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涛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现阶段,我国依然有很多农村地区,人们每当遇到经济困难总是习惯性地先向亲朋、四邻寻求帮助。民间借贷思想根深蒂固,实际上,民间借贷活动可以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巩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促使我国农村经济向市场化、多元化方面发展。然而,民间贷款又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风险性特点,例如:难以把握资本流向,且利率较高,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民间信贷行为进行积极地引导,从而增强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法制性。
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依然存在频繁的民间借贷,而且,借贷的利息较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进而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借款人面临着很大的还款压力,如果规定的期限已到,但是没有还清债务,会引发争执、打闹等恶劣事件。不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二是借款人对“投资热”跟风现象较为严重,甚至有的农民先从银行贷款,再进行民间借贷,逐利性较强,使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投入大幅度缩水,还可能产生投资的泡沫效应。据调查,某农50%左右的农民只要自己有多余的资金,便先考虑放贷,唯有少数人将资金用在个体经营或农业生产活动。
起初,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主要以写借条的方式作为借贷凭证,除此以外没有任何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很多农民开始倾向于“有中间担保人”的借贷形式,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贷款人的风险。然而,担保人形式并未使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增强,无形中加大了担保人的风险,没有取得理想的借贷效果。
目前,我国尚未确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难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加之,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也普遍缺乏重视,具体表现以下两点:一是政府工作人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不够;二是当借贷的资金链存在危机时,有关人员通常持有回避思想。
经过调查,我国某地农村,约1/3的农民选择以“民间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而银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中介”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而且,有的农民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顾资金的使用方向,盲目地进行放贷,产生了借贷泡沫现象。一般情况下,农民通过借贷方式,主要从事生产、买房、个体经营等活动。其中,去城镇买房不会在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虽然农业生产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产业结构仍需进一步调整。
我国政府部门应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章制度,引领民间借贷活动步入正轨。并不断规范借贷全同、借贷权责、借贷利息、借贷用途以及借贷纠纷的解决办法,既要维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又要确定债权人的义务。同时,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还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可通过电视、新闻、新媒体等方式,或者举办村干部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宣传片等形式,提升农民的法律观念。
民间借贷属于一种私人活动。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建议要求当地的村支部人员定期挨户做调查统计,由本地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予以妥善地解决,降低借贷的风险。此外,政府也可鼓励某些有能力的人员,成立相关的咨询中心,专门承接农村经济纠纷、合同公证等业务。
在借贷初期,贷款人就要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诚信问题展开全面地调查。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根据其资金使用方向,决定是否放贷、贷款额度、利息标准等。若为了个体经营,则利息可适当高一些;若用于农业活动,则利息要略低;尤其对子女教育等事宜,贷款人应予以有力支持;而用于炒房等,要尽量限制贷款,或者少贷。
在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地更新工作理念,采取分割市场的方式,对城乡市场推出不同的服务。一旦介入银行服务,就会吸引大量农民融资,而民间借贷也会在竞争环境下逐渐正规化,借贷形式、条件更加合理,有利于农村资本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地发展。
结束语:总之,农村的民间借贷是国家正规全融部门借货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农村经济与金融投资共同发展的结果,对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加大民间借贷的立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对民间借贷活动予以严格地监督,充分地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