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对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本文通过选取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探讨了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我国外商投资、市场竞争和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策,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新形势 涉外经济
作者简介:王煜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25
当前,各国经济发展联系日益密切,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世界经济深刻调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受到冲击,不稳定因素增多,风险挑战加剧。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的内在支撑条件和外部需求环境都已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对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面临的新形势分析
(一) 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负面冲击
世贸组织(WTO)成立以来,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为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争端解决机制也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对维护世界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各成员国在发展水平、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多哈回合谈判至今依然深陷僵局,2017年12月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会议期间各成员国仍未能达成实质性结果。特朗普上台后,不仅威胁退出WTO,更阻挠上诉机构启动法官候选人甄选程序,致使上诉机构面临瘫痪的局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冲击。此外,近几年美欧积极推进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诸边、区域和跨区域协定也致使多边主义更趋碎片化。
(二)世界经贸格局遭遇逆风重创
去年以来,美国奉行“美国优先”原则,实行单边主义政策,凭借自身经济优势对其他国家施加贸易压力,以发起贸易战的方式谋求经贸关系再平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不仅引起国际社会及其西方盟友的强烈不满,也使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害,对自由贸易格局造成破坏,也为经济全球化前景蒙上阴影。同时,在“两反一保”等传统贸易救济形式的基础上,美国频繁发起301贸易调查、232国家安全调查及337知识产权侵权等调查,并以风险审、出口管制等名义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等行为加以限制。目前,中美经贸摩擦有从单纯的技术之争、利益之争转变为体制之争、观念之争的趋势,为国际环境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三) 中国扩大开放为全球化带来机遇
在全球保护主义不断升温之际,中国坚持主动扩大对外开放,倡导通过加强平等协商合作构建更高层次的开放型世界经济。近年来,我国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一方面,进一步开放市场,修订外资准入管理负面清单,宣布基本放开制造业,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并加快金融、电信、医疗、养老等服务领域开放;另一方面,主动扩大进口,降低药品、汽车、日用品、部分工业商品等领域进口关税水平,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平衡国际上多方利益,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必将为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提供新机遇。
二、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现状
(一)竞争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竞争领域法规主要包括《反壟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重点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存在排除限制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4日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规制混淆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原法中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倾销搭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归并到《反垄断法》进行统一规制,更加凸显了其公法和经济法的特征,与《反垄断法》形成二元分立的格局。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达60多种。目前我国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原有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层次复杂、内容重复等弊端逐渐凸显,已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限制了外资在华的发展和活力,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商务部拟将对三法修订整合成一部《外国投资法》作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目前,该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国务院还计划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缔结或加入了大量多双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条约,由此形成我国外资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多双边投资协定(BIT)、《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能源宪章条约》等区域和多边条约以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
(三)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以及在“两反一保”出口应诉、壁垒调查以及行政复议等方面的24项部门规章。其中,上述三部条例是参照WTO贸易救济制度有关协议的规定制定的。随着我国贸易救济工作不断发展,商务部结合调查实践新需要、国际贸易摩擦新形势、世贸组织裁决等情况,启动了对我国贸易救济调查领域的24项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目前已对外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三部新规章。此外,迄今为止,中国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达成17个自贸协定,其中的贸易救济章节也构成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三、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国际合作,着力应对新形势引发的竞争问题
一是加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应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竞争中立制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反垄断执法,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等。二是加强应对新经济引发的竞争问题。经济全球化时代,法律相对于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滞后性凸显,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和竞争力的影响显著增强,以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为标的的超大型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扩张,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立法和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竞争执法者应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新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竞争优势以及该优势可能对于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在此方面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协同治理,不断丰富和更新市场监管的办法和手段,增加对反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规定和执法力度,以保护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的利益。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和冲突协调。面对经济全球化引发的跨国竞争问题,国际法层面竞争规则的缺失造成各国竞争执法碎片化。针对跨国垄断行为,需要加强区域和双边合作,在执法中引入全球化的视角;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所引发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应在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适用积极礼让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
(二)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稳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
一是转变监管模式和侧重点。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化监管作用,减少政府审批和行政干预,实现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重大转型,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资事项报告的依法监管体系,尽快建立集中统一的外商投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二是提高与国际接轨程度。解决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律法规存在的滞后性问题,更多借鉴国际惯例,修改现行法律中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等国际条约和协议内容不符或矛盾之处,使之与国际法制接軌。三是提高法律的规范性和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改善现存的法出多门的状况,加强法律条文的清晰度和明确度,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的透明度、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尤其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应坚持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确保外商享有国民待遇,维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强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积极参与多双边贸易救济规则谈判
一是继续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制。参照近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新判例,修订和更新原有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紧密结合当下贸易摩擦新形势,增补新的立法,加强对贸易壁垒、损害产业竞争力、侵犯国家安全等不公平、不合理进口行为的打击力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战略和核心利益。二是研究建立我国服务贸易救济相关法规。随着我国服务业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相关法规仍存在相对不健全、管理滞后等问题,服务贸易救济法制仍面临缺失,因此我国可适时启动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完善服务贸易救济体制的有关工作。三是积极参与WTO贸易救济规则谈判,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积极应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加速推进自贸区和自贸区升级谈判,主动在涉及知识产权、政府规制、国有企业等领域议题上健全内容、提高标准,不断适应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变革。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为更好地适应国际通行规则要求和满足我国自身构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应主动调整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体系建设,不断推动竞争政策、外资管理体制和贸易救济制度向更加便利化、国际化和法治化迈进,为我国经贸发展创造良好的规制环境,也对国际经济法发展做出新贡献。
注释:
美国宣布退出后,除美国外的11个亚太国家于2017年11月11日共同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宣布已就新的协议达成了基础性的重要共识,并决定改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展协定”(CPTPP)。2018年3月8日,该11国代表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协定签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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