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辉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近年来,警察在处置这些常规警情中,因处置不当而不时造成一些流血事件,引发事态的升级。警察在一些违法犯罪事件警情处置中受伤甚至牺牲的数字仍然触目惊心。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2106名警察因公牺牲,22977名警察因公负伤,仅2016年,全国有362名警察因公牺牲,4913名警察因公负伤。在这些因公牺牲的警察中,执行勤务牺牲的警察占30.9%,暴力袭警牺牲的占47.9%。在负伤的警察中,执行勤务负伤的占55%,暴力袭警负伤的占31.4%,同犯罪分子搏斗负伤的占9.5%。”[注]① 一组血染的数据——近年中国警察牺牲状况图解[EB/OL].搜狐.http://www.sohu.com/a/131772469_668427,2017-04-03.从这些数字、比例中不难看出,我国警察在一些违法犯罪事件警情处置中的强制能力与我国平安环境建设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审视执法警察在一些常规警情处置中强制能力的缺位,对提高公安工作改革成效和警察队伍建设成效很有必要。
强制能力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警情处置需要,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履行执法职能,并能体现出警察自身警务实战素养和业务素养等主观方面的条件。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执法队伍,这一性质决定,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政权运行的工具,必须做到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人民,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然而,作为国家政权工具,人民警察要体现工具的作用和实现工具的价值,本身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质量。能力是人民警察发挥作用和实现价值的重要因素。新时代警察对常规警情处置应具备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强制能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永远在路上。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执法行为专业化、职业化体现在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上。公安队伍执法专业化、职业化需要不断加强建设,不断地接近现实环境,不断地接近人民的期待。执法警察在处置违法事件中的强制手段更能凸显出警察队伍执法行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强制执法是严肃的、文明的,但也是暴力的,它能凸显出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文明性和手段的暴力性,也更能让广大民众直观地感受到警察执法形象,当然这一直观形象判断也跟民众本身的法律素养有关。但是,警察强制手段真正接近到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这是经得起民众质疑的。难就难在我们的警察对公平正义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度的把握上。违法犯罪事件处置中的强制行为必须体现出法律的威严,在执法规范基础上,又需要武力手段来帮助实施,这就需要执法警察达到较高的警务实战专业素养,既要对法的理解深刻,能很好地把它渗透到执法手段中,还要对各种警务技能操作熟练,能在环境和事态变化中做出适时调整和即时的优势化应对。专业化、职业化是一个综合行为,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一方面的闪失,都会影响警情的处置效果。我们也只有不断地加强认知和修行实践,不断地缩小与实际执法的差距,努力让警务实战素养越来越往专业化、职业化上靠近。
当前,警察要成为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执法队伍,能力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我国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执法水平过硬。随着时代的变化,执法警察强制能力越发显现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目前,我们有部分警察在执法中的强制能力与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这些年来发生的强行阻碍警察执法事件、袭警事件等,不时有执法警察受伤甚至牺牲的报道。近年来警察受伤甚至牺牲的数据,足以说明警察队伍中还是存在有警察在常规警情处置中强制能力缺位的情况。
法治建警是新时代对我国公安工作改革提出的要求之一,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环境是人民警察出警处警的根本价值追求。人民警察依法实施强制手段是公安法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当前我们应该看到,在一些常规警情处置中,执法警察受伤甚至牺牲大有人在。一旦出现突发性极端手段,或者警情的突然变化,执法警察的应急强制手段往往滞后于这些违法犯罪手段的变化。现有的法规条例对警察强制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七条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人民警察在紧急情形下使用警械和武器行为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近年来一些执法警察在常规警情处置中因当事人的突发性极端行为而受伤甚至牺牲的事件仍不时发生,公安工作的法治权力受到严重损害。执法中,面对突发性的极端违法犯罪行为,一些执法警察的应急强制执法意识、应急强制控制技术,以及对装备的使用技术等方面的滞后显露无疑,往往造成应急强制手段不当。执法警察因应急强制手段不当而受伤甚至牺牲已经有大量数据表明,从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力上讲,这是警察采取应急强制手段时,与法规条例对警察的执法要求不对等的表现。
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全国公安机关牺牲的警察人数中,因暴力袭警牺牲的占47.9%,暴力袭警负伤的占31.4%[注]一组血染的数据——近年中国警察牺牲状况图解[EB/OL].搜狐.http://www.sohu. com/a/131772469_668427,2017-04-03.。可以看出,警察遇袭采取的防卫措施与极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存在不对等现象,警察自身的执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一方面,执法警察缺乏临战意识[注]张建,郭洋洋.从频发的袭警案浅析一线民警的临战意识[J].公安教育,2016(9).,安全防范理念跟不上防卫行为需要。行为的实施往往需要意识的引导。但是实际中我们有的警察缺乏防范意识,对强制执法工作存在思想麻痹,疏忽大意,没有安全理念,对执法对象的极端手段发生的可能性和侵害估计不足,以为自己是警察就可以威慑住当事人或者违法犯罪分子。有的警察出警时怕麻烦、图省事而不按规定佩带警械,不按法律规定的行动程序和行为程序执法。一旦袭警行为突发在面前时,往往被动,措手不及。另一方面,一些警察在各种治安活动中面对暴力袭警行为时,在防卫手段上使用不当,如有些警察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赤手空拳与持凶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搏斗,有的单枪匹马与具有聚众性质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抗,导致自身受到侵害。还有,有些警察缺乏熟练的过硬的操作技术。平时所掌握的技术在应急运用中应对不了一些极端手段。警察遇袭防卫技术不具备、不熟练、不过硬,这个现象集中体现在基层警察队伍大多数身上。
1.警察的法治意识。警察法治意识不强,往往会采取不合理的强制手段,造成处置失当。如,有的警察滥用强制手段,造成违法嫌疑人受伤或者非正常死亡,有的强制行为不规范,造成自身执法被动,遭到当事人袭击,有的对警情估计不足,麻痹大意,掉以轻心,造成事态升级,无法控制。人民警察执法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不可能具体规定自由裁量的合理空间,这就需要用公安法治理念来弥补法律的缺陷”[注]杨宗辉,章昌志.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安法治化[J].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1):22.。警情处置中,当警情发生变化时,法律也不可能对事件变化的每一个程度,或者每一个相应的极端手段做出明确的细致的处置措施,只能依靠执法警察平时具备的法律素养来判断,做出相应的警情应对处置。
2.警察的职业责任心。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属于行为的准备状态,决定着行为的倾向,因而对人的行为有重要影响”[注]王国元.组织行为管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执法警察对警务实战技能,特别是一些应急防卫技能,缺乏深刻认识,执法工作中缺乏问题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工作中的失误不能从自身上找原因,不能督促自己训练,督促自己调整身心,执法中麻痹、轻视、大意,一旦造成伤害,总把它归之为国家、社会、组织的责任。
3.警察个体业务、实战素养。警察执法必须懂业务,精技能,才能做到规范有效执法。很多警察对相关法规条例规程制度不熟悉,认知和理解不够。在警务实战技能方面也不精通,不熟练,不过硬,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强制执法的行为规范和客观公正实现上,进而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和执法警察的冲突,有冲突就增加了袭警的可能。只要存在执法不客观、不公正,发生袭警的概率就会增加,只要存在技能不熟练、不精通,警察遇袭受伤甚至牺牲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4.警察个体的身心素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和健康是警察行使强制权基本的身体保障。实际中很多警察身心素质不达标,身体不健康,不具备承担警察职业工作的身心素质和健康条件。身心素质差,警务实战工作需要的良好的身体执行能力得不到保障,高强度、高危险执法工作带来的安全方面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样也得不到保障。警察身心健康也是一个问题。身体不健康,无法承担沉重的警务实战工作,心理不健康,更是有可能带来错误的、违法的执法行为,如滥用职权、滥用警械武器等。
5.警察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能影响工作中的行为表现[注]李瑛.当前公安民警面临的主要压力及解决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4(11).。当前,很多警察都有沉重的工作压力,工作压力导致他们很少有时间去关心自己的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很少有时间去做一些必要的身心健康治疗和修养。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无法保障警察在平时能有足够的休闲时间来开展身体机能调理,让身体得到更好的能量储藏。工作压力大有时还会导致警察情绪的不良变化,使得处警时执法行为不公正、不规范的可能性增大。
“组织是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造出来的一种工具。组织一旦出现,就会成为一种既定的力量,制约着人的一切行为。”[注]王国元.组织行为管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当前,一些警察在常规警情处置中强制能力不足都与自身所处的组织环境也有一定关系,如,单位组织管理松散、警营文化缺乏、纪律作风懒散、组织结构臃肿、制度不健全等等,在这种氛围中成长的警察,要不执法能力不够,要不原本的执法能力都会慢慢退化。人类行为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个人的、内在的因素,二是环境的外部的因素[注]王国元.组织行为管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作为组织中的人,组织必然会对组织成员有所影响,如组织的性质、目标、结构、规范、文化等都会影响人的思想感情、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工作效率等[注]王国元.组织行为管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当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领导不作为、不担责,在执法理念和思想上存在偏差,阻碍了警察强制执法权的有效实施。“在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下,部分公安机关片面地强调公安民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却忽略了公安民警作为国家机器的代表所应具有的执法严格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在强调公安民警热情服务时,抹杀了公安机关最为本质的特征——暴力性,甚至使‘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成为文明执法的标准。这种执法理念的偏差,直接造成了警察执法职权的弱化,警察处处迁就忍让,严重削弱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注]李汝川.关于袭警行为成因与对策的系统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文明执法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表现,但是面对一些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对其实施强制手段,才能换来文明和守法,才能在文明和守法的基础上促进警察执法的更加有效。另外,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作为警察的一级组织,领导常忽略单位的组织环境建设,对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变革、警营文化开展、警察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建设缺乏动力和积极性。组织环境建设的不作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警察执法时的强制能力提升。
警情处置从公安法治维度来说,其价值追求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执法的权力。法治权力能否得到实现,需要执法警察有良好的警务实战素养、业务素养,以及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健康身心,特别是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更离不开这些条件,所以加强警察自身执法条件建设很重要。(1)法治意识培养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向执法警察灌输法治思想,建立法治概念,要通过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条例,学深悟透相关条文,内化于心,形成依法执法理念。要组织执法警察经常的从身边找案例,从队友警情处置中找问题,找亮点,深入分析,学知识,取经验,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2)责任心培养。要加强对执法警察政治思想理论的组织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建警思想的学习,从思想理念上提高认识,强化纪律观念,强化工作中有作为、敢担当的责任品质,督促执法警察从自身执法行为上找问题,强化学习训练,督促整改。要重视领导责任建设,提高领导的责任担当和引领作用,让民警敢执法、会执法、执好法。(3)强化警务技能、业务训练和身心健康调适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性地开展常规性的业务技能和实战技能训练,保持基础性的业务技能和警务技能不退化、不松疏。要经常性的开展针对性的常规警情处置技能训练,做到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通过发现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的强化训练,有针对性的提高强制能力。要多开展旨在提高身心健康的警营体育文化活动、心理健康咨询与方法指导活动,关注警察身心健康,督促警察形成良好的身心健康锻炼习惯,帮助警察获取一些适宜的自我调适方法。
警察以保护人民合法利益为服务宗旨。法律赋予警察执法权力,同时对警察相关执法行为也明确地提出保护和约束,可以说,警察在警情处置中的强制手段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这是警察执法权益的体现。法律除了规定对警察强制手段实施进行保护和约束外,还有对警察的学习训练,以及装备的配置建设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开展对警察思想、业务素养的学习和训练,必须为警察执法提供必备的装备条件,保障警察有良好的执法条件去行使好职能,履行好职责和执行好执法权力。加强组织环境建设,对提高警察警情处置中的强制能力很重要。组织环境建设首先是进行思想建设,没有先进思想理念,就不会有好的实际的行动。因此,要着重加强对领导的政治建警思想、科技信息强警思想、文化兴警思想建设,通过思想上充分认识,在行动上才能积极主动地开展警务技能训练建设、执法装备投入建设、执法信息化建设、警营文化活动建设、机制改革建设,充分做到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特别是执法警察出警处警网格化建设尤为引起重视。出警处警网格化能为每个警组在警情处置时提供警力、装备,以及精准全面的情报信息援助。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建立一个外勤警察出警处警网络,面向辖区内外勤警察,能在任何时候、辖区任何地点全面显示出警、处警情况,每位外勤警察可以通过相关通信工具适时发现、了解掌握辖区出警活动情况,能随时、主动帮助同事、配合同事处理警情。一旦辖区某处发生警情,辖区公安机关调度就近的警察负责出警同时,其余的在外执法、巡逻警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第一时间主动前往配合执法,这样可以做到快速集结,快速扩大警力优势,保障执法安全。公安机关要加大组织环境建设的力度,为执法警察树立自信心、必胜心创造条件,为执法警察在警情处置中充分实现执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