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敏娟
西安市公证处 陕西西安 710003
公证和民事诉讼在性质和功能上都不一样。公证,作为非诉讼活动,仅确认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其具有法律证据效力和无异议债权人权利文件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法律行为具有设立或生效的效力,这使得一些事项和重要法律行为只有在公证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它对市场的事前调整、纠纷的预防和诉讼的减少都有很大的作用。法律公证功能规定,民商事交易主体必须对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件进行公证,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才能生效,这种权利义务的法律保护也随之产生。否则,它就不会有法律效力,交易对象必须承担无效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法律效应。
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其法律效力远高于其他书面证据。它可以直接用作诉讼的事实依据。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预测败诉风险后,考虑到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经济成本等因素,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阻断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减少了案件的来源和审判的可能性。
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优势证明功能和证据保全功能两个方面。
一方面,诉讼是在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方式,而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集中在证据上。至于公证的证据功能,首先,必须明确表示,公证证据不仅意味着公证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这样,也不同于普通的书面证据。
另一方面,从证据保全的角度来看,公证证据保全突破了法院强势权威主义对证据保全的限制和困惑,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又可以在最接近事实的时间内确定证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弥补了法律制度在诉讼前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缺陷。同时也有可能在诉讼结束后,保存当事人的需要补充证据,这有助于及时保存证据,也可以减轻法院执法机关的负担,减少社会资源的支出,间接加速诉讼和审判的进程,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机制,在法律上的公证以及强制公证的有效性中都有更大的体现。公证,通过公证的各种程序,可以过滤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良好惯例的各种行为,确保双方在法律关系上具有适当的交易和财产循环,并在防止纠纷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除公证法律中提及的事项外,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公证事项很少。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定一定的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能有法律效力。
与民事诉讼法院的判决相比,公证文书的执行不需要法院另行签发支付令,也不需要等待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时间短,易于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并不乐观。债权人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两份司法文书;一是债权文书中规定强制执行地公证书;另一份是原公证机关签发地公证执行证明。另一方面,公证体系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部门经理的身份约束中解放出来,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价值,这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在很多领域中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以保护部门利益为目的的政府部门立法必然会阻碍和影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很难实施强制公证文件,其中包括现行法律的立法漏洞以及不合理的政府管理环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经常会导致一些政府机构因为自身利益而阻碍公证的实施。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公证的理解并为公证机构的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各种证据保全公证在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的种类有很多,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也不一样。公证法只规定了公证的一般程序,对不同的公证事项有特殊要求,没有具体的内容安排。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也应采取同样的思路。关于公证如何控制现场有效监管的实施,并在公证保全的公证过程中,如何保障保全措施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以提高公证证据保全的程序可操作性,并为公证证据效力的发挥做好准备。
公证在以证据为诉讼灵魂的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在民事诉讼中起到催化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要重视公证程序的有效适用,地方政府要为公证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推动公证程序在中国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