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唐宋监察制度及对后世的借鉴

2019-03-20 05:18高道栋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关键词:皇权御史长官

高道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为监督政府官员,服务皇权,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它萌芽于夏商周,完备于隋唐宋元,加强于明清,是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运转,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唐朝是中国古代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盛世,是封建社会的黄金时期。也是监察制度开始定型的朝代。

唐朝继承了前代的御史台制度,并有了巨大的发展,唐睿宗在《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中郑重颁布“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1]由此观之,监察官的作用可见一斑。唐朝统治者通过三省制度,将相权一分为三,中书门下和尚书,而且设立了宰相联合办公地点政事堂。参加政事堂议事的官员,也有宰相之称。以致唐朝行使官员,经常四五人,甚至十余人。这样集中官僚的统治经验,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防止宰相专权,加强皇权。与之相适应的中央监察机关,也扩展为一台三院制。台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御史台在唐朝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监察机构,这是唐朝制度完善的地方,为使皇帝言行不至于过分荒唐,还设立谏官以规正皇帝,《旧唐书·魏徵传》:“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2]可见谏官对于皇帝的作用不可忽视,所以说谏官是一种特殊的监察官,对于皇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有助于减少君主专制制度下重大决策的失误。

对于地方监察机构主要是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每道一人,监察地方官吏,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分巡各道州县。监察御史品秩虽低,但有权巡按州县长官,百官畏惧,是皇帝的耳目。《唐会要卷八十一》载:“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者。使司案成便奏。”[3]这有助于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但我认为,按照矛盾的观点,唐朝地方监察制度在长久来说也有不小弊端,唐代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在唐代,监察使后又称作巡察使,观察使,是中央官员,被派到各地区活动巡视观察,但往往常驻地方,成为实际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像是巡视边疆的观察使,在边防重地停驻下来,朝廷有时授予他们便宜之权 。后来节度使又兼任本道观察使节度军事,财政,甚至是人事,逐渐成为了“节度使”,形成“藩镇”。 中央监察官派往地方兼任地方行政军政,使得地方行政权与监察权结合,中央权力一旦被削弱,地方的权力便会膨胀,威胁中央集权,以致玄宗时的安史之乱,唐末黄巢之乱后,中央彻底失去了对地方的全权控制,藩镇普遍割据,唐朝最终灭亡。

宋朝上承隋唐,虽然封建社会由顶峰逐渐向衰落转变,但宋代的监察制度依然十分重要。

宋代基本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作为最高行政监察机构,据记载,它“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御史台长官名义上是御史大夫,但不实授,而将其作为荣誉职衔加封朝臣。所以,御史中丞成为了御史台的真正长官。御史台下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侍御史“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 监察御史较为重要,“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这些显然是皇帝为了限制臣权,加强皇权,防止官员不法而采取的措施,可见,宋代的监察制度不仅维护皇权,肃清朝廷,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政治稳定,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宋朝统治的清明。

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也较为严密。主要分为路、州两级。路一级的监察机构总稱为监司,主要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转运司的长官是转运使,下设转运副使,判官等人。《宋史·志第一百十三》:“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4]转运使一开始的职能是转输一路的地方财政进京,后来职权逐渐扩大,行政,财政,边防,狱讼,这样转运使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最高行政长官。提点刑狱司等也负责对州县官吏的督察。各监司实行独立监察原则,彼此不须通报。实际上是分割转运使的权力,防止其做大,造成割据。州级监察长官便是通判了,各州的通判与知州同领州事,知州是一把手,但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地方上完善的监察制度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确保政治安定,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不过事物都有两面性,宋代地方长官本身便由文官担任,又设置诸多监察官,过分的加强中央集权,地方权力被过分削减,逐渐成了“强干弱枝”,在太平盛世,无什么坏处。一旦外敌入侵,地方无兵,无钱,无将,长官又受限制,那么就会白白被人宰割,最终北宋很容易就被金兵灭掉了。

但宋代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在宋以前,台官和谏官职责分明,前者负责监督百官,后者负责规谏皇帝。而宋代有了台谏合一的趋势,台谏官员都可以监督、纠察百官过失和向皇帝谏诤。这样做,很容易限制相权,并且规正皇帝过失,从而保证皇帝独尊,皇权大揽。

以上便是我对唐宋监察制度的粗浅见解,唐宋两代,涌现出了许多清廉耿介、敢于纠弹权奸、严惩贪官污吏的监察官。像是唐代的狄仁杰,颜真卿,宋代的赵抃,包拯等等,他们刚正不阿,为国家惩贪官,肃政事,谏得失,他们的灼灼光辉将会一直闪耀。

北宋名臣包拯指出:“国家置御史府者,盖防臣僚不法,时政失宜,朝廷用之为纪纲,人君委之如耳目。”[5]可见,监察制度对于国家是多么重要当前,应辩证看待地看待古代监察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首先,从古代的监察制度中,我们充分得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充分汲取其优秀成分,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制度应有效结合,专门的监察机构和一般的监察机构要有效结合,不可过分的集权或分权,合理地分配它们的权力,第二,还应注意提高效率,避免机构的臃肿,官员众多,造成效率低下。第三,应该继续维护监察权的独立性,保障监察权的正常运行。第四,继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自我腐败。我想,唐宋监察制度的有益成分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会锦上添花,对我们的反腐倡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光明日报》2018-10-21

[2] 五代: 《旧唐书·魏徵传》

[3] 宋代:《唐会要卷八十一》

[4] 元代:《宋史·志第一百十三》

[5] 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光明日报》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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