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娜
(317300 仙居县委办 浙江 台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均不得超过宪法之上。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作用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宪法是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范,如工作制度、职权等等,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的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在行政法中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对于社会发展而言,主要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而行政法则与这些方面密切相关。因宪法是根本法,所以不能为了顺应社会发展而强行改革,行政法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换言之,行政法是对宪法的补充和完善,由此使得内部管理机制更具权威性。
公法的存在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利用来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公共权力是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依据,最初设立政府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所以政府的行政权是依附于宪法存在的,如果脱离宪法行政法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宪法的观点为行政法在控权限度上提供了理念支持,宪法存在的根本就是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绝对限制,虽然行政法是对宪法的补充和完善,但作为法律法规,行政法并不能超出宪法的限制。在我国,行政法建立的初衷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权利的一种体现,由于人民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而行政法是依附于宪法存在的法律法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是宪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由此可使各部门在权力方面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若是某个部门手中的权力过大,将会打破这种平衡,由此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使行政权快速扩张,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权力已经超过了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权力,由此使得三权的平衡性被打破。针对这种情况,必须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权加以限制,确保三权平衡。我国宪法对人民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运行,这是宪法对行政法制约最为明显的体现。
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从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民主原则中产生和发展而来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过程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得超出法律的允许范围,更不可以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律。在我国,所有行政权力的获取均必须得到人民的赞同,并且需要以民意作为基础,人民群众应当能够参与到行政权的运行中,人民有权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效果。同时,法治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该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国家所有权力必须受到法的监督和控制,尤其是行政权力。由此不难看出,宪法原则对行政法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制约,行政法原则必须建立在宪法之下,如果脱离宪法,行政法将会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为确保行政法能够在宪法下有效实施,要确保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内的和谐统一。作为宪法的补充和完善,可将行政法视作为动态的宪法,而目前的行政法却处于权力保留状态,导致行政法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效果欠佳。因此,应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中的实施对象、范围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加以进一步明确,构建一套与宪法理念和逻辑相一致的保障机制,借此来解决宪法对行政法的制约问题,为行政法在宪法下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这样不但能够避免行政权力行使中与宪法产生冲突的情况发生,而且还能使行政法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行政程序法能够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起到规范作用,可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促使行政主体积极作为,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鉴于此,应以宪法为依据,制定高度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此来保护公民的权力,实现程序正义,从而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可在行政程序法的建立过程中,融入宪法权利保护理念,打造客观、中立的行政程序,借此来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整合,这样既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又能提升其合法性。
综上所述,我国最初设立行政法时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秩序,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使其逐渐成为政府部门的控权法。而从行政法的性质上看,它是对宪法的补充和完善,是宪法的延伸,必须依托宪法建立,并且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如果脱离宪法,那么行政法将会无所依附,它的存在也将会失去意义。所以,必须保证行政法的使命要与宪法的实施目的完全一致,这样才能消除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行政法发挥出自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