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环境的内涵、分类和评价标准

2019-03-04 21:46温晓燕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执业律师法治

温晓燕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1.律师执业环境的内涵

目前的律师执业环境研究,主要是针对律师执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展开的。但对于什么是律师执业环境,如何评价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绝大多数研究中没有涉及。梅利娜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研究》中指出,刑事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刑事律师在执业事务中面临的各种外在因素的总和,包括立法环境、司法环境、社会环境等[1]。除此之外,再没有对律师执业环境的界定。也有观点将律师执业环境与律师执业权利相等同,如范叶青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2]中,论述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笔者认为,律师执业环境比律师执业权利涵盖的范围要宽泛,律师执业环境应当包涵律师执业权利。对律师执业环境的研究应先明确律师执业环境的内涵。

根据《辞海》的解释,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类的外部世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和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3]。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称其为客体),即环境是指相对并相关于某项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4]。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是指能对中心事物产生影响的各种外在因素的总和。将环境的概念推及到律师执业环境,笔者认为,律师执业环境,就是围绕律师执业活动这一中心内容展开,并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产生影响的所有外界因素的总称。律师执业环境这一概念的外延宽泛,涵盖所有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影响的因素,既包括经济条件、硬件设施等物质性因素,也包括观念、制度等非物质性因素。

2.律师执业环境的分类

依据律师执业的宏观与微观状态,可将律师执业环境划分为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和律师执业的微观环境。

2.1 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

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就是能够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整体性、全局性影响的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政治法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地理自然环境等。

2.1.1 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种经济因素的总和,包括生产力的性质、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经济结构、经济制度、经济总量等。经济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形成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帮助其主张权利的市场条件,没有生成权利、平等和自由等观念,自给自足的经济秩序和宗法伦理的社会关系,构建了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5]。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不会产生律师制度,律师执业环境更无从谈起。1978年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广阔的空间,律师业得以蓬勃发展。从纵向看,律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依赖于商品经济,经济环境必然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影响。通过横向比较,也不难发现经济结构、经济总量和经济的发达程度,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影响。律师业的发展规模和律师人数,与当地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律师的综合素质明显要高于欠发达地区。并且在经济发达、律师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律师职业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认可度,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和职业规范制度,实现了高效、便捷的律师执业流程,律师执业的物质和非物质环境都优于欠发达地区。经济环境决定了律师业的产生和发展,也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决定性影响。

2.1.2 政治法治环境

政治法治环境是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实际或潜在的政治状态与法治状态。政治环境应当包括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文化的总和,政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影响较大。律师制度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它是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属于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能对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监督,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民主政治平等、控权的精神实质。可以说,民主政治制度越完备,律师制度越发达,律师执业环境越好,反之亦然。法治环境是政治环境的组成部分,但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更为直接。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影响的法治环境包括两部分,即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法治制度是将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和手段在国家制度体系中予以确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平等适用性,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这与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相一致,因此,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确立是保障律师顺利开展执业活动的基础。法治文化,狭义地讲,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6]。法治文化包涵整个社会对法治理念和原则的看法与认识,以及对它的接受和认可程度。虽然这些没有客观的物质形态,但它却决定着法治能否实现。美国学者英格尔斯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化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7]。没有法治文化构建起的人们对法治的认同性,即使在制度层面确立了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如果一个社会的法治文化越久远、越深厚,它的法治就越发达,与法治相伴而生的律师制度就越发达、越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就越好。

2.1.3 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是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影响的社会状况与文化状况,包括民族、宗教、人口、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思想意识等。在社会文化的诸多因素中,法律文化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最为直接。高鸿钧教授认为,现代法律文化的特征是:(1)权利本位;(2)自由选择;(3)机会平等;(4)民主参与;(5)多元互动;(6)趋向宽容[8]。 高鸿钧教授总结的现代法律文化特征与律师职业的本质相一致。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监督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本身就体现出了权利本位、自由选择、民主参与等现代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9]。传统法律文化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仍然存在,例如,人们崇拜权力,注重人情关系,轻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一旦产生纠纷,不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拉关系”“找靠山”等非正当渠道解决。受传统思想影响,对律师抱有较深的偏见和歧视,认为律师就是为了利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表现出对律师极大的反感和不信任。这些法律文化,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1.4 地理自然环境

地理自然环境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状态。地理自然环境与律师执业环境看似没有关联,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一、二线城市中,律师执业环境几乎不受地理自然环境的影响。但是在自然环境较恶劣、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远离中心城市的县区市,律师执业环境仍会受到地理自然环境的影响。例如在偏远地区,由于受到气候、地理位置、交通、科技信息发达程度的影响,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执业活动中花费的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地理自然环境就成为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之一。

2.2 律师执业的微观环境

律师执业的微观环境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体的工作环境,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等建立起的各种关系中,律师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保障,以及律师职业内部各类关系的总和。微观环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其产生关联关系的人即警察、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对律师地位、作用的态度和看法,包括对律师的认可,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律师的执业成本和执业效率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是律师职业内部,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即相互间是否处于有序竞争和共赢发展的状态。

从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关系来看,宏观环境决定着微观环境,微观环境是宏观环境的体现。没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就不会有优良的微观环境,但相同的宏观环境却可能产生不同的微观环境。微观环境是律师在执业中能真切感受到的环境,它因律师所处的场所和地域不同而有差异。

3.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

目前对于律师执业环境优良与否的评价,过于笼统,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样会导致研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要有效克服这一问题,就要对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进一步精确化,确立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

3.1 宏观评价标准——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并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针。律师职业与法治建设唇齿相依,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与否,应是评价律师执业环境的宏观标准。

3.1.1 法治国家建设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律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同时律师也为克服市场经济自身局限性和消极性提供帮助,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可以说,市场经济越发达,律师职业越繁荣,律师执业环境越优化。因此,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评价律师执业环境的标准之一。

(3)司法的独立、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依赖于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律师在执业中与司法机关的业务往来最为密切。一方面,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监督,律师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对律师执业活动和执业环境的影响较大。没有公正的司法环境,律师执业活动也会举步维艰,甚至于威胁到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司法的独立、公正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之一。

3.1.2 法治政府建设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途径。一方面,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方式,参与到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从决策、论证、谈判到诉讼纠纷的解决等方面为政府提供一系列的专业法律服务,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对行政权行使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律师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也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

3.1.3 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一种社会类型。健全的法治社会作为评价律师执业环境的标准,包括若干子标准。

(1)良好的社会自治。律师是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当事人的“自由职业者”。对律师的管理,现在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律师协会这种“自治”方式来实现对律师的有效管理。律师协会就是一种自治的社会组织,律师自治水平体现了社会自治水平的高低。只有当律师实际不受其他律师和法官的管辖,律师协会高度自治,自行决定律师资格、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基本纪律的时候,律师独立性才可能得到维护[10]。律师没有独立性,势必会受到控制和干扰,受制于行政和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甚至于自身的合法权利,对律师制约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良好的社会自治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

(2)有效的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包括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自治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属于社会自治规范的范畴。律师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是社会自治规范建设的组成部分。同时,社会自治规范的建设和完善,能有效推动律师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

(3)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律师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对抗权力滥用和权力专横,监督权力特别是司法权的合法行使。一方面,律师职业的存在和发展对权力运行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以社会自治权力制衡国家公权力,必然会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和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因此,有效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之一。

3.2 具体评价标准

对宏观评价标准进行具体化和细化,笔者认为,律师执业环境的具体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 较高的政治地位

在西方法治国家中,律师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律师参与政治的规模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无可替代,美国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有律师职业经历,法官则基本上来源于优秀律师。刘桂明曾在他的文章中写道:“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 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11]较高的政治地位能让律师在与权力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拥有话语权和交涉力,充分发挥在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作用,避免律师由于政治地位低下,而被法律职业共同体“边缘化”,受到权力机关的排斥和歧视,丧失话语权,从而变得无足轻重,可有可无,这不但不利于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也不利于公权力的制约和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因此,较高的政治地位应当成为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

3.2.2 较高的社会认同度和良好的社会评价

律师是连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纽带,他精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方面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进行交涉,同时又熟悉乡规民约,为保障市民个人权利四处奔波,“弥合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空隙”。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除了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对律师职业的认同和尊重外,还需要社会对律师的认同和信任。否则律师的执业活动就会阻力重重,甚至于无法开展业务。律师的社会认同度和社会评价,受到一个社会历史文化和法治观念的影响,同时也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律师的社会认可程度高,社会评价良好,说明社会的法治氛围浓厚,律师的总体素质高,律师业发展良好。在这种社会氛围之下,律师执业环境必然是良好的。因此,较高的社会认同度和良好的社会评价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之一。

3.2.3 完善的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简便、高效的执业流程

我国的律师法和诉讼法都对律师权利进行了规定,律师权利的顺利行使是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基础和保障,也是衡量律师执业环境好坏的标尺。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仅是优化律师制约环境的一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有更高的衡量标准,即简便、高效的执业流程,就是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律师执业活动的手续和程序,避免一些重复、浪费的工作,提高律师的执业效率。如有些地区的法院开通了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律师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缴费、证据交换、阅卷、上诉等工作,大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减少了无谓的消耗。有些地区的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简化律师会见、阅卷的手续和审批环节,为律师提供更加完善的会见和阅卷条件。这些举措有效地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简便、高效的执业流程的实现,需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树立起一种平等、共容的观念,避免相互之间的为难和苛责,为律师执业活动减少障碍和阻力,提高律师工作效率,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3.2.4 全民法治意识培养

全体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条件。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社会的建立,要让全民树立起信仰法律、信仰法治的观念。一个社会中人们学法、守法、信法的氛围越浓,法治环境就越好;反之,法治环境越好,人们的法治意识就越强,这是一种良性的循环。而如果人们崇拜权力,迷信人治,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律师职业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当人们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委托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或处理纠纷,不是律师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律师精通法律。正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才使得律师有了执业活动的空间。因此,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不仅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和条件,也是律师执业活动顺利开展的保障,同时也是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标准之一。

3.2.5 良好的职业自治,有序的职业竞争

当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采用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律师行业协会既可以通过律师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通过与公权力机关的交涉和沟通,促进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也可以通过对投诉的查处,规制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良好的职业自治,有序的职业竞争,可以避免律师内部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使律师业稳步发展,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同时,良好的职业自治和有序的职业竞争也是衡量律师执业环境好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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