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2019-03-12 13:22冯晓青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2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现代化体系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国家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我国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运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需要通过变革与发展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强国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4.007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在新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各项国家制度,通过有效的国家治理,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措施与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国家制度。在国家制度中,作为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其独到的功能、特点和作用,其构建、完善与有效运行对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变为知识产权强国,不断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十分必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治理的英文是“Governance”,原义是控制、操纵与引导等。近些年,治理的概念在国家层面被赋予特定含义,包括通过国家制度,利用多元化的参与机制,推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的国家治理就其根本而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决定》即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有别于西方的概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理念和措施,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理念和措施的重要体现。国家治理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工程,强调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不仅是权力机关治理,与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密切联系。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需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集中体现了国家制度的建设要求和执行能力,尤其是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的制度体系及其有效运行。《决定》第四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核心的内容之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目标背景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同时,法治化也是国家治理科学化、民主化、文明化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作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法治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框架,有学者认为包括以下四部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治理的价值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笔者则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以富国民强为根本目标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制度构建与有效运行、理念与意识形态的先进性、以国家权力运作为核心的组织行为与资源优化配置及有效运用等的一体化的推进过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和根本方向。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基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

众所周知,知识產权制度是激励创新与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如何构建和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值得重视的重大课题。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需要立足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适应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即指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一,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问题。国家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据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国家治理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范畴,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有其自身的特点,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更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法治实施体系、知识产权法治监督体系和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知识产权国家治理是在国家治理原理和政策指引下,以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有效推行为核心、以先进的理念为指导、以相关权力运作为基础并充分调动和运用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参与,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需求的手段,全面提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与策略。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变革与发展,比如,相关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国际贸易等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关于提升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路径,有学者认为有三条:一是优化和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二是调整多元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是完善权力路径、扁平化权力纬度。笔者则认为,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从立法、司法、政策、管理体制机制及协调等各方面进行改革。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要真正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必须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有效运行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决定》第六部分之(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其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具有极大关系。

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环境下,治理体系现代化不能闭关自守,需要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地位,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要适应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解决重点矛盾、提出重点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制度执行力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

同时,作为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范畴,需要构建与形成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价值观,包括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创新价值等。这些基本价值观,在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吴汉东有关成果中也有充分展示。这些价值观,也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及其运行领域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的体现。具体而言,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正义价值,从立法来讲,制度要追求公平、正义、平等;从司法来讲,法官审案要保证司法公正。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其本身就追求经济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效率价值)考虑,在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和完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转化能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不断保值增值,为国家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作出更大的贡献。关于创新价值,其包括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等内涵。在当前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下,更要强调这方面的价值。在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中,如何释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激励创新的功能与作用,是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其二,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与策略。一是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首先,实现知识产权治理国际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是高度国际化,甚至全球化,这与社会发展,尤其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有很大的关系。国际化竞争中,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大多由发达国家把持,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大力加强话语权、参与深度及范围。在国际化的环境下,针对包括技术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冲突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冲突,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治理,是知识产权治理国际化的主题。其次,着力知识产权治理本土化。当下,国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自身特色,但学界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体系研究还不够深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立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强国建设之目标,在知识产权实践主体、权益归属、保护范围等方面,显然要考虑自身国情。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包含行政执法,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而西方国家并非如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治理在执法方面的特色。

二是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观。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个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大变革和大发展的背景下研究、解决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因应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及时进行变革。技术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变革影响很大,信息网络引发了大量新兴技术问题,而法律大多显得滞后,从这个角度来讲,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会推进立法的修改。另外,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例如,智慧法院的建立,利用高科技的手段质证,网上立案与网上审理等,都体现了在制度发展过程中与时俱进的理念和观念。

三是推进知识产权法治的现代化。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开发、利用知识资源,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使得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普遍行为,从而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还面临一系列的挑战:首先,理论上认识不统一。例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和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是长期剥离的,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利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试图通过审理侵权纠纷,将涉及確权的案件一揽子解决,但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并不完全赞同。其次,实践中制度实施的效果不理想。近几年专利和商标申请的数量飙升,一方面,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给法官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专利闲置、商标囤积及恶意抢注等问题却愈演愈烈。如何使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发挥功能、完成历史使命,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在具体措施方面,笔者认为应着力于以下几点。

知识产权立法:改革与完善。《决定》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无疑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问题,正在制定之中的《民法分则》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的可能性较小,此前官方也作出了解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学者和民法学者可以通过努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未来变革和修订过程中增加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最理想的是接纳知识产权编。目前在国家层面、地方层面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政策,但没有统领的基础性法律。日本的《知识产权基本法》是在其知识产权国家战略背景下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提到适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的法律,相关部门正在酝酿制定知识产权基本规范,这将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的重要安排。此外,《决定》还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下一步,我国需要围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推进公平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变革与完善。《决定》在第五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目标,也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现状和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对策主要包括:第一,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一改革具有必然性。第二,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整合与协调,尤其是通过构建与完善一体化的执法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率。第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提升与一体化建设,例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中介服務等,助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及其完善。以下问题可作进一步思考并提出对策: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需要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改进和完善,进一步规划未来。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问题,例如,地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庭有无必要进一步升级为知识产权法院。第三,“三审合一”的问题,不仅涉及知识产权体制改革,还涉及相关的法律制定与修改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和研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问题。第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无论是制度规范本身,还是人民法院实践的操作性,都还有很多的探讨空间。第五,公正司法,是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价值观在私法保护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灵魂。立法再完善,若法官审案不能够保证公正,司法保护也注定是失败的,所以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性。第六,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相关瓶颈和出路,比如,数量飙升的诉讼与有限的审判力量如何衔接;二审的低改判率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司法国际合作等其他相关问题都值得探讨。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战略运行。随着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提出,实施强国知识产权战略呼之欲出。我国如何由当前的“知识产权大国”跃升为“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行值得研究。例如,到2035年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宏伟蓝图和目标,强国知识产权战略如何制定与实施,就是当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问题,这一重大问题当然也是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ZDA139)

参考文献

俞可平,2013,《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南京日报》,12月10日。

薛澜,2014,《顶层设计与泥泞前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公共管理学报》,第4期。

许耀桐、刘祺,2014,《习近平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论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

朱丹,2017,《浅谈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国发明与专利》,第11期。

徐小奔,2019,《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当代法学》,第3期。

萝莉,2019,《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法学评论》,第2期。

责 编/肖晗题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哲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

O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Feng Xiaoqing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is still deepen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its system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system of governance relies heavily on other system of the country. A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and encouraging innovation and promoting the application of innovation achiev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system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n the new situation, China needs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country through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o as to better serve the effort to build China into an innovative country and enhance the modernization level of China's system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Keywords: modernize China's system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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