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策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
全球化的发展浪潮正推动着世界经济高歌猛进,然而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由于环境要素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的自然属性,环境问题已不再受国界的限制,转而发展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重大问题。由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所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正是其中的典型。要想解决这类超越国境且涉及全人类利益的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体系由此应运而生。
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该公约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以确保粮食生产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供人为排放温室气体和清除温室气体的清单;考虑到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公约》要求各国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下,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建立起国际资金机制,给发展中国家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但是《公约》并未对温室气体的减排量进行具体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该公约实际并未发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
为建立有约束力的规范,缔约方大会展开了积极磋商。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缔约国确定了具体减排指标。但遗憾的是,除欧盟之外的国家对减排义务的履行普遍呈现出消极的态度,加上美国、加拿大的退出,《京都议定书》并未对各国的减排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
此后,在多轮谈判的推动下,缔约方于2015年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以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安排。该协议要求全体缔约国承担减排义务,但未对各国承担的具体减排量进行规定,而是要求各缔约国自行作出减排承诺,并通过全球盘点来评估减排的实现情况。这种模式抵消了不同国家对于减排义务公平性的纷争,但是仅依靠各国承诺确定减排义务,是否会使减排成为一纸空文?如何敦促各国落实减排义务仍然是该协定所要面临的问题。该协议对温室气体的减排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有待协议实施后的进一步观察。
随着科学研究对气候变化负面效益的确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从既有的实践来看,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的应对还远远不够,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关系,如何确定各国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如何建立起更有效的履约机制,都是今后全球气候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