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坤瑾
社交媒体信息生产与传播面临数字化时代带来的伦理困境,多数相关研究仍停留在虚假新闻生产机制本身的缺陷及职业素养偏差等视角并提出相应对策。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日益沉重的新闻界危机浮现:传统媒体广告收入逐年下滑、虚假新闻泛滥成灾且难以控制、人工智能技术对媒体从业者的威胁……公众高度依赖与自身情感、利益和信仰相一致的媒体,唤起民众情感共鸣甚至是愤怒情绪成为诸多媒体和传播者博取眼球的手段。在科技高速发展与传播快速转变的时代,新闻生产机制的变革大势所趋,拘泥于新闻价值、新闻真实等原命题的探讨,终究只能解决新闻生产短暂性与浅层性问题。社交媒体时代新闻生产的UGC(用户内容生产)模式改写了传统新闻价值理念,以用户为中心的内容成为新闻传播学界和业界不得不厘清的第一个问题。
我国虚假新闻的治理从2000年以来被媒体持续关注,每年十大假新闻榜单的规训方式成为业界引以为诫的反面教材。同时,学界研究也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遗憾的是,多数研究的切入视角聚焦在虚假新闻的生产机制、规避机制、审核机制及传播机制等议题。鲜有从用户内容生产这一环节去探究虚假新闻产生与传播实质的研究。而用户内容生产中用户创造性地发挥、加工、改造,甚至是扭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和心态却常常被遮蔽和忽视。因而,在厘清虚假新闻用户内容生产业最核心的问题后,我们也由此思考第二个问题:用户内容生产作为社交媒体新闻传播的一环,如何形塑新闻生产的新样态,如何扭曲事实真相而不为常人所知?
如上所述,社交媒体时代新闻生产作为“传者中心”的价值已被消解,我们必须回归到“用户中心”的实践中去重新探索新闻生产的规律和制约因素。
第一,从用户角度来看新闻生产,社交媒体造就了社群的集体情感交流,将舆论导向了集体无意识。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在用户心中强化了同质性的大众文化与风潮。在此媒体社会脉络下,用户中心地位的仪式性地位加上社交媒体平台的传播特性强化了用户的“狂欢”效应,加之弥漫全球的民粹主义思潮涌动,更助长了社交媒体用户的创造性消解威权意识。因而,巴赫金的狂欢理论,即借助狂欢节对权威、正统、精英的嘲讽形成的大众狂欢仪式被延伸到当下社交媒体的虚假新闻生产中,并成为新闻生产与大众、媒体互动创造的重要环节。
第二,从用户内容生产来追寻虚假新闻的源头,我们需要回归到社交媒体时代新闻生产机制的本真价值。在身体与政治关系密切的年代,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中指出,统治者通过规训民众的身体(通常施以酷刑),并以仪式化展演的方式公之于众,达到震慑民众、巩固王权的作用。援引福柯的规训理论用来阐释新闻审查机制,即是对新闻生产过程及产品(意识形态产物)进行规训(审核或法治惩罚),以达到符合新闻真实的统一标准。因而,规训理论可作为虚假新闻治理的理论依据。
“核链式反应原本是描述核反应中,当原子核被中子轰击时,会发生裂变,同时产生新的中子,这一新中子又去撞击其他原子核,从而再次引起原子核裂变并产生中子,这一过程不断重复,形成一种连锁反应,被称为核链式反应”①(如图1)。
图1 核链式的链式反应
在数字科技推广下,链式反应也用于社交媒体传播中呈指数级增长的特征。社交媒体时代新闻的核链式传播——“传播源-激发层-裂变层”的链式传播,加剧了社交媒体平台虚假新闻的扩散,尤其是自媒体为了涨粉,病毒式地扩散虚假新闻(如图2)。
图2 社交媒体时代新闻的核链式传播
英国权威媒体路透社在2017年发布的一份网络数字新闻报告中,指出数字革命充满了矛盾和例外,并非完全真实。“仅有1/4受访者认为,社交媒体能区分虚假和真实(24%)。人们认为缺少规则和流行算法导致劣质和假新闻快速传播。”②
一般而言,虚假新闻有两种形态:一是假新闻。凡是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生产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纯属任意编造、捏造或虚构的故事,违背自然规律或客观依据,毫无真实性可言。二是失实新闻,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③也即半真半假,造假程度有赖于作者的专业水平或报道倾向。廓清虚假新闻的表征后,我们再来理解它的传播特质。国外有学者认为,“‘新闻真实’不只是准确,它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新闻的首要原则——超功利地追求真实——最终将新闻与其他形式的传播区别开来”。④当然,新闻的真实性如何强调都不为过。这段话也表达了公众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价值期待和新闻人基本的道德底线。然而,剥开那些虚假新闻的层层伪装,我们却错愕地发现,新闻的绝对真实其实是很难检验的。
这是因为,新闻造假有浅层次、显而易见的或通过技术监测手段可验证其真假的,我们称之为显性假新闻,如每年被媒体曝光或被公众举报后核实出来的假新闻;也有深层次的造假,即使通过种种技术手段,穷尽现有的一切信息也难以监测其真假的,我们称之为隐性假新闻,这种隐性假新闻往往是在事件发生若干年后,证伪材料不断被挖掘,真相的全貌和原委日益浮现,公众才明了之前的若干报道都是欺骗公众的谎言。如2001年震惊世界的“9·11”事件被美国官方定义为阿拉伯世界的恐怖分子所为,现已不断遭到媒体及公众的质疑,甚至有媒体举证世贸大楼的爆炸存在种种可疑迹象,可能为美国政府发动战争而蓄谋已久、自编自导的苦肉计。尽管这种说法尚待说服力的材料证实。但多年前发生的公共事件被质疑其真相足以说明,新闻真假的复杂性与政治意识形态的操纵、经济势力集团的纠葛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由此,笔者将新闻真实的特质概括为具有时段性、功利性的有限性传播。时段性是指新闻捕捉的瞬间真实,但并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全貌,需要连续性、探索性的报道才可能呈现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勾勒出事件和人物之间关联,以接近事实真相的报道呈现出来。社交媒体时代的公民记者往往受限于自身媒介素养的偏差,极难做到全知全能,思维能力、视野、见识等因素决定了其新闻深度和广度。因此,新闻生产者对眼见事实并不能以此为真相的判断标准,需将事实表象与其发展规律结合起来才能穷尽事实原貌。
功利性是指媒体产业作为复杂的生产系统,在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非政府组织、公众个体等诸多系统的影响与制约,难以保证不偏不倚生产新闻而不裹挟任何私利。公众所能见到的真实新闻也仅仅是阶段性的、某一局部的、某一视角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完全的、绝对的真实。新闻报道发展至今,已不再是一个静态、孤立的媒体报道,而是糅合了记者、公众、媒体、政府、企业等多个群体、部门共同参与、不断探索、逐渐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
民粹主义(Populism,又译为平民主义),是一种政治心态和政治思潮,也是一种社会运动和政治策略。民粹主义的一个核心观点认为,社会精英压制平民是导致社会不公、阻碍社会进步、限制平民幸福的根源。只有打破精英-平民之间这种压制-对抗的藩篱,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与稳定。民粹主义的极端之处在于将社会矛盾简单化、极端化。主张用粗暴的激进改革解决社会问题,并把大众视为政治改革的决定性因素和社会变革力量。学者本杰明·墨菲特(Benjamin Malphite)认为,世界各地的民粹主义因其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具独特性,如欧洲,民粹主义带有“排外性”,即对外来移民存在天然的排斥;而拉美的民粹主义则具有“包容性”。“给我20年,还你一个强大的俄罗斯”这是俄罗斯普京式的民粹主义话语,同时也是激发俄罗斯民族主义情绪的话语。自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后,民粹主义思潮迅猛扩散至全球,各地纷纷爆发“占领运动”。
民粹主义思潮席卷全球,在中国的网络社交平台上,UGC通过影像生产与话语表达,传递了普通民众对官方话语的另类解读。这种话语表达本身突破了现实场景与真实世界的藩篱。新媒体用户创造性的改造实践就是恶搞。“恶搞者试图通过文本的盗猎、拼贴和身体符号的重构进行空间的再生产,打动观看者并标榜自己作为‘作者’的存在与机智”。⑤这种民粹主义思潮融入社交媒体的内容生产中,构建出一个奇幻、乖张、怪诞的虚拟世界。快手、抖音等娱乐短视频的火爆,将民粹主义发挥得淋漓尽致,视频中的一切影像、声音都在真实与虚幻交织中。总之,降低了把关门槛的自媒体内容生产,通过肆意解构威权的空间游戏,展示了弱者审美化生存的行动机智,表达出巴赫金意义上的狂欢节式自由、戏谑与快感,尽情释放民粹主义主张。
与此同时,不断扩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成为当前中国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阶层之间越来越充满隔阂和敌意,财富阶层被认为是依靠权力寻租或官商勾结等非法手段获得本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资源,仇富心理成为典型的社会心理”。⑥“涉官涉富”的新闻更容易引发公众关注,内容生产者的“仇”与“恨”是散播虚假新闻的情感基础。公众对虚假新闻的接受同样也基于社会阶层悬殊而产生的失落感和挫败感。由此,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不公正、不公平享受与承受现象,使得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具有现实依据和存在的必然性。
社交媒体用户内容生产的热情如巴赫金的“狂欢理论”所诠释的大众非理性表达。在欧洲,漫长的中世纪里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是通俗文化。狂欢文化作为通俗文化的典型代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肥沃的土壤。巴赫金在文艺研究中发现:“狂欢是一种反抗霸权力量、是建立自由民主的理想世界的文化策略。狂欢建构了一个‘颠倒的世界’,通过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戏仿,使生活由严肃的现实状态转入暂时的游戏境界,人们忘却了阶级、等级和身份,在诙谐的笑声中获得自我的释放。”⑦因此,社交媒体用户新闻生产意图通过扭曲形塑政治人物、散布隐射政治的民谣、肆意愤激的网评,进而形成反抗威权力量的网络另类空间。在此,社交媒体用户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成为另类创意文化的信息生产者。
巴赫金在《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中谈到:“狂欢不是供人们驻足欣赏的,它的参与者们置身其中,根据有效的规则来狂欢。”⑧“狂欢节创造了不同于官方世界的第二世界与第二生活,使得大众民间文化空间与官方主导空间的对话成为可能。”⑨当然在权威政治文化环境下,社交媒体用户不再用直接对抗的方式与主流意识形态对话。他们往往选择一种隐蔽的手段,以富有美学创意的讽刺话语表达,或是一种类似黑色幽默的图文拼贴在网络公共空间展演,以此构成另类网络对话空间。当然,这些充满戏谑、嘲讽、调侃威权的展演,多以创意文化、网络游戏、时事政治、大众娱乐等多样化的形式,将大众耳熟能详的影视符码、元素、时事题材、街头传闻等进行改造加工,然后创造出具有颠覆性的信息内容,展现出旗帜鲜明的民间舆论场域。
知识精英将民粹主义视为中国社会现实典型问题的“视窗”,进行深层挖掘、片面解析,偏激的网民则通过转发、评论进行情绪宣泄。“他们关注的未必是事实本身,也未必在于新闻是否真实,而是要通过信息传播来吸引公众、发泄情绪,这类新闻往往被贴上‘反腐’‘扶弱抑强’‘爱国’‘反华’等标签而得到放大传播”。⑩社交媒体的内容生产者往往以夸大事实的渲染手法,使用赤裸的脏话、谩骂来宣泄情绪,并以此俘获粉丝的公众号,切中底层大众的社会心态,部分网民利用人们对政府、精英和富裕阶层的不满,故意散播虚假消息、制造社会矛盾,这更是一种民粹主义极端化的表现。
“生活需要来葱、来点蒜、来点芝麻盐”。19世纪下半叶一种大众化的“刻奇”(kitsch)美学概念在各种文艺领域泛滥开来,“刻奇”是一种矫饰肤浅、华而不实、迎合流行和感伤的大众文艺。该词源来自德国慕尼黑方言“kitschen”,“指在三明治上涂抹一点精美的东西,用以抚慰受到伤害的孩子。”艺术批评家克莱门特·格林伯格在《先锋与刻奇》一文中指出,“大众文化刻奇(通俗小说、流行音乐、好莱坞电影、招贴美术等)被认为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装作是原创、真实、唯一的,其实却是投大众所好并使人们的情感变得廉价。”这种大众文化刻奇在社交媒体中比比皆是,那些弥漫着温情脉脉的虚构文学作品,拨动了公众渴望关爱、渴望平等的敏感神经,被公众当成真实的故事或新闻接受,并以病毒式的传播扭曲事实的真相。有时故事虚构者的初衷也许是善意的,公众被戳中痛点的故事元素正是基于现实生活才具有了真实的迷惑性。
米兰·昆德拉(Milan Kundera) 认为,刻奇是为丑陋的世界戴上漂亮面具,“对生命的绝对认同,把每个人都视粪便为不存在的世界称为美学的理想……刻奇就是将人类生存中根本不予接受的一切都排除在视野之外”。刻奇的主体彷佛“在一面撒谎的、美化人的镜子面前看着自己,并带着激动的满足认识镜子里的自己。通过将某种情感与价值绝对化,就产生了一种审美的自恋感。”这也正是虚假新闻之为虚假的情感逻辑。现实的窘迫与残酷让一些不愿承受只想逃避的人渴望完美世界,借此获得心灵的慰藉。因此,虚假新闻被当作甜蜜谎言用以遮蔽大众对社会现实的强烈不满,赋予虚假新闻过于饱满的情感,将其美化或普遍化,上升为更贴近生活日常的真实,从而使公众易于接受,达到刻奇意义上逃避现实的性质。
1.算法推送的缺陷
Facebook遭遇“偏见门”的滑铁卢后多次调整算法,在以往协同过滤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用户对最终内容的选择权,变成了“选择即生产”(SelectPro,Select+Produce)。相比以往经由传统媒体把关的“精英筛选”标准,该举措再次建构了受众的信息接触环境。媒体建构现实世界,平台建构个人世界。同时,这意味着用户需要更深地卷入到社交媒体的使用当中,“用得越多,越是你想要的”。这似乎是客观、尊重用户个人选择的最佳注解。Facebook作为社交平台,更多的是为用户提供他们自己筛选的信息,而不是对信息真伪做判断。用户对虚假新闻的辨识能力越强,越少接触虚假新闻(信息),Facebook就越少推送类似产品(虚假新闻/信息)给用户。这让人不禁疑惑:用户的新闻辨识能力不强,接触更多的虚假新闻(信息)是否就是用户自身的问题,与Facebook无关?Facebook不愧老谋深算,先撇清新闻职业道德的界限再说。
那么,一个关乎新闻伦理的问题就来了,社交媒体时代辨识新闻真伪的责任是否应该让用户自己去承担?美国有位学者进行了一项饶有趣味的研究,他言之凿凿地说,“以往人们将可信度同权威及等级联系在一起,如今人们综合多种信息来对某条信息的可信度进行判断。网络化的数字媒体催生了参与的迫切需要,而综合信息的要求及越来越多可供综合的信息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这话可否理解为:公众过去依赖权威判断信息真伪,现在可综合多种信息自己判断。该学者据此乐观地认为,数字化媒体和网络提供了多种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从而削弱了专业人员的权威性,催生了社会对于具有批判性思维的新闻受众的极大需求。如此,新闻业传统“守门人”角色的逐渐淡出是否真能催生、催熟所有公众,依靠公众自身媒介素养辨识新闻真伪?这恐怕是个伪命题,让人细思极恐。
2.新闻审查机制存在缺陷
国外治理虚假新闻的主要手段是核实消息来源: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职业准则中,都要求记者在新闻报道时必须清楚地交代消息来源。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关于“消息来源”的规范中明确规定,“任何时候都要指明消息来源。公众应该有尽可能多的信息来判断消息来源的可靠性。路透社要求记者做到:每篇报道都应清楚明确地交代消息来源。必须确保可信、不偏不倚、在法律上安全。法新社的规章中也明确说明在连续报道中,每条独立消息都要写明来源,不能因为先发稿件中已经提过,后发稿子就省去”。
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网站将事实核查作为专门的新闻产品,声称对政客言论和网络流言进行公正评估。这类网站被国内称为“测伪网站”。如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周期内,事实核查网站迅速崭露锋芒。在奥巴马发表接受民主党总统提名演说的第二天,Factcheck.org网站就公布了事实核查的结果,认为:“奥巴马虽然基本上是根据事实,但至少有七点浮夸之处”。该网站因此声名大噪。另有电脑编程团队开发了“Notim.press”程序,采用智能算法来检测假新闻,“用户在Google中输入链接时,自动呈现网站的Alexa排名、情绪分析、跳出率、地理位置和标题Clickbait(点击诱饵)检测得分等,帮助用户根据结果迅速辨别该网站新闻的真实和友好程度”。
总体而言,美国新闻事实核查机构有如下特性:其一是“只核查事实不核查观点,重点考量事实的可核查性(checkability)。”这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事实准确是基本前提,观点表达自由则是媒体的合法权利。发布和传播事实性的虚假新闻属于传播者的道德问题。其二是“操作规则注重科学性”。“新闻事实核查机构常用谷歌和Lexis Nexis等新闻数据库跟踪值得核查的言论。……在撰写核查报告时,美国从业者倾向于撰写篇幅较长的解释性文章,引用多位专家的话,会详细列出采纳的信息来源”。以数据说话、以事实讲理无疑是美国事实核查新闻令人信服的特质。然而,美国事实核查新闻并非完美无缺,90%的美国职业事实核查都与新闻机构有联系,美国新闻媒体与政治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使其核查机构难以保证百分百客观。同时,一些政党团体也提供政治核查内容、推广或是批评事实核查从业者的工作。
1.他山之石——西方国家治理虚假新闻的法治之道
西方国家对媒体、记者权利的保障,除了法律规范性文本的内容精细、结构合理之外,对于新闻纠纷的处理设有专门的司法程序。丹麦新闻法对处理新闻失实更正事务的法庭有特殊的限定和要求。“更正事务法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主席由一名最高法庭法官担任,另外两名成员是新闻界的代表。法庭的成员由司法大臣委任,主席根据最高法庭庭长的推荐委任,另一名成员根据丹麦日报协会的推荐委任,第三名根据丹麦记者协会的推荐委任。”
德国《新闻工作原则》(《新闻法典》)规定:新闻职业伦理承认每一个人都具有投诉媒体的权利。如果职业伦理被违背,则投诉合理。1.新闻的最高信条是尊重事实、捍卫人的尊严及真实的报道;2.以图文形式发表一定的消息和信息时需要根据情况谨慎检查其真实性。其意义不允许通过加工、标题或图像文字予以歪曲和篡改,文献必须忠实于原意,对未经证实的报道、传言和猜测要相应地标明,象征性图片必须能够被识别或者予以标明。
瑞典于1949年通过的《新闻自由法》中第7章“关于违反出版自由的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第4条为根据第1章所有规定,“依照普通自由出版的目的,如果通过印刷品的形式并且如果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可处罚性,那么下列行为应被视为违反新闻出版自由:散播谣言而使王国安全陷于危险,当王国在交战或涉及此类进攻的相关法律是有效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散播错误谣言或其他错误的陈述从而对王国安全陷于危险负有法律责任,或者传播或鼓励此类谣言或声明向外国势力传播或向军队散播错误谣言或其他应负法律责任的错误声明从而导致不忠或士气低落”。由此可见,新闻伦理监管程序的法制化保障了新闻伦理纠纷的处理能够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进行。
2.任重道远——我国虚假新闻治理亟待出台新闻法规
虚假新闻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我国新闻管理机构已将新闻真实性原则及要求明确写进了《中国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准则》,如“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1.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2.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3.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不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4.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诚然,新闻伦理规范的明确性、约束性、责任后果还需更加明晰的法律规范约束。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新闻媒体、记者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伦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从已颁发的这些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来看,我国新闻管理机构相当重视新闻伦理规范与记者职业道德素养的要求,但这些规定多数还是停留在职业道德自律层面,对新闻失范行为的惩戒以及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领域还较为欠缺,无论是新闻业界还是学界依然期盼权责更加清晰的法律及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