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
总体而言,影视行业和演艺圈从业人员的税收缴纳与其他服务业并无实质区别。影视行业涉及的税收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增值税而言,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增值税设有16%、10%、6%三档,影视行业销售的服务为现代服务,适用税率6%。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45%;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20%,存在一些减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方面,普通企业适用2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减按20%征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影视文化企业同样适用上述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的影视产业税优竞赛
实践中,由于各种五花八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影视产业的税收缴纳规则具有较大的特殊性。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影视相关产业。尤其是201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税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多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颁布之后,影视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在多地落地。
从商业模式来说,影视产业属于高人力资本、少能耗污染的轻资产产业,长期以来诸如霍尔果斯、东阳、无锡、上海、青岛、海口等各地政府对于引进影视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各种优惠政策力度相当之大。以霍尔果斯为例,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霍尔果斯新办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及增值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办公用房补贴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播影视产业也在《目录》名下。
偷逃税款与合理税收筹划之辩
实践中,多数演艺圈从业者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约定“包税”条款、签订“阴阳合同”、适用区域性税收优惠等方式规避高昂的税负成本。由于各地税收规则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力度的差异性,演艺圈很多税负规避手段介乎偷逃税款和税收筹划之间的灰色地带。很大程度上,范冰冰们补税事件的巨大反响,也源于艺人、公众和税务立法、执法人员对于这些规避手段的定性分歧。
在税收法律的语境下,偷逃税款指的是,纳税人以不缴或少缴纳税款为目的,隐瞒真实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一般包括伪造、编造、隐匿和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欺骗税务机关,或者转移、隱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等。
相比偷逃税款,税收筹划的核心在于“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并在此前提下选择税收负担最小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和偷逃税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
具体到演艺圈的情况,应当说,利用各地税收优惠和成立个人工作室降低税务负担属于合理的税收筹划范畴。但是,签订“阴阳合同”“包税”等规避手段则是与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相悖的。“包税”是向其他非纳税义务人转移纳税义务,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包税”行为应为无效。“阴阳合同”典型的比如对3000万元的片酬只申报1000万元,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形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
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普通大众,关注明星补税时,应当审慎区分偷逃税款和合理的税收筹划,不能纵容有违税法规则的违法行为,但也不能对合理的商业行为一棒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