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清水江流域的天柱文书,相对其他邻近各县,其土地交易契约文书,数量相对较多。而当地土地买卖文书,又以田地契约为大宗,类型包括卖田、典田、佃田、送田、除田等,书写格式繁简不一,侧重于标的物界定或着重介绍交易过程。立契时间广泛存在于晚清各朝之中,立契原因多单一模糊,在计量单位的使用上常用“坵”和“边”来共同确定。
关键词 清水江 天柱文书 土地契约 地方特征
作者简介:倪宁,贵州大学中国古代史硕士研究生,中共正安县委党校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24
传统中国社会,田土对于乡民的重要性,无论衡以任何地区, 都是不言而喻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乃是因为“个人或社会秩序的需要,关系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形成协议,并且此协议要制成契据,以为落实协议的保证” ,从而维护当事双方或多方的权益。关系双方或多方既可以是国家与个人、乡族与个人,也可以是乡族与乡族、个人与个人,在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均可以通过协商制定契约,明确立契双方在田地关系问题上的权责利益。而契约文书的使用“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西周至春秋时期,战国至西晋时期,东晋至五代时期,北宋至明清时期” 。不同时期的契约文书,其书写格式也不断改进,由松散的私人书写,到形成约定俗成的书写习惯,再到官府主动规约,制定法律法规,推行统一格式,乃至印行官方契纸,逐渐形成通行契式 。即使天柱地区辟处西南一隅,但其文书契式也自有源头可供追寻,与其他地区类似之处颇多,惟受地方民族文化影响,个别细节仍有不同,须与其他省区同类文书互观比照,才能发现其格式规范的具体特征。
一、田土文书的格式规范和特殊类型
由张新民教授主编的《天柱文书》,其所著录之各类文书,仅第一批即接近八千件,均“具有极为完整、全面、系统、可靠的归户性特征,能够凭借准确的时间与空间进行精当的坐标定位,可以依据类聚区分的方法找出其族群归属特征和地域分布面貌,从而更好地展示历史事件经历长时段运动框架所呈现出来的渊源流变脉络” 。因此,如何把握当地文书书写的一般规律——特别是格式规范,内容特征等——乃是准确分析蕴藏在文书背后的历史文化信息,还原当地乡民社会生活原貌的一大重要前提。故将目前所见709件清代田地文书 ,依据其原有的从康熙到宣统年代先后,逐件统计排列如下:
其中雍正年间未见文书遗存,或许与武力用兵,开辟苗疆有关。光绪一朝最多,则反映了晚清以来土地交易的频繁。
上表所列天柱卖田契式,一般而言,都大同小异,不妨试举一例说明:
同治二年四月三日杨昌立卖田契
立契卖田人杨昌立,今因缺少用度,无从得处,父子商议将到分落面分土名马安坡却长田尾田一截,又坎上一坵,坎却一坵,三坵共收谷三运。内开四至:左坻吴加德田涧上下田角为界,下坻小田坎横过至加德田角以上横过田坎为界,右坻本田角以上横过,卖主方坪却横过至上坵田角以上为界,上坻杨宗明墦却横过为界,四至開明。又并卖主屋背塘坵坎上田乙坵,收谷三运,实载税三元。又开四至:左坻田角杨宗明油树以上为界,右坻宗明园角以上为界,上坻昌刚墦堤却横过以上,昌刚油树横过为界,下坻本田坎为界,四至分明,要出卖。自己请中招到伊亲蒋在斈父子买,凭中言定价钱贰拾九两五钱正。其钱卖主领清,并无下少分文。其田买主子孙永远耕管耕种,卖主不得异言。来历不明,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在内。水路长田贯养安塘坡水贯养。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为据。
凭中 杨宗寿蒋田生
卖主 亲笔
同治二年四月初三日 立卖
据此可知,一般田土买卖契,大体必须具备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土地持有者姓名(即卖田方姓名,亦可称为立契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如“立契卖田人杨昌立”。
2.卖田原因 如“今因缺少用度,无从得处”,有时也有更为详尽的具体原因的交待,但并非常见。
3.卖田之前的协商结果及意愿 如“父子商议、夫妻商议、母子商议、叔侄商议等”,表明所卖田产所有权可能并非一人所有,而关乎家庭乃至家族的利益,故往往要事前征得家族同意。
4.标的物及其面积大小的准确界定,包括土地来源、地名、位置四至、大小、田地产量、收租载税等。土地来源多为自有,名称表述一般为“将田土的地名、田地形状、编号多少坵” 。坵乃田土计量单位,笔者所见用坵为计量单位凡652件,其余则涧33件、分2件、刑2件、截6件,涧、分、刑、截等,亦都为计量单位。由于地形多不规整,亦时见诸如三角形、瓜形、弯形等等田地形状的特殊书写。至于田地大小、产量多寡等表述,则多以“收谷(禾、花)多少边”来具体表明 。计量单位以“边”最多,凡333件,其他则为箩57件、运62件、挑4件、手3件、石25件、斗15件、把1件、籽7件。另有114件以“载税、粮多少”赋税或租粮数额。又田地四至,无论外开四至或内开四至,都必须具体示明——一般均以上抵、下抵、左抵、右抵或东抵、西抵、南抵、北抵等语词,遂一说明其四至方位。
5.交易程序 一般要“先问房族,无人成就,才请中上门问到买主购买”,买主可能为姻亲,亦有可能为其他族群的熟人。然后由中人证明商议结果,即所谓“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钱”,价钱的议定按照时价。与“所谓‘先尽房亲伯叔,次尽邻人的习惯,却又成为中国历代地方豪族能够保持其特殊势力的基础” 略有不同,当地则较少豪族大姓,较多小土地自耕农。
6.交易后续事宜, 物品与货币交换的说明或租粮赋税推收的交待,如“其钱即日领清,入手用度,领不另书,并不下欠分文;其粮照册当纳,其税拨发户内,除出过与某人户内收当”。个别契约尚附有领书、推单,当然独自成文的领田价字、推单也时或可见。
7.买主权利和卖主责任,首先是明确买主权利,如“其田任从买主子孙永远耕管为业,卖主不得异言,自卖之后,永不思归,不得异言”。其次则强调卖主责任,如“恐有来历不清,有房族言论,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并不包卖他人寸土在内”。有时也交待双方权利和责任,如“二比情愿,并无压迫”。以示公平合理,且“今欲有凭,立此卖据存照”,双方均拥有了契约法律凭据。
8.补充说明 按照传统习惯,立契时常有酒席宴请,请中人也会或也给予一定费用,故契内常有补充说明:“其有酒席画字一并在内”。倘有删改补充,亦会说明“内添(涂)多少字或外添(涂)多少字”。偶尔亦有“永远发财”一类吉利祝语。
9.署名、印章、画押及立契日期,一般为凭中署名和卖主署名,如果卖主请人代笔则有代笔人署名。为了增加法律效力,不少文书尚有画押(多用十字或圆圈表示)或盖有印章。
具体到文书类型,据笔者统计,则有卖田契638件、典田契41件、送田契1件、换田契8件、补田契1件、附田、议田约2件、簿田契1件、佃田契2件、以田借钱契13件、分共田契1件、除田契1件。契型不同,书写格式也略有差异。
典田契与以田借钱字类似,都是把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与卖田契式的差别,主要是明确规定赎取时间,如“限几时归还,不得有误、其田限典多少年为续,限至多少年本利相还、日后备得元银上门赎取,不得有误” 等等。时限则数月、数年,均需一一交待明白。
天柱文书中所见田土文书的书写格式大同小异,卖田契、典田契书写内容显得相对复杂,但也非如《同治二年四月三日杨昌立卖田契》那样逐项全部书写。至于书写的顺序,亦各有不同,均不影响当事人对文书权益责任的理解。个别田契则较为简单,甚至极为重要的四至也未说明,不过仅仅交待处置方法而已。可见当地文书与徽州文书、福建文书、台湾文书等,并无太大的契式差别,虽分布的地域悬隔很大,但均同属中国契约的大范畴。
二、田土文书的立契时间、交易原因和计量单位
天柱田土文书的立契时间,可按其具体年代列表如下:
表2所列,仍有个别文书漫漶破损,其立契年代一时难以判断,故均未录入表中。又同治一朝仅十三年,而文书题作“同治十四年者”,凡有四份,当据实改作“光绪一年”著录,皆具见于表中。
由表2可知,除了康熙、乾隆、雍正、嘉庆四朝缺失或不连贯外,从道光到宣统田土文书基本上覆盖每一年,尽管因为缺失可能真实数字不是如此,但在雍正时期由于改土归流与开辟苗疆以及咸同兵燹等历史背景下,按比率来推算基本能反映清代该地区田土处置频率:道光2件/年、咸丰2件/年、同治8件/年、光绪10件/年、宣统20件/年,就朝代之间对比而言,该频率是逐渐增加的。具体分析每个朝代年份之间的处置次数,同治朝一些年份要比光绪朝一些年份的处置频率高,似乎战争环境并非唯一影响,也由事主的具体原因而定。
田土处置的原因就数量最多的卖田契而言大都为“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只有少数写明具体原因如下:(1)亲人辞世 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罗乔林、罗德显、罗万鹏卖田契 “父母双故,要银超荐”;(2)搬家移居 乾隆十八年三月四日潘惟成卖田契 “今因移居八弓柱坐要银用度”;(3)解决遗留问题 同治九年十二月二日龙道合、龙道久叔侄三人卖田契 “因摆洞龙再添名下先年得买不清,以致争讼”;(4)家庭矛盾 光绪七年十一月八日杨易氏四妹卖田契 “为因年迈无嗣承祧,请凭房族过继杨初,初忤逆不悛,盗契归宗,无人顾获”;(5)人情随礼 康熙三十六年某月六日潘魁明賣田契 ;(6)官司运作 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潘明宇、潘富华、潘君华等人卖田契 ;(7)逃难外出 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龙道合、龙道文卖田契 “今因避难在外,要钱使用”等等。原因百出,根源只有一個就是要钱使用。更何况众多卖田契中只有20件写有具体原因,卖田换钱多出于迫不得已,非光彩之事,不便言明。“很难对这些理由的可信度进行判断,或许这些都只是一些呆板的格式或策略性借口” 。
另外,田土文书中对标的物的确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出现次数最多的“坵”这一计量单位,同一标的物用相同的计量单位两次限定不合常理,而且同为一坵,在不同田契中收谷边数不一样,说明坵不是衡量田地面积精确大小的计量单位,而是类似一块地,一条路的模糊单位,而收谷边数才能反映田地精确面积。
三、简短的结语
天柱文书中田土契约书写规范既与其他地区文书类似,又独具特点。以土地买卖契约格式最为复杂,通常需要书写九个方面内容,其他类型的田土文书在契式上较为简单,九个方面不一一而足,只强调该田契的主要内容,表明事主对田地的处置行为即可。确定标的物并不采用唯一计量单位,多用“坵”这一模糊的计量单位,有时匹配“边”等精确计量单位。因为地形不规则,通过地名、形状、结合四至来确定田土的具体位置,对土地形状的描述独具特色,这是天柱地区人们农耕生活中智慧的结晶。
注释:
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页,第9页.
传统类书对契约格式多有介绍,亦时见契式作为书写模板。杨国桢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的介绍。其中如《四民利观翰府锦囊》、《万书萃宝》、《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范爷发刊士民便用家礼简仪》、《杂字全书》、《尺牍双鱼》等,均为民间日用常见类书,从中正可一窥契约使用的一般情况。
张新民.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再论建构清水江学的题域旨趣与研究发展方向.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第43页.
本文所云田土文书,乃指诸如屋基地、墦土、园地等等之外的,与田土协商交易有关的文书。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七册).第241页.
坵为田地的计量单位,此计量单位较为模糊,只表明大概为几处田地,类似我们平时所说几栋房子为虚指。
边、箩、运、把等不仅用来计算传统糯禾的田地面积,同时也用来计算其收成产量,具有同时表示田地面积与收成产量的双重作用。张明.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传统糯禾特殊计量单位研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第80页.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 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页。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十册).第7页.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四册).第122页,第111页,第112页.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二册).第167页.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三册).第171页.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二十一册).第201页.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