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服务内涵研究

2019-02-22 01:59梁婷周景春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基层农村

梁婷 周景春

摘 要 农村法律服务在维护农民权益,进行法制宣传,保障农村地区稳定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再次成为当下研究的热点议题。研究农村法律服务的内涵,辨析近似概念,分析特征,探索新时期农村法律服务的重大意义,对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具有研究作用。

关键词 农村 法律服务 基层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2016年度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甘肃省农村法律服务现状调查与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研究》(立项编号:YB117)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周景春、欧秀芳、张勰、马爱萍、安一丹。

作者简介:梁婷,甘肃中医药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周景春,兰州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96

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司法部为顺应新时代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于2017年12月25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这是自这两个《办法》于2000年公布后的首次修订。随着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研究又再次回到公众视野,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议题。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于维持农村稳定,维护农民法律权益,服务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对农村法律服务内涵进行研究,明确其概念、类型、特征和意义,对于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辨析

目前,学者们在研究此类主题时,常用的概念有“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农村法律服务”等概念。这些概念经常被相互指代。对于这些相似概念的定位和辨析是研究的基础步骤。

1.基层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在《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文中从“基层”和“法律服务”两个概念上解读基层法律服务。认为“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的,是包括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在内的区域;而 “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 学者罗克良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协助司法助理员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傅郁林将“基层”和“法律服务”的分别予以解释目的是为明确“基层”和“法律服务”各自的内涵,而在她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一书中也是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展开的调查研究。所以,基层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有着特定对象和内涵的概念,如罗克良所述,它特指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社会提供的与律师业务性质相同的一种法律服务。

2.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学者陈朝兵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界定为“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旨在保障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的意向农村公共服务”。 他强调了政府的主导性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特性。

3.农村法律服务。在农村法律服务这个概念的界定上,以学者张立平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指出:“所谓农村法律服务,也就是指司法组织和法律工作者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 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 。这种概念视角侧重于农村法律服务的地域性特征和对象性特征。具体而言,他强调了农村法律服务的主体是设置在农村或虽然设置在中小城市,但由于与农村接近,其服务的主要目标依然是为农村当事人的机构。而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为农村居民或涉农主体。

通過以上观点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农村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这三个概念之间都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认为农村法律服务包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根据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为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形式,事业体制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然体现公益性特征,属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畴。而以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则具备了一定的农村私人法律服务的属性。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类型

根据安东尼·B·阿特金森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的观点:“人们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一是公共产品;二是私人产品;三是介于公共和私人之间的混合产品。”其中,“公共产品”体现公益性特性,是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基于个人“消费”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人们可以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在市场获得;而混合产品或服务则是由政府、社会及市场共同提供。 农村法律服务同样存在公共法律服务、私人法律服务和混合型法律服务三种类型的划分。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司法组织和从事这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提供具有农村公益性特性法律服务的市场和社会力量。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包括三种:一是由政府根据法律体系的总体设计,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面向农村设置机构,提供经费。二是基于农村居民的需要,而政府无法在农村地区设置常设机构进行法律服务,通过向市场和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供给给农村居民或涉农主体。比如,政府付给公益律师一定费用,由他们为满足条件的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三是由其他主体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农村私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律师,以及一些活跃在乡村,具备一些法律知识和能力,代理部分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此类法律服务具有市场的竞争性、排他性、私人性和营利性;而混合型法律服务相对于农村私人法律服务而言,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比如,以合伙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农村法律服务的特征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农村和城市虽然在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上有很大差别,呈二元结构状态,但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是城乡统一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实如学者张立平所言“农村并无自身独立的法律服务体系,农村法律服务也就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地区和其他有关涉农法律服务方面的延伸”。 即农村法律服务与城市法律服务在机构设置、服务内容上并无不同,只是服务对象、服务地域、服务内容上有所区别。总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具有涉农性。目前能够提供农村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其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置在农村地区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其他几类机构即使设置在县级以上区域,但只要与农村接近,或其服务的主要目标为农村当事人的机构,依然为具有涉农性质的法律主体。

其二,法律服务的对象具有涉农性。即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生活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农民、农村干部、农民工及与上述人群发生法律关系的组织和自然人。

其三,法律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随着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法律服务的范围也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从传统的农地纠纷、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开始涉及到股份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等。但农村法律服务始终是围绕农村居民和涉农主体展开的与农村居民和涉农主体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内容。

四、农村法律服务的研究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助力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而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创新创业,使农村经济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特征。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建设有利于帮助农民应对新时期农村经济形势下的法律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尽快脱贫致富。

(二)提高农村法律服务建设是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的有效途径

农村“三变”改革是促进和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民财产增值效益的有效方式,对于推动农村、农业、农民参与社会活动的市场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可以促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现代工商业、服务业与农业深度融合。然而,在实现“三变”改革中到涉及到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土地的确权登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制定入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等等。这些体现时代特征的法律服务需求反映了农村法律服务的滞后性,迫切呼吁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创新。需进一步统筹规划,激励专业法律人才服务农村,促进农村法律体系和城市法律体系实现系统接轨。

(三)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應有之意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在机构设置上农村与城市并无不同,但城市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已日趋完备,法律知识在互联网时代便利、迅速的传播也进一步直接或间接地提升了市民的法律意识。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观念日趋深入人心。相对而言,法治建设在农村的发展程度仍很薄弱。由于法律专业人才的缺乏、“厌诉”心理和“熟人社会”等因素,导致许多矛盾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农村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服务,就不可能真正建设法治社会 。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指导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加快农业、农村法律服务的建设。健全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于促进法律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弥补农村法治建设欠账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罗克良.浅议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陈朝兵.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涵、特征与分类框架.学习与实践.2015(4).

张立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及其体系建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英]安东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01-605页.

张立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历史与转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马敏.建设法治农村做好法律服务是关键.华兴时报.2017-02-16(003).

羊发研.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日报.2015-08-0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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