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乱象或终结

2019-02-28 08:32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9年2期
关键词:刘勇走私电子商务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于代购从业者,提出了产品质量、缴税以及经营如何规范的问题,代购从业者只有满足《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才能合法合规的代购。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近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做了专门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也层出不穷。但是,《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代购、微商假冒伪劣、逃税等恶性事件多发。央视曾曝光“海外购快递链”的问题,打着代购名头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在快递的“包装”之下,披上了有迹可查的国外代购外衣。造假者也理直气壮的声称:“只有你想不到,根本没有他们不敢做的。”“只要你提出要求,美国、中国香港、澳洲,还是南极洲,统统都敢给你搞出来!”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落地,非法代购者们的寒冬或许已经到来。海外代购在经历了多年野蛮生长后,逐渐走向立法规制的时代。

复杂的灰色产业链

“现在做代购已经不太容易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我准备过完年之后看看还要不要再做。”频繁飞法国的代购者胡思(化名)告诉《法人》记者,“同行很多年底都休息了,明年是否继续再说,不敢铤而走险,直邮和人肉,海关都查得比较严格,被抓到不仅面临经济损失,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另一位日本代购张立则在朋友圈更新道:“今年春节不会再飞日本了,节后会以全新的模式与大家见面。”

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所有的代购、微商都多了一个专业称呼:“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法律要求,他们都需要办理采购目的地和中国两地的营业执照,并且缴纳相应税费。而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监管部门认证工厂生产的奶粉、保健品等更是不得销售。

《电子商务法》涵盖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多,引起整个行业的轩然大波,大至平台、品牌方,小至海外代购、微商,都不得不开始关注运营的规范化。

“当前,我国代购行业乱象丛生,一是售假成风,高仿品、假冒伪劣品充斥市场;二是维权渠道不畅,调查难度高、取证难、成本高,导致消费者往往维权无门;三是违法走私和偷税漏税现象在代购行业中比较常见。”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顾问刘勇博士就目前代购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法人》记者说。

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也表示:“第一还是税的问题,代购行业实际上就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很大一部分涉嫌偷税漏税。虽然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这个行业不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但是某些环节还是处于混乱状态。”

代购行业假冒伪劣泛滥,成为最被诟病的问题之一。刘勇认为,售假利润大、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等多种因素,导致代购行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代购行业假冒伪劣滋生蔓延,但对假货的治理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以愚公移山之志,长期抓、反复抓、时时抓。

董毅智同时强调:“假冒伪劣问题很难避免,为什么?如果他们卖真正的正品,可能他们的行业利润无法实现,这个是一个很现实的关注点。并不是说代购业里没有真的,但是一般真假混淆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相比较而言,代购有关的一系列造假行为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产业链,在正品的盈利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参与者可能就通过这种半真半假的方式实现盈利。

代购迎来法律规范

近年来,海外代购走私案高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离职空姐代购走私案”。前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在刘勇看来,《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代购从业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代购行为是所谓的经营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经营性服务的活动。经营行为应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网络代购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属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还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文还规定,网络代购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董毅智认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于代购从业者,提出了产品质量、缴税以及经营如何规范的问题,代购从业者只有满足《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才能合法合规代购。”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也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尊重开放和市场

毫无疑问,《电子商务法》为治理代购行业乱象开出了“良方”,有利于加强对代购行业的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法之下,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将有效遏制代购行业售假成风、虚假代购、违法走私高发多发势头,促进代购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毅智认为,对代购的界定不应以是否盈利为界限,而应以个人的代购行为为判断标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各部门亦在不断地完善相关细则,包括支付、物流、商检等多个监管环节。另外,海关也正在完善相关的系统和具体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原则性且概括性的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归置。对《电子商务法》的完善,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董毅智说。

《电子商务法》对行业的规范,最终目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改善,也是为了整个国家的产业升级。新的法律肯定有不尽完善之处,对此,受访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刘勇认为,《电子商务法》是网络交易的基本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只能做出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的规定,应尽快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之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

董毅智则强调,像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行业,应该强调立法和监管的衔接问题。在立法或者是监管过程中,可以对一些新的行业在合法合规性上找个平衡点,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区域,用“沙盒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最后,我们还是要充分尊重开放和市场,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相对确定的规则,而不是总是有不确定性,否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董毅智对《法人》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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