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 孔维旭 长晓东
摘 要 2016 年“共享单车”在市场上的投放引发了一阵单车热,不同平台的单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共享单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解决了用户“最后一公里”的痛处。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文章主要针对当前兰州地区共享单车在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涉及的法律关系,使用共享单车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 共享单车 租赁合同 责任承担
基金项目:本文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李妍,指导老师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教师王丽娟。
作者简介:李妍、孔维旭、长晓东,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78
一、 共享单车的基本理论
(一)共享单车的概念和特征
共享单车是基于低碳而提供到校园、地铁站的分时租赁模式的自行车,它归投放共享单车的企业所有,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在实用性方面更适合市场推广。共享单车取消了“停车桩”,将自行车从静态分布变化为动态分布,具有共享经济、智能解锁、低碳、环保、方便公众出行,促进坏境和谐的特征。
2017年3月18日首次投放到兰州市场的是OFO小黄车,仅三天后酷骑“小绿车”也迅速投放兰州市场,摩拜单车和永安行也随之进入兰州,2018年出现的全国免押金哈罗单车和滴滴公司的青桔单车,因此兰州城区的共享单车种类繁多,其中,酷骑单车因为经营不善已退出兰州市场,却未归还用户的押金,前段时间OFO也由于经营不善被暂停投放。
(二)投放共享单车的意义
1.便捷出行
共享单车的租用,锁定和付款都是在手机上完成的。例如摩拜单车,首先在手机下载安装APP后,用身份证实名登记注册,就可成为其用户。用手机在地图上预约单车使用,通过扫描二维码解开车锁。现阶段由于兰州地区修建地铁,交通不畅,此时在兰州城区投放共享单车更加便利于人民出行。
2.节能环保
共享单车创新的商业模式加上提倡的“绿色环保出行”理念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共享单车在兰州的投放有助于构建“兰州蓝”蓝天计划。
共享单车的出现减少了汽车的使用,不仅使绿色出行的“最后一公里”成为现实,也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环保,随着全球变暖和环境持续恶化,低碳环境变得越来越重要。
3.缓解交通压力
兰州作为一个“两山加一河”的狭长城市,加之近几年修建地铁,地面交通复杂,道路狭窄拥堵等问题为共享单车的使用提供了契机。共享单车满足了人们便捷的出行,还治理了城市的拥堵,缓解了兰州的交通压力。
4.租车费用低廉
目前,共享单车有两种收费模式,一是每小时1元,二是每小时0.5元,其对于普通人都是可以接受的。相较于在三公里内短途旅行,无论乘坐出租车或是黑摩的,都需十几元钱,而共享单车只需一元钱,节假日出行还可能免费,因此共享单车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三) 共享单车运营商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自行车运营商是单车的拥有者,共享单车运营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在单车的租赁过程中产生的。运营商有按照相关的条款收取费用的权利和提供服务的义务。而作为使用者,有自由选择共享单车和因其缺陷遭遇人身损害时请求赔偿的权利,并承担按时交纳车费、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
二、共享单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兰州地区为例
共享单车在全国其他地方投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兰州投放时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如下:
(一)共享单车无序停放
共享单车在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无序停放普遍,随意丢弃、人为破坏的现象较为严重,给市容环境和正常交通带来很大影响,在一些路段造成了城市的拥堵。
(二)规制共享单车的法律相对滞后
共享单车登陆兰州到现在,2018年9月兰州才制定了规制的意见,在这期间,兰州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共享单车,因此出现很多的问题。
(三)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的安全问题
由于车锁的技术性缺陷、监护人用自己的信息实名注册后给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公司的监管不到位、骑行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未成年人骑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由共享单车押金引发的风险
酷骑、小蓝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出现“押金难退”现象也在兰州地区发生,引发广泛关注。有的共享单车公司都破产倒闭了,用户的押金却未曾退还,不仅如此,在共享单车退押金的过程中,竟然还出现了黄牛业务。这使得一些用户对共享单车失去了信心。
(五)单车私用、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极大便利,但是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有些人盗窃车辆或单车零部件、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甚至私自上锁,非法占用,或故意将车丢弃到不易发现的地点,使车辆丧失使用价值。
三、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以兰州地区为例
针对以上共享单车在兰州地区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一些法律方面的解决对策,希望共享单车能够合理持续的发展。
(一)单车使用者违规操作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1.单车私用过程中引发损害的责任承担
共享单车采取无桩停车的方式,虽然便利了民众,但是不利于平台及时监控其使用状态,使得出现了涂改单车二维码、加私锁,把单车变为私有财产的现象。在这一点上,應当认为共享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共享合约已经停止,用户正在逃避支付租金。在私人占有单车的情况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无论是单车本身的质量还是用户使用车辆不符合交通规则,造成事故,对平台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使用者赔偿。
2.租赁合同终止后仍使用单车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对于这种私占的行为应区分看待,不同的行为应该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若是以方便自己下次使用为目的,还是正常地扫码付费,只是把单车变为专用的,则侵犯单车公司继续出租给他人的收益权。因为一次骑行结束后租赁合同即因履行完毕而解除,用户不再享有使用权和继续合法占有的本权,如果继续以私锁等方式占用,即转变为无权占用、恶意占有。且这种排除其他人租赁单车的行为损害了所有权人对单车享有的预期收益,故作为所有权人的单车公司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35条,要求私占行为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另根据《合同法》第235条,租赁时间到期后,承租人应当将自行车归还。
3.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若是单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损害,因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应由承租人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机动车与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承租人损害,并且是因为单车的承租人违反了法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对共享单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其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如果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承租人的过错只能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事由,但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主要责任。
(二)不适格主体骑行单车引发事故责任承担
1.精神病患者
共享自行车的格式条款中明确规定喝酒、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或患有其他没有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使用公共租赁的单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其监护人应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要是履行义务的,可以减少他们的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先由其财产赔偿,不够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OFO共享单车服务协议》中第三节规定的用户注册和认证中,作为12岁以下、患有不利于骑行的疾病,如癫痫、短暂性头晕、视力障碍等,不得使用这项服务,这是对使用单车主体资格的要求。现在的共享单车都会在车身部位标注未满十二周岁不能骑行。并且未满12周岁的小孩骑行单车本身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有12岁以下的小孩骑着单车导致伤害,他的监护人将是第一责任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若共享单车疏忽管理,也需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9月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家长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一旦被发现,被举报,将会降低监护人在共享单车APP的信用等级,如监护人未注册共享单车,由相应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单车,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并且会影响到监护人的信用。这一举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共享单车免门槛押金的实现
针对之前酷骑单车、OFO单车押金难退的现象,新出现的一些单车推出了共享单车免押金,例如摩拜单车,使得人们不再担心单车押金退还的问题,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向公共提供这样的服务,却不收押金,其运转的资金如何来,以及其经营的可持续都是值得思考的,在当前各个单车公司疯狂竞争的压力下,单车公司如何面对押金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四)共享单车停放问题的规制和解决
面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兰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共享单车提升自己的定位系统,后台随时可以监管到单车的具体位置,共享单车被最后一个使用者带到家或者放置在其他隐蔽位置的,共享单车公司和以上监管机构协商,由共享单车公司派专人去处理单车,涉及到执法问题,以上享有执法权的机构应当出面解决,就私自侵占、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予以处罚,罚款将纳入到共享单车风险基金中。这个规定在当前有先进性,但是实践中具体操作有难度,安装了定位系统有些人会将其卸掉来逃避责任。因此建议全民提高素质,监督并举报破坏以及乱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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