,中国还制定了多部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煤炭法》 《电力法》 《农业法》 《森林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等专项或配套规范,较为有效地实现了气候变化的立法应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积极构建、参与全球的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履行国际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结合自身经济和发展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然而,中国目前并无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如何突破制度障碍,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位阶,已成为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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