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商的“成人礼”

2019-03-02 06:54文新
人民周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成人礼经营者电子商务

文新

2019年1月1日,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数千万电商告别野蛮生长的“幼年期”,开始步入规范发展的“成年期”。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整个格局的法律落地之后,为电子商务新一轮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基础,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成人礼”。

电商迎来新时代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走过了从电子商务技术、电子商务服务到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道路,经历了从具体的技术应用发展到相关产业的形成,并通过创新与协同发展融入国民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进程。目前,电子商务经济已经形成了从商品交易、资金传输、商务活动、供应链体系建设,到商业发展、产业链体系和产业集群形成的发展模式。电子商务经济以其开放性、全球化、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培育新业态、创造新需求、拓展新市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公共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日渐凸显,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动力,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新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凭借着无可比拟的便利性,电子商务在中国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网络零售规模全球最大、产业创新活力世界领先。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电商就业人员多达4250万人,吸引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创业青年等参与。中国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电商企业和平台,腾讯、阿里巴巴等相继跻身全球市值最高的十大企业,滴滴、小米等也被评为全球“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

但是,与世上万物一样,电子商务及其相关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互联网本身不可抗拒的虚拟性和距离感,也让我们在网购里遭遇各种麻烦。诸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恶意诈骗等,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社会负面效应愈发凸显。比如“卖土蜂蜜网红杨霞”“福建茶妹”“悲情老农”等虚假营销事件,售卖毒面膜、假减肥药、代购假货等违法行为,还有诸如刷单、PS交易截图等虚构交易行为,均充斥着电商领域,令其信誉严重受损。而在发生消费纠纷时,部分商家以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消费者维权成本非常高,亦诱发公众对电商的不信任感,成为制约电商发展的不利因素。同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原有商业秩序构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与传统产业的矛盾在加深,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影响了传统商业企业的增长空间,也侵占了它们现有的市场。2013年两会以来,关于向电子商务企业征税的问题引发了激烈讨论。实际上,征税问题是传统商业模式与电子商务之间矛盾的集中爆发,税收成为传统产业寻求公平竞争的重要诉求。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除了对各大电商平台提出了诸多与时俱进的细分规定外,将微商、代购这些以前属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领域纳入了监管范围,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即为“电子商务”,除电商平台以及代购、微商外,新兴的直播购物亦包括在内。

具体内容来看,《电商法》对电商平台及商户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展现出了对电商现状的深入了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诸多常用“伎俩”都被包含其中:杜绝刷单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或不退押金;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共享、非法交易以及強制推送商业广告;不得删除商品或评价;不得强制合并售卖……

《电商法》有哪些亮点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子商务法文本是七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作了规定。

尹中卿指出,这次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八个亮点比较突出:

第一,严格范围。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第二,促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作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第三,包容审慎。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我们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第四,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五,均衡保障。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第六,协同监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第七,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第八,法律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

电商法出台,打破了行业原有的生态,重塑了新的秩序,对于合法守法的经营者来讲,是一个发展的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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