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仪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
——以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为考察场域

2019-03-05 15:16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纪念公安仪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就是主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入了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发展变化过程。仪式是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各种象征符号的反复操演,仪式能够将抽象的、处于意识形态最高层次的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纪念英烈仪式,具有构建集体记忆、凝聚社会共识、巩固政治信仰、形成价值认同的教育功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的生动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有效途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建立和规范一些礼仪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庆典活动,传播主流价值,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1],“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2]。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是江西公安民警为保卫国家和人民流血牺牲的历史记录者和见证者,是新时期公安英烈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围绕纪念墙开展的各种仪式活动,具有构建集体记忆、凝聚社会共识、巩固政治信仰、形成价值认同的教育功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的生动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有效途径。

一、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及其象征符号系统

纪念空间是指具有纪念意义和纪念功能的各种形式的场所。法国学者皮埃尔·诺拉《记忆的场所》一书中将纪念碑、遗址地、博物馆等这些具有纪念功能的记忆空间称为“记忆场”,是“任何能在集体层面与过去和民族身份联系起来的文化现象”[3](P72),它具有唤起民族记忆的功能。根据纪念空间的形成过程,纪念空间可以划分为意图性纪念空间和非意图性纪念空间。[4]意图性纪念空间以纪念为目的,具有明确的纪念对象,其空间场所在建造之初就具备纪念性的用意,如纪念碑、纪念墙、纪念馆、塑像等等;而非意图性纪念空间在建造之初并无纪念的用意,只是随着历史进程的演化,逐渐演变成历史的存在物而被纪念,如名人故居、文化遗址遗迹、战场遗址、革命活动旧址等。纪念空间具有道德教化、传承文明、引导社会正确价值观和警示、教育后人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政府十分重视纪念馆等纪念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希望借助纪念空间承载、发挥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

自革命战争年代以来,我国将近有2000万名革命英烈为民族解放、国家独立和人民幸福而献出生命。随着时代的发展,“烈士”有了更加宽泛的内涵,现代烈士不仅仅包括为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而英勇牺牲的革命先烈,还应该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献出生命的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普通群众。和平年代,人民警察是流血最多、牺牲最大的职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共有近1.3万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近18万名民警因公负伤。公安队伍的巨大牺牲和无私奉献换来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安宁。为了纪念为公安事业献出宝贵生命的公安英烈,发扬公安英烈精神,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天津、吉林、江苏、安徽、江西等十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修建了公安英烈纪念墙,把公安英烈的名字刻在墙上,刻进历史。江西省公安英烈纪念墙坐落于江西警察学院忠诚广场内,于2015年9月30日建成。纪念墙长10米,高4.5米,由汉白玉雕刻落成,刻有长城、五指山、警帽、松柏、和平鸽、祥云等图案。纪念墙正下方镌刻有铭文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376名因公牺牲的江西公安民警和公安现役官兵的姓名、生卒年月和生前所在单位等详细信息。

江西省公安英烈纪念墙自建成以来,社会各界前来追思公安英烈的人群络绎不绝,除公安队伍外,机关团体、学校师生等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拜祭。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不仅成为公安机关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教育基地,也成为政法系统和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场所。

仪式是人类文化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通常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5](P1)。仪式是由一系列象征符号组成的,罗兰·巴特认为“符号是一种表示(成分)能指和一种被表示(成分)所指的混合物”[6](P57)。符号具有外在的可感形式和内在的意义。象征符号是能指与所指的结合,它能够通过仪式的操演,将不被直接感知的信仰、精神、价值观等变得可见、可听、可触摸,担负着传递仪式蕴含的象征意义和核心价值的重任。公安英烈纪念墙的纪念仪式充分运用丰富的象征符号体系来展现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在纪念仪式中,原本抽象的时间日期,因为与特定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相关联而具体化、神圣化,一旦被赋予特定的意义,就成为时间符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烈士纪念日的设立,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7]。从现有资料来看,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自建成以来,每年9月30日的烈士纪念日都举行以江西省公安厅为组织者的“官方”仪式。除此之外,在清明节这一传统节日,各种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也会自发地前来开展一些“非官方”的祭扫活动。在这些周期性的时间举行重复的纪念仪式,准时在每年的同一个时间引导人们回忆这个日期,仪式中的“时间差别被抹平,‘真正的’、‘真实的’同一个现实,每年都被揭示出来”[8](P49)。然而,仪式时间并不是简单地回顾历史,在祭奠英烈的仪式中,通过对英烈的追忆,对未来的展望,将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在一起,达到唤起集体记忆,实现价值认同的作用。

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在设计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各种具有象征意义的图像符号来呈现江西公安英烈的光辉历史和英雄形象,并透过这些象征符号来表达其中的精神内涵,实现外在符号和内在意义的统一。首先,在材质的使用上,纪念墙由坚硬的汉白玉石料建造而成,坚固永久,象征着英烈精神永垂不朽;其次,在外观造型上,整个主体建筑以简单的几何图形来衬托纪念墙的雄壮和稳固;再次,在各种纪念元素的使用上,长城寓意着公安机关是保卫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和平鸽及祥云,寓意着和谐、美好、安全,松柏寓意着公安英烈精神浩气长存,中间部分的警帽,体现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即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安宁保驾护航;最后,在忠诚广场上面,展出了19位公安系统英模的图片和生平事迹介绍。这些图像象征符号除了带给人们直观的感受之外,还能进一步引发人们的思考,继而表达对公安英烈的纪念。

语言和声音是仪式中十分重要的象征符号。语言符号可以通过文字或者话语的形式来准确地表达仪式所传递的观点和信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已成为和平年代公安民警为社会平安牺牲奉献的真实写照。……公安英烈以生命践行誓言、以热血铸就平安,他们是时代精神的引领者、不朽警魂的塑造者、忠诚无畏的践行者,他们的英勇事迹和崇高精神永远值得我们缅怀和敬仰!”英烈纪念墙上这一段铭文直观地将仪式所要传达的信息灌输到参与者的意识深处,起到宣传和教化的作用。在仪式过程中,全体人员举起右手,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入警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人民警察入警誓词,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性质宗旨和使命义务,集体宣誓通过话语的反复操演,将所有参与者凝聚在一起,形成同属于一个共同体和共同的观念认同,并映射未来以引导人们为共同理想而努力。

声音符号主要是通过声音的渲染来调动气氛,激发情绪,将参与者带入一种特定的情感体验中。英烈纪念仪式中演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国人民警察之歌》《安魂曲》《献花曲》等,是声音符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歌作为仪式的开场,以《中国人民警察之歌》作为仪式的结束曲,可以有效地激发参与者的爱国主义情怀、保家卫国的战斗意志以及人民警察的光荣使命,继承公安英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敬献花篮时播放的《安魂曲》《献花曲》,能够渲染出一种庄严、肃穆的气氛,引发参与者对英烈的追思和沉痛的哀悼之情。这些音乐曲目,不仅仅是烘托气氛的一种媒介手段,也是调动参与者身体器官,使之参与其中,从而达到在精神上高度融合的有效途径。

行为符号是仪式宣展的方式和过程。仪式的过程和程序一般都有严格规定,参与者的每一个动作、表情、姿势往往都要以设定好的方式展现。烈士纪念日举行的官方纪念仪式,所有的流程基本上按民政部颁布的《烈士公祭办法》来进行,相对固定。具体程序包括:上午9点,主持人宣布烈士祭奠仪式正式开始;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两名武警战士护举花篮,向烈士敬献花篮,奏《安魂曲》;省公安厅厅长整理缎带或挽联;全体民警脱帽默哀,向烈士行三鞠躬礼,面向公安英烈纪念墙,全体民警举起右拳,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入警誓词》;全体人员向公安英烈敬献鲜花,瞻仰英烈纪念墙。这些程序使得纪念仪式走向规范、有序,增加了纪念仪式的庄重感、神圣感,强化了仪式活动的整体效果。

仪式的操演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和重复的时间内,按照规范的仪式程序,运用各种象征符号将要表述的“内容”表达出来的过程。关于仪式的过程,法国人类学家范·杰内普提出著名的“通过仪式”理论,他从人生过渡仪式的角度,并将通过仪式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分离(仪式前)、阈限(仪式中)和聚合(仪式后)。英国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则重点考察了第二个阶段“阈限阶段”。他认为,围绕着仪式而展开的“阈限前—阈限期—阈限后”的过渡过程,是一个“结构—反结构—结构”的过程,在阈限之外,社会呈现的是“结构”状态;在阈限之内,社会呈现的是“交融”状态。特纳的阈限理论是对“通过仪式”的丰富和发展。

在公安英烈纪念墙举行的纪念仪式也具有类似的结构特征。在纪念仪式的阈限中,所有进入仪式的人员,暂时离开原有的时间、空间和旧的自己,摆脱原有的日常生活状态和社会结构,进入一个阈限阶段。身处公安英烈纪念墙这个神圣场域中,他们会发现自己是一大群人中的一份子,这群人都具有某种相似性。在这个场域中,身份、地位、角色、权力等都暂时消失殆尽,在神圣力量的驱使下,所有人通过对公安英烈的追忆,对人民警察共同身份的认同,进入一种交融状态,建立起团结一致的人际关系。每个个体在其中能够感受到感动、光荣和激励,进而激发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共同理想信念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形成情感上的共通,最终实现个体精神层面的升华。仪式结束后,人们重新回到原有的平常生活中,经历仪式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交融,灵魂得到洗礼,心灵达到了一种更高的状态,原有的价值认同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更好地投入新的生活和工作中。

二、纪念英烈仪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建构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指明了社会主义在各个层面的价值目标和道德准则。正如涂尔干所说,仪式的功能在于提供共同体验的瞬间,激发、增强或重塑个体成员的集体意识和认同,促成其在信仰、情感和意愿上的高度一致,从而将个体整合到社会全体之中,维持并强化既有的社会秩序。[9]围绕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展开的纪念仪式,以展现英烈事迹、传承英烈精神为核心内容,通过语言、声音、图像等符号以及仪式的反复操演,将仪式中所要传递和表达的集体记忆、价值取向和精神传承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同时,进一步将这种认同感转化为现实的行动力,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认知是人们不断获得应用知识的过程,人们在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前,首先会对其有一个初步的简单认知,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科学内涵,决定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程度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是情感认同和行为认同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起点。

在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中,无数革命先烈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英烈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好诠释。江西公安英烈纪念墙,是江西公安发展历史的记录者,是江西公安民警为保卫国家和人民流血牺牲的历史见证,是公安英烈精神的生动体现。纪念墙上这376个名字,不是抽象的数字,不是空洞的概念,每一个名字的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一张张纯真的笑脸,都有一段生动感人的历史故事,都代表着一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崇高精神。公安英烈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在当代的生动体现,其内涵包括:爱党爱国、服务人民、忠诚担当、崇尚正义、艰苦奋斗、实事求是、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等精神。这些精神凝聚着中华民族最深厚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具体体现。

公安英烈纪念墙的存在,首先就是巩固历史记忆,将英烈精神沉淀为一种集体记忆,一种民族心理的共同体认同。围绕纪念墙开展的各类纪念仪式以展现英烈事迹、传承英烈精神为核心内容,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在传达着爱国爱民、忠诚担当、崇尚正义、和谐友善、敬业奉献等道德品质和高尚情操,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相通的。纪念英烈仪式以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来诠释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通过各种象征手段生动直观地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科学内涵,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和魅力,使参与者在历史记忆、现实体会、神圣氛围中自觉接受道德熏陶,从而增强对核心价值观的意义理解和价值认同。

情感是指人们对事物的属性、特征及其关系等形成认知的时候产生的对该事物满意与否、喜爱与否、肯定或者否定等呈现出来的想法态度。[10](P3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体现为一种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它是产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心理基础,是推动行为认同的强大精神动力。

仪式具有创造某种神圣情境的功能,能够“激发起仪式参与者对某种情感和意识的共享,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仪式展演的某种目的”[11](P118-119)。公安英烈墙的纪念英烈仪式以一系列标志性符号为依托,从场景的布置、仪式的设计、活动的安排等方面,都营造出一种神圣、崇高、庄严、肃穆的气氛。当几百个人身处同一个场景之中,公安英烈纪念墙、忠诚广场、国旗、警帽、花篮、集体默哀、共同宣誓、齐声合唱《中国人民警察之歌》,参与者置身这些象征符号中,无论是从视觉、听觉,还是心灵层面都受到强烈的冲击与震撼,形成即时的情绪渲染。这种身临其境的群体共鸣使个体融入群体,“当一个人达到这种亢奋的状态时,他就不可能再意识到自己了。他感到自己被某种力量支配着,使他不能支持,所思所想都与平时不同,于是,他自然就会产生‘不再是自己’的印象了”[12](P288),因此进入涂尔干提出的“集体欢腾”的氛围中。参与者在体验仪式庄严隆重场面的同时,能够强烈感受到对共同身份的认同,进而产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与情感的共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认同是指大众在经过了认知理解、心理认同和内在接受之后,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个人习惯和行为,外化于行的过程。纪念仪式不仅具有唤起记忆的回溯性功能,而且还能具有前瞻性功能。在仪式中,通过纪念空间的营造,仪式的反复操演,能够将历史事件与未来发展联系在一起,让人们在获得历史认同感的同时,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经过仪式的洗礼,个体会将在仪式中获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扩展到更为广泛的层面,并将其精神要义内化为个体的行为准则,外化为实际行动。纪念英烈仪式的开展,再现了公安工作的艰难历程,展现了公安英烈的光辉形象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参加者们在感悟英烈精神的同时,深深体会到当前美好幸福生活来之不易,从而激发起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的精神。

纪念英烈仪式能够在巩固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感的同时,将这种认同感及时地转化为一种现实的行动能力。正如在2015年9月30日的纪念仪式中,参加仪式的民警纷纷表示:“纪念墙既是缅怀牺牲战友的重要场所,也是忠诚教育、职业教育、荣誉教育的宝贵基地,要把继承英烈遗志,弘扬光荣传统的精神,转化为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工作动力,为我省迈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新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13]而在2016年清明节的祭扫仪式中,江西警察学院交通管理专业的同学们表示:“在此次祭奠活动中接受了一次精神洗礼,要继承先烈遗志,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信念、无私奉献,以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斗志投身到学习中去。”[14]这样的纪念仪式不仅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内在的对接,同时能够激发人们在实践中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热情,提升人们坚定理想信念、崇德向善、奋发进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人们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实现了文化和思想多元状态下社会成员的精神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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