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的建议

2019-02-22 02:01:14张蕴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诈骗主体监管

张蕴

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日趋专业和多样,受害面广,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如控制不及,还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稳定风险。因此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的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一是犯罪主体公司化特征明显。犯罪主体往往采取公司制运作模式,办公地点多选择核心商业区,运用媒体宣传,以金融创新概念为噱头,使得诈骗行为更具迷惑性。二、诈骗手段规避法律意识强。采用貌似规范、合法的签约程序和复杂的合同文本,欺骗投资人并在案发后借以规避法律制裁。三、被诈骗人金融风险意识弱。被诈骗人盲目听信“保本付息”宣传,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潜在的高风险。四、被诈骗人集访闹访现象多。案发后被诈骗人血本无归,希望通过给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愿望。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从政府监管层面来说,一是工商登记审核缺位,丧失事前监管先机。对于理财公司登记审核,并未纳入特殊行业进行规制。对于变更登记异常的情况,敏感性不够,无法跟踪监管。二是集资行为事中监管缺少,危害后果扩大。缺乏对投资理财行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等关键信息的记录、跟踪和共享;评选審查缺位,互联网金融奖项多带有一定的政府背景,极具迷惑性。三是信息保护措施欠缺,导致个人信息流失。金融机构对于内部从业人员监管不够,公民信息易于通过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取。

二、从金融政策层面来说,一是民间投、融资需求与传统金融模式之间的矛盾。小微企业融资难制约其发展,而民间有大量闲散资金,不法分子趁机借金融创新之名,许以高利,行骗取资金之实。二是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滞后之间的矛盾。网络新型融资行为层出不穷,金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立法难以前瞻全覆盖,被不法分子钻了制度漏洞。三是多头监管与监管主体不明之间的矛盾。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特质,涉及管理主体多,容易导致监管主体不明、职责界定不明,使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极易演化为金融犯罪行为。

三、从社会引导层面来说,一是媒体责任意识淡薄,变相成为虚假宣传推手。媒体在选择传播内容时,对内容的真实性和投放主体未能审慎核查,无形中成为虚假宣传的工具。二是金融风险宣传不够,导致投资损失类信访问题突出。有关职能部门未能起到有效引导和风险提示的作用,多数投资人对金融行业风险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而某些公众人物和相关媒体的跟风炒作,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注重源头防范。一是拓宽正规投融资渠道。打造具成本优势的多样化信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推出多层次多种类的投资产品,积极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渠道投资。二是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优化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三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信联”,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信用体系共享,形成“守信获益、失信难行”的社会环境。四是构建公民信息保护机制。重视数据维护和应用,确保金融信息安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

二、健全一体化防控体系。一是加强动态监管,加大日常排查力度。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排除监管盲点,加大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力度,跟踪、掌握异常资金去向。一旦发现问题,迅速予以查处。二是举办展览与评选活动时,加强对参评单位的审查力度。广告媒体对于涉及投资理财等金融广告投放,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查措施。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时,审慎审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预防犯罪。

三、加强风险教育宣传。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联手相关媒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宣传。选择典型金融犯罪案例予以重点报道和剖析,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识别金融诈骗陷阱的能力。引导金融消费者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培育一个以投资有风险、风险必自负的契约精神为主导的金融投资环境。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市交通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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