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未成年人犯罪。怎样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令人深思。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推进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审判 建议
作者简介:聂敏,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6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面对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痛心疾首。怎样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亟需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以荆州市两级法院2013-2017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基础,查阅文书,与法官交流,并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以促进未成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一)从趋势看,犯罪数量整体在下降
2013-2017年,荆州辖区八个法院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175件(见表1),判处未成年罪犯222人(见表2)。整体而言,五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都呈下降趋势。
(二)从主体看,多为本地闲散男性
在222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除少部分(48人)为非荆州籍外,剩余的全是荆州辖区人。从性别构成看,共判处未成年女性罪犯12人(占比5%),且罪名相对集中于盗窃、故意伤害和组织卖淫。从身份来看,无业人员占比很大(66%),有146人;学生29人(13%);辍学生20人(9%);务工人员(多为服务行业人员)27人(12%)。
(三)从类型看,罪名较为集中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四、五章中,以侵犯财产和暴力型犯罪居多,其中审结罪名排前三位的是故意伤害(22%)、盗窃(17%)和抢劫(17%),剩下多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等常见犯罪。
(四)从形式看,共同犯罪较多
在这175起案件中,共同作案、团伙犯罪较多:9起(5%)系未成年人和其他未成年人一起犯罪(未成年人年轻气盛,容易一拍即合),66起(38%)是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年少辍学,倚仗成年人结伙犯罪)。
(五)从手段看,日趋暴力化
175起案件中的48起采用了管制工具,如:匕首、砍刀、水果刀等。在覃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15名罪犯中有6人系未成年人,并通过模仿电影中的情节触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多个罪名。
(六)从学历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222名未成年罪犯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0人(占比14%);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62人(73%);高中(含高中肄业)文化程度的有15人(7%);中专(含中专肄业)文化程度的有10人;大专文化程度的有3人(这3人均为在校学生),后三类加起来仅占总数的13% 。
(七)從刑期看,非监禁刑比例有待提高
222名未成年罪犯中,被判处非监禁刑者只有95人,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从175份判决中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样:
(一)家庭因素
1. 家庭畸形,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早逝。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离婚后又均再婚,均不愿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如杨某某6岁时父亲被判刑,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其在亲戚家轮流生活,小学毕业即踏入社会,因缺乏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温暖而走上犯罪道路。
2.父母忙于生计,隔代溺爱。城镇化进程加快使得不少父母外出务工,没有条件管教子女。再则,现在的90后、00后以独生子女居多,隔辈溺爱现象严重,教育方式不当,使得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家境贫寒 。当今,我国仍存在因家庭困难而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形。如在刘某抢夺案中,刘某之母患有精神疾病,家庭条件困难,其父忙于生计,刘某随外婆生活,最终走上了抢夺的道路。
(二)学校因素
未成年人的主要职责是读书,学校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但当前不少学校还存在不少问题。
1.教学理念存在偏差。多数学校仍将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好”与“差”的基本标杆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和法制教育。
2.性教育缺失。五年来,八个基层法院共审结8起未成年人犯强奸罪案件。这些被告人大都处于青春懵懂期,因无知好奇、追求刺激而酿成大错。
(三)社会因素
当前社会环境很复杂。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又处于青春叛逆期,易受到网吧、KTV等不良社会环境的引诱,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或帮凶。
(四)个人因素
决定事物发展的除了外因,更重要的还是内因。222名未成年罪犯中的绝大多数不爱读书,过早辍学步入社会。因未得到有效指引,他们未能树立正确的三观,从而在灯红酒绿中迷失自己,步入犯罪深渊。
三、建议
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兴则国家兴。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更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怎样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助他们早日重返社会,成为有用之人。
(一)防患未然,重视教育工作
如前所述,未成年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犯罪的屏障,愚昧是犯罪的诱因。“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利益的维护,而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的方式去实现社会防卫” ,用实质正义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强化家庭教育。子不教,父之过。陪伴,是给孩子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强化责任意识,多关心孩子,使其内心充盈。
2.加强学校教育。学校作为学生的主战场,在强调成绩之余,也应注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3.净化社会环境。国家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网吧、歌舞厅等予以严惩,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一方净土。
(二)公正审判,严格执行法律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怎样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降到最低,兼顾惩罚和教育效果,需好好把握。
1.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查。《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公检法机关应将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行分案处理,体现对前者的特别保护。去年,荆州市已正式出台相关文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集中关押。
2.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洪湖市人民法院在这一块做得不错:刑庭跟档案室联系,除非司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否则不得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向他人借阅。这样有利于打消未成年被告人的顾虑,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3.注重程序公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未依法指定辩护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问题,一律发回重审,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4.树立适度延伸理念。未成年刑事审判“不能单纯地就案办案或是机械办案,不能以刑事审判程序的终结而宣告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终了,而要通过审判环节的延伸加强这一工作,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延伸可分为向庭前延伸和向庭后延伸。
向庭前延伸,需重视社会调查工作。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 。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在案前充分了解该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因案因人施教。
向庭后延伸,需尽综合防治之责,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除在庭审时做好教育工作外,庭审结束后也宜由法官亲自宣判,在宣判时进行再教育。此外,可探索实行判后跟踪帮教回访制度,尽量避免二次犯罪。
(三)部门联动,形成共治局面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非法院一家可以解决,需各方协同配合。
1.建立专门的托管机构。对无人监管的未成年人,可由国家建立专门的托管机构。法院可加强与学校、村(居)委会的沟通,完善监护人制度。在这175个案件中,就有5件是合适成年人而非法定代理人作为孩子的利益维护者出庭参与诉讼。
2.建立专门的陪审员队伍。由于“现实社会的功利因素历史地注定未成年人总是不受到尊重,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不易为成人接受。他们经常受到不公正的制约甚至受到伤害以及种种不合理的待遇,尤其是面对忽视他们权利、尊严而又抚育他们的亲人更是无能为力” 。为此,法院可从团委、妇联、关工委中选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人作为陪审员,和监护人、辩护人共同努力,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3.加强宣传,培养法制意识。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检法司等机关多开展送法到校园、到乡村、到社区等活动,向学生多普及法律知识。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运用司法手段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使之有用之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这表明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地位的重要性。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对他们坚持特殊司法保护精神,用法治、关爱去温暖他们的心灵,使初升的太阳不致蒙尘,从而撒亮法治和谐幸福中国的天空。
注释:
刘鹏、陈轶.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行刑——向非监禁刑迈进.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7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基本理念探讨.人民司法.2007(13).
“社會调查报告”又称“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始于19世纪40年代的美国,现已成为各国通行的一种制度。
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谢圣华.少年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