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羽佳
(014040 内蒙古包头市景开中学 内蒙古 包头)
家庭养老是指以“家庭”为独立的单位,由家庭的内部成员主之间进行供养。其内容主要是指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帮助,精神上满足等方面。作为“家庭养老”模式,有两个主要因素决定其水平,其一是子女的经济支持和生活关照程度,其二是自身的因素,例如经济、健康、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原因。
现如今,农村化养老还存有以下方式:①低保的供养;②老人的优待抚恤;③养老储蓄;④商业养老保险;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农村老年人大部分还停留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模式的阶段,养老渠道单一,其类型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模式还没有得到改变。
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很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生活只能依赖子女,没有其它出路,家庭养老是农村老年人最普遍的养老方式。
第一,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而村集体的财政来源又有限,也就造成农村养老在财政上投入不够。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养老资金的管理不合理,使农村养老资金的使用缺乏合理的指导。
第一,由于“养儿防老”的历史传统观念浓厚,“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农村人遵循的养老方式,对其他养老方式不能认可。在农村老年人的思想里,能够由自己的子女养老,他们得到的不仅仅是生活上的照顾,也能得到心理上的安慰。
第二,对农村养老缺乏认识,忽视了社会敬老养老的氛围创建的必要性,使得对农村养老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没能够进行及时的鼓励、表彰,没有树立典型的模范人物。人们容易在农村养老问题上产生思想上的偏差,从而忽视了农村养老问题。
(1)加大财政在农村养老方面的投入。政府的资金投入的多少,直接涉及到老年人在养老方面的生活水平,在此情形下,政府应加大给予农村养老更多的资金支持。
(2)重视社会资金在农村养老方面的多样性。养老资金不仅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还需要社会资金的支持,这样就可以减轻政府和家庭在农村地区养老的负担。同时,也可以让农村老年人更有利的获得社会救助,解决生活上最急需的难题。
(1)加强对农村养老政策的宣传。通过媒体宣传国家关于农村养老的有利方针和政策。应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鼓励农村老人积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让农村地区的人们真正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各项政策好处。
(2)加强农村的传统孝道的推广和敬老爱老氛围的建设。赡养父母是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也是我国传承的美德,应该发扬模范道德的引导和宣示作用。农村地区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应忽略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利用村镇的广播、条幅宣传等方法来宣传当地有关尊老爱老的先进事迹,带动老百姓都能踊跃争当孝敬老人的先进模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对父母子女关系做了双向规定,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外,该规定的第三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主要是对父母在经济提供帮助,物质上提供支持,满足父母日常所需要的生活费用。其二,子女对父母具有扶助的义务。子女不仅在生活中给予父母帮助,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提供慰藉,让父母晚年生活过得幸福美满。其三,对具有赡养义务的人而不积极履行义务,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履行,违法犯罪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应当受理,有责任督促子女积极履行应有的义务,对于一些拒绝履行义务的人,应依法追究拒绝赡养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的有关条款。主要包括: 子女对父母生产生活上应提供必要的帮助,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支付老年人所需的医疗费用。赡养人应给老年人安排合理的住房,不能让老年人在危险的房屋中生活,老年人对于自己拥有的住房,子女和其亲属不得占有,不能私自变更房屋的产权,子女有义务维护父母的住房,帮助父母种地收割,管理好父母拥有的家畜和田地,最终收益要归父母所有。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关于赡养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历史的发展规律和现实的国情。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其子女在父母年老的时候也有赡养义务。从法律的视角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