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2019-03-06 12:43
检察风云 2019年4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力检察官

伴随当下各项检察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之上,审视发现问题与不足,并找到出路与对策;如何进行职能角色的调整与定位,以更好地对接改革形势下的新要求,需要进行不断地尝试与探索。

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尚不够明确

虽然在编队管理后,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够独立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依据《条例》规定履职,但实际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其地位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可能会出现一些因认识不足而制约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如部分基层院领导和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只停留在把司法警察当驾驶员、安保员和快递员的层面,而在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参与检察办案方面的职责长期被检察官或书记员代替,导致了现在司法警察在检察办案中有“边缘化”趋势。再如部分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前的主要工作就是配合保障自侦部门办案,监察体制改革后,侦防部门全部转隶,导致了这些单位的司法警察职能缺失,处于无事可干的尴尬处境。还有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也缺乏主动作为和依法履职的意识,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一些事务性的服务保障工作,而没有主动在检察办案中积极履行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司法警察在职能任务拓展后的具体职责还不明晰

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大背景下,司法警察在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协助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有效发挥。比如在配合办理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中,司法警察仍要履行提解押送、看管看护、入所体检、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相应的衔接机制,尤其是在多人、多部门参与的提解押送和执行逮捕等环节上司法警察履行什么职责,缺乏具体的细则,很容易因职责不清都管又都不管而发生问题;在配合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中,可能会出现不配合或者被围堵等情况,这时候司法警察应该如何进行警告或者使用强制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司法警察在履职中没有依据;在协助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的工作中,也没有规定哪些类别的公开审查听证宣告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和参与的警力人数,这些都给司法警察部门的警力配置和正常履职带来很大难度。

(三)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缺少相对应的权责清单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警察定位于检察辅助人员,行使办案中检察辅助人员的专有职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缺乏实际操作性。一方面,虽然分类管理制度能够将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人员进行明确分类,但对于办案过程中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与司法警察之间各自承担的职责划分上还不够清晰,“检警不分”和“以检代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比如说当前司法警察承担了大量法律文书送达的任务,但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种类繁多,哪些法律文书应该由司法警察送达,需要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虽然《条例》中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其职能,但对职能如何履行没有明确和细化。比如《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具体可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来执行,是否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戒具进行现场制服,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惩戒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类似行为,审判机关有明确规定可以司法拘留,公安机关也有明确规定可以行政拘留,但检察机关缺乏对应的措施,导致司法警察缺少执法的方式,办案秩序难保证。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司法警察职能定位

1.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内容。一是增加协助调查取证职能。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司法警察发挥保护办案检察官安全和威慑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人员的作用,有利于调查取证排除干扰、顺利进行;二是增加协助开展远程提审的职能。利用信息化技术远程视频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是近几年检察机关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而新开展的一项工作。通过司法警察在快速登记、提押、看管、更替环节的无缝衔接,让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系统不间断的提审,极大节省了常规提审的路途往返和换人等候时间,深受业务部门和承办检察官的欢迎,工作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2.建议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化司法警察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既落实检察官的决定权、指挥权,又保障司法警察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参与权、监督权。明确检察院司法警察警务活动的内容、流程和规范,确保司法警察在具体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既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理解和认识,也避免随意用警、无序出警、重复出警。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提高日常履职和警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1.要严格落实编队管理。编队管理是司法警察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司法警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用警,有利于科学调配警力,整合工作任务,提高出警效率,尤其是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足够的警力去现场稳控局势,防止事态扩大、失控。在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司法警察部门与行装、技术等部门组成检务保障部,为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務保障,其编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凸显。随着内设机构改革后的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规范化办案的要求,以及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拓展、延伸,需要出警保障的任务越来越多,如果不能统一编队管理,各自为政,根本不可能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任务,还会因忙闲不均、重复出警、无序用警造成有限警力的极大浪费。

2.严格按编配警和规范管理。一是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实际用警需求,严格落实最高检规定,按8%—12%的比例配置司法警察人数,保证足够的警力去履行职能和完成各项任务,防止因警力不足而无法完成主责主业,出现“以检代警”的现象。二是建议设置更为畅通的司法警察职务、职级晋升渠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同时注重借鉴当前公安机关进行的改革,建立司法警察正规有效的管理机制,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的警长和警员进行培训、考核、晋升、奖惩。三是在司法警察的进出环节要相应提高审批权限,建议由省级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严格按标准和权限进行审核把关,防止老弱病残人员的进入和年轻骨干力量的流失,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开展警务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3.加强专业技能的实战化培训。通过开展评选岗位标兵及警队综合能力大比武等竞赛活动,选出一批能钻善研的训练尖子和综合素质过硬的司法警察,定期收集工作中碰到的难题和困惑组织集中会诊,组织研讨论证切实可行的贴近工作、贴近实战的解决办法和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检验,最后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培训推广。例如:司法警察在协助配合处置信访场所的缠访、闹访或群体性事件时,尤其是对一些年龄较大、身体有病的老上访人员该如何处置,缺乏有效的应对办法和区分不同情况的实施细则。针对这一难点,集中进行研讨,借鉴国内公安机关“教科书”式执法和国外、境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形成司法警察在处置时的“教科书”式实施细则,既能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又能很好的保护司法警察在出现意外情况时不被追责。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通过规范司法警察的招录机制,提高司法警察准入条件和定向培训来保证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能。可以从省级院的层面科学统筹编制规划,根据各基层院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能和整体的工作量,在按需配警、动态调整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定向委培、统一调剂,并有计划的适量补充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充分利用岗位练兵和通过参加用警部门专业培训的方式,全面掌握检察办案的基本规则、基本流程和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建议利用智慧检务建设的时机,建立司法警察的配套系统,推进司法警察执法实况平台建设,梳理各类法律文书的种类、方式和送达区域,统一整合资源,建立电子签收、邮政专递、快递、机要传真等多种送达机制,将司法警察从大量的法律文书送达任务中解脱出来,并通过配套系统对用警和出警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和管理,更好调配警力和出警时间,有效應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用警需求,使现有警力发挥最大化的效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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