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李跃林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环境监测站
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飞速的发展,这也同时造成了应该出现在不同阶段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短期内集中和爆发。在提高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下,作为改革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污水许可制度在法律、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逐步完善。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国务院[2016]81号文件),“方案”明确规定建立污水许可证制度进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系统。并作为公司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监督的基础。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旨在落实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要责任,推动污染物排放单位从“我要遵纪守法”到“我必须遵纪守法”的转变,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我认证并遵守法律。但是,污染物排放单元的自我监控和管理能力仍需要改进。本文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剖析其存在及发生的原因,为进一步优化自行监测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现阶段,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较为重视,积极配合并且关注监测结果,因为一旦出现超标情况,就会面临行政处罚、影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而对于自行监测的关注度就弱了很多,引发了一系列自行监测管理层面的问题。
污水处理单位的环保更多是为更有利于生产,对于以利润为导向的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愿意做生意和投资的损失与业务损失不成比例,因此其对自监测工作不注重。污染物排放单位不愿意在自行监测工作中投入太多资金和能源(监测场所、设备、人员和资金没有计划和持续投资),导致自行监测能力低下,实验室设施落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有义务安装和维护自行监测设备。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单位通常认为花钱购买“束缚”。监测设备发挥作用(国家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公布自行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纠缠于已发布数据的有效性)。另外,经济处罚金额与污染控制成本之间的差距很大,导致污染物排放单位选择罚款。
污水处理单位普遍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大多数是兼职工作者(甚至多个角色),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同的人员对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仪器使用、质量管理等有不同的理解。
涉及污染物排放单元自行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环节包括:监测程序准备(监测点、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监测点布局、样品采集和保存、检测设备校准、空白样品检测、 校准曲线相关要求、并行样品测定、认证标准样品测定、人员和仪器比较。 污水处理单元正在制定中该计划通常是为了满足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存在问题,包括监测点在内,缺少指标,以及未涵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监测频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目前,污染物排放单元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和系统还不完善。污染物排放单位主观上不愿意披露与其自身有关的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社会参与程度低,公众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水监管影响较大。
自行监测是污染物排放单位及时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它可以帮助污染物排放单位及时发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中的问题,并长期避免污染物超标。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和信息披露依据必要的行政手段,作为评估指标,列入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优秀信函。具有评估、上市核查、享受环境保护等行政工作,从经济杠杆上提高污水处理单位的相关意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每个污染物排放单元都没有必要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和水平,可以通过委托专门机构监控市场的发布来监控资源。相关的成本核算,以及第三方监管和行业自律等配套管理措施将越来越有价值。将来在引入管理措施之前,有必要着重改善自行监测数据的状况。污染物排放单位借鉴美国的经验,是自我认证和守法的主体。自行监测数据是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主体,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自行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自行监测。当前阶段,自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遵循《国家重点监测和控制单位自行监测和信息披露措施(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均已建立,并随着实际情况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修订。对于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账户记录要求应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行业发布的具体技术规范。此外,美国的经验也可用于适当调整管理要求。1996年,美国颁布了“减少国家污染物排放系统(NPDES)许可监测频率暂行办法”。污染物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满足符合规定监测并且继续低于排放限制来证明符合降低监测频率的要求,在更换新许可证时,可以包括降低监控频率。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严格管理自我监控的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负责发布自行监测数据和信息平台的数据,并负责委托监测数据。当污染物排放单位委托监测时,建议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组织中进行选择。环保部门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委托单位委托监督时,定期向公众公布违规检测机构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额范围、超期限日期、伪造数据或其他欺诈行为,以便由备案机构进行自我监控工作;样品采集、运输、储存、分析、处置和数据处理等环保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标准执行“环境监测数据虚假行为的确定和处理通知书”环境保护部由污染物排放单位本身或污染物排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发布的监测数据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被识别、纠正或取消,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欺诈性欺诈记录清单中。
目前,尚未建立各级公共、社区和环保机构的综合多层次监测体系,非法污染排放报告尚待完善。建议政府部门依托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和信息披露监督。自行监测结果报告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审核范围包括样本采集、移交、原始记录的实验室分析、数据报告等。质量控制措施的记录应包括在原始状态中、记录、质量控制样本测试结果合格,质量控制验证结果正确,报告方可以通过审核。审计报告的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月报、年报及其他有关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监测结果报告和各种原始记录应由相关人员填写并签署3年。适度激励群众监督,确保真实信息披露,逐步形成合法治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自行监测开展时间较短,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还存在诸多实际问题。针对自行监测以及环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企业以及环保管理相关部门各方应发挥合力。以推进自行监测工作顺利的开展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