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不断迁入城镇,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根据2016年民政部初步摸底排查结果,全国有1600万左右的农村留守老人。
2017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这一群体面临的生活、安全风险、精神慰藉、失能照护等现实问题,提出了以下工作重点。
突出强化家庭在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意见》进一步强调家庭子女和其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留守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避免生活不能自理的留守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员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备。对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意见》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提出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协助做好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重点帮扶等关爱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提出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公共道德,倡导公益慈善,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四川出台文件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到“十二五”末,全国有老年协会55.4万个,其中农村老年协会接近47万个,是开展留守老人服务工作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意见》明确发挥为老组织和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独特作用。鼓励整合利用下沉到基层的各类公用资源,让留守老年人能够就近获得相关服务。支持乡镇、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发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活动的积极作用,鼓励地方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意见》鼓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并鼓励地方将农村互助幸福院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范围。支持农村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满足留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支持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近年来,志愿者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弥补了政府关爱服务力量与资源的不足,形成了不少接地气、受欢迎的服务方法与模式。《意见》进一步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发挥形式多样、方法灵活、服务专业的优势,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部门对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强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计生、扶贫、老龄等多部门的合作机制。
摘自《云南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