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成因及其创新

2019-03-13 03:27罗水良
青年文学家 2019年5期
关键词:规范性职能机构

摘 要:明代提刑按察使司为明代法制体系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对提刑按察使司其形成的理论背景以及现实因素进行探究的同时,并对其与前朝按察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其在机构、职能、制度上均有所创新。

关键词:提刑按察使司;机构;职能;规范性

作者简介:罗水良(1990-),男,汉族,湖南新邵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2016级中国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专门史。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05--02

一、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形成原因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是以明代法制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构成,其以古代传统法制为纲,加之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构成了明代地方政府管理系统,而提刑按察使司又是地方最高监察机关与中央监察机构相呼应,但是提刑按察使司并不是明代首创,下面就将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历史渊源进行论述。

(一)理论背景

1. 沿袭旧制

按察使司作为官名最初出现于“景云二年(711年),六月壬午,依汉代故事,分置二十四都督府;闰六月,置十道按察使”,[1](p157)而“秋七月,新置都督府并停”,可见在唐睿宗以汉代旧制为依托,开创了都督府和按察使這两种新制,都督府的寿命是相当之短暂的,流传下来的只有这十道按察使,按察使最初设置功能则为考核各地吏治。“唐世於诸道置按察使,后改为采访处置使,治於所部之大郡。既又改为观察,其有戎旅之地,即置节度使。分天下为四十馀道,大者十馀州,小者二、三州,但令访察善恶,举其大纲”,[2]这是唐代历史上对按察使司的又一次改革,即唐开元二十一年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简称采访使,掌管检查刑狱和监察州县官吏。此时按察使司在以往的基础上名称和职能上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后唐天宝之后,其职能仅仅保留了考核、举劾官吏之职能,并严禁其干预他政。

至金章宗承安四年(1199年),“三月戊辰朔,诸路提刑司入见,各间以职事,仍诫谕曰:「朕特设提刑司……当遣使赈济,盖卿等不职,故至於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3]可见,提刑司不仅仅在名称上被改为为按察司,长官为按察使,更是增加了其职司。金宣宗贞祐三年(1215年),废按察司,改派监察采访使,使其职司不仅仅局限于以往之中,更是包括了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还有滥官污吏与豪猬不法者,并察违犯私盐、酒麴等禁令者,兼劝督农桑,其职权大大增加。元初,元世祖设立按察八道并“命行御史台揀汰各道按察司官”[4](卷12),可见按察使司自元建立后并没有消除,而是继续承袭,并直接受中央监察机构管辖和任用。并于至元二十八年改名为肃政廉访司,长官提刑按察使亦改称肃政廉访使,用于纠察地方吏治、政治得失来监管百官。西吴龙凤十年(1364年)朱元璋在中央设立御史台,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并与明洪武十年(1371年)正是确立提刑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民政、司法、军事,合称三司,并置按察分司,分道巡察。综上所述,可见提刑按察使司进过了唐,宋、元,明三个阶段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其名称和职能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而其构建也在不断完善,职能也经历由考核吏治——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的转变及发展。

(二)现实因素

明提刑按察使司制度作为地方监察制度,其在沿袭旧朝古制之时,更是结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封建专制最高统治者的自身意志所产生的。

首先,元末明初,“元政渎扰,干戈蜂起,我來为民除乱耳,其各安堵如故。贤士吾礼用之,旧政不便者除之,吏毋贪暴殃吾民”[5](P1、2)吏治崩坏,贪污腐败现象极其严重,而“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6](卷116),由此可见不论是朝廷治天下还是正纲纪都离不开法度,而法度的制定和管理者都为人,所以为了确立法度和纲纪的正常运转,来缓解社会矛盾,所以监察官员机构的出现符合当时历史发展,而提刑按察使司所具有的监察职能更是符合当时需要。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其虽然是“明法度、正纲纪”用来监察官员的产物,其本质上还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缓解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来达到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皇权的目的,虽然其符合时代发展,但是其本质上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其次,明提刑按察使司的设立离不开朱元璋本人的意愿。作为当时封建帝国最高统治者的朱元璋,其自身思想更是对明提刑按察使司设置以及明代法制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朱元璋强调国家治理的重点是法制,“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6](卷116),“建国之初,先正纲纪”[7](开国规模)则充分对法制重要性进行了说明;而“重典思想”,“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5](刑法志)以及“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7]则是朱元璋法制思想的重点。但是“重典治吏”则为其法制思想的重中之重,这与其自身经历是不可割裂的。太祖朱元璋出身于微末,“太祖孤无所依,乃入皇觉寺为僧”[5](P1),“帝乃出游江、淮,西历金、斗,东抵光、息,北至颍川”[8]其于民间闯荡之时,目睹了官吏对百姓的压迫,致使百姓苦不堪言,对贪官之弊深有感触。而明朝初建,兴,各种社会矛盾非常严重,从而确立了“乱世用重典”的司法指导思想,想要用严刑峻法来惩治官吏,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王朝统治。“治吏”的核心为监察,所以提刑按察使司这一监察机构的确立及其职能规范也是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体现。

二、明代提刑按察使司自我创新

明提刑按察使司虽然承袭旧制,但是其根据自身所存在的社会问题更是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自我创新。其创新具体如下:

(一)机构上的规范化

首先是制度上的规范化,纵观前朝虽然对此机构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但是并没有对其官员的构成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明代则对机构的构建进行了规定的同时更是明确了官员品级:

按察使1人、副使、佥事无定员。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检校1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5](卷75)

(二)职能上的规范化和单一化

前朝设置中的按察使司,其职司往往繁多而庞杂,这对于按察使司这一机构来说太过于臃肿,事物过多更是不利于其本质工作的开展。所以洪武十年(1371年),朱元璋:“联以天下之大……察其善恶,激浊扬清,绳想纠缪,此其职也”[6](卷113)对提刑按察使司的机构职能进行了充分的定位就是监察百官,使其职能更为规范和单一。

(三)制度上的完善化

提刑按察使司的發展无疑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而前朝对于提刑按察使司官员的选拔上是相当之不完善的,而明代则对其选拔进行了充分规定和完善,如正统四年(1439年):“不许以新进初任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9](卷211)正统六年“各按察司首领官,进士、监生出身,一考两考者吏部拣选送院,问刑半年堂上官考试除授”(卷211)对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对于制度的完善化以及合理化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当然其制度上的完善化不仅仅表现在人员选拔和任命上,还有为了保持官员队伍廉洁性上对提刑按察使司自身官员而制定了严格的监察制度,如:按察司官每次出巡回来都要进行一定的核查,核查其出巡过程中各项事宜,并于年终时将所有具体工作、实时政绩一一汇总、申报。

结语:

综上所述,明代提刑按察使司作为明代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很深的历史渊源以及在面对当时复杂而多变的现实情况之时更是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自我创新。可见明代提刑按察制度,不仅仅是旧制的沿袭,更是对原有机构的一种创新,一种制度、职能上的规范,尤其是其自查制度更是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后晋)劉昫等著.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56.

[2](宋)洪迈著.容斋三笔[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3](元)脱脱等著.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明)宋濂等著.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5](清)张廷玉等著.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明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年.

[7](明)朱元璋.皇明祖训[M].明洪武刻本(复印版).

[8](明)高岱撰,孙正荣、单锦珩点校,鸿猷录[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9](明)申时行等.万历大明会典[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 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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