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正在发生

2019-03-19 11:57李灿
检察风云 2019年5期
关键词:克隆人物证人工智能

李灿

书名:《人工智能:刑法的时代挑战》

作者:刘宪权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毫无疑问,近年来有关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在国家层面得到了大力支持。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发展智能产业,拓展智能生活。上述诸如商业技术运用层面的讨论映射到法律界就是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著述数量逐渐增多,以人工智能为主题建立的研究院也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毋庸置疑,人工智能时代即将到来!

目前,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态度基本上分成两派,要么强烈支持人工智能的积极作用,法学界应当主动应对;要么是保守主义,认为法学界应当谨慎,不应该反应过激,其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观点是,智能机器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作为后者,刘宪权教授是国内较早关注人工智能的法律学者之一。对于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主体质疑的回应,其在《人工智能:刑法的时代挑战》一书中提道:“承认智能机器人的犯罪主体地位,并非理论上的自我诠释和陶醉,而是具有巨大的社会治理意义。”而今,不乏学者提出,对于现在的人工智能的研究可与当初克隆人量刑相比较。本书中也有所回应:人工智能时代中的技术风险不同于以往历史进程中所出现的克隆人技术风险。我们所提及的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实际存在且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理由如下——

第一,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较少牵涉伦理道德内容,而克隆人技术则从开发和发展的始终都存在对伦理道德背离的问题。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利益,而克隆人技术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则十分有限。第三,人工智能不仅是一项技术,还引发了一个已经到来并将迅速发展的“全新时代”,而克隆人仅仅只能是一项技术,不可能成为“一个时代”。第四,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趋势以及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具有不可预测性,而克隆人技术的开发和发展趋势以及与生俱来的风险完全可以预见。第五,人工智能技术是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技术,而克隆人技术则是受限制甚至被禁止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成为国际竞争与合作中重要的关键点,人工智能技术势必会影响世界各国未来的发展战略。

其实,在笔者眼中,如何在法律上看待人工智能其实并没有那么重要,人们更为害怕的是对于自己生活的侵扰。刑法上规定单位犯罪,民法上承认法人,那么从刑法上认可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是可以接受的,不承认也是可以接受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现有的思考路径是:人工智能是个啥?对我有没有威胁?就想找个可以制裁的方式。很多恐惧源于未知,而人类通常愿意为恐惧买单,比如算命、体检,都是为了预测未知、预防风险。“坏事传千里”,对于坏事我们更为关心。传播,本质上也是人性中的一种防范措施,害怕坏事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人一生的数据量

人工智能的核心就是数据和算法。有人曾言,人一生的所有数据只有一个PB的数据量,如何理解呢?1PB=1024TB,1T的容量,只要我们用过移动硬盘的人大概都清楚,1TB大概可以装500部电影。我们每天的生活都可以用数据的形式呈现,比如可穿戴设备记录的心跳、睡眠、行踪等。其实设想一下,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他的出生地址、血型、身高、入学、就医、结婚等所有的信息都可以被记录下来,加在一起大概就是一个PB容量的数据。目前正是因为现有芯片的容量不够大,这些信息暂时没办法汇总,但是如果真的有一天有庞大的数据云盘将所有的数据整合在一起,我们会不会成为好莱坞电影《楚门的世界》里的楚门?楚门的一生都直播给了全世界的观众,包括工作、生活、谈恋爱,所有观众都可以看到,唯独他自己不知道。在数据高度发达的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在“裸奔”,与此同时,每个人都是信息来源,一个消息可以“引爆”宇宙,同时自己也处在危险之中,除了之前FACEBOOK的信息泄露,此前万豪酒店信息也出现泄露,可以说这样的事件发生已不是第一起,也绝对不是最后一起。未来数据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带来的好处是可以检测自己的健康,为自己提供更好的健康建议,更高效的学习能力,更好的生活品质。与此同时,我们也处于一个“档案社会”,你的一次“霸座”可能会被永远定在网络的“耻辱柱”上,因此网络时代的吃瓜群众,有的时候也要做扫地僧,回到精神上的“原始社会”。

人是万物的尺度

在《生命3.0 》一書中,作者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生命?与以往的观点不同,作者的观点具有颠覆性。以往,与我们讨论的蒸汽机、电话、汽车不同,人工智能是一项普通的技术吗?人工智能到底是地球物种演化的一个新阶段,还是人类工具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生命1.0的时代,生物的进化必须依靠自然加以演进,生生有序、生而不息的人类与动物界没有本质区别。生命2.0时代,现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模仿来自我升级迭代、自我赋能。比如我想了解平面设计的内容,只要有基本的认知思维,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加以学习,就会很容易掌握一项基本的技能。生命3.0的时代,按照书本的定义为:自我复制的信息处理系统。也就说人的生命本身就是算法,比如可以看见一个长腿美女,通过自己眼睛,反映到自己的大脑,转化为一种信息,一种刺激;看到恶心的食物,会不自觉地躲避。这种认识、反应到底是一种主观认知还是客观存在,很难以证明。尽管不懂算法是个啥,但是广义上来说,这种反应是算法也可以接受。

但是问题是,作为主体的个人,需要追问一个意义,这是很多人都不可回避的问题。《论语》“先进”篇记载,弟子季路曾请教其师关于什么是“死”的问题。孔子答道:“未知生,焉知死?”其意似乎是,如果你不知道究竟什么是生的话,那又怎么能够真正知道什么是死呢?正如一句流传很广,但是未经考证的韦伯的话所言:“人是自我编织的意义之网的动物。”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很难解决人的精神需求,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根本到底,人是万物的灵长,人工智能不可能替代人,即使人工智能能够替代人类的大部分工作、满足生活需求,人类沦为无用阶层,那也是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衡量。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新书速递

书名:《现场物证论》

作者:沈臻懿

出版:法律出版社

现场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重要价值已为学界所公认。无论是侦查学、证据法学,抑或司法鉴定、物证技术学等领域,对于现场物证均有一定涉及与研究。本书以现场物证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现场物证的理论界说、研究原理、勘验取证、保全管理、诉讼证明、现场物证鉴定及其意见审核等视角进行系统研究,力图能进一步凸显现场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重要价值。

(文: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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