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全德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婚恋家庭生活演变的历史轨迹,足以证明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
这是一个新旧交替、革故鼎新的年代,整个社会的剧烈变动,在人们的婚恋家庭生活上也打上深刻烙印。由于土地改革动摇了封建传统大家庭的经济基础,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过去时代所遗留下来的陈旧的两性观念及其婚恋观念受到巨大冲击,人们的婚恋家庭生活焕然一新。1953年,我国要求离婚的案件有117万4千多件,到1955年仍有61万5千多件。数以万计的青年男女从封建婚姻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获得新生。与此相对应,1955年我国自愿自主登记结婚的人数已达265万人次注参见《新中国妇女》1956年第5期。。此外,在很短的时间内,重婚、纳妾以及嫖娼现象也迅速绝迹,新型的爱情婚姻家庭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而我国女性则成为这一伟大历史性变革的最大受益者。
鉴于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变革往往要落后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改变,党和政府于1953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当时,从事思想宣传教育的理论工作者斐民、陈榕甫、左诵芬、潘朗、罗琼、田家英、韦君宜、李培芝、徐颖平、王鼎昌、启华等,运用社会主义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观点去分析婚恋家庭问题,撰写了大量文章,有力地促进了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和转变思想。他们在自己的文章中主要突出了以下要点:一是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解释婚姻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破除婚姻命定说以及家庭关系方面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观念。二是倡导社会主义的婚恋观和家庭生活观,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婚恋自由,号召人们用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去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三是宣传劳动创造美、思想美胜于外貌美的新型爱情美学观点,引导青年在婚恋中消除虚荣心理和陈腐的世俗偏见。四是强调恋爱、婚姻家庭生活的社会属性,既反对封建主义愚昧落后的陈腐意识,又批判带有资产阶级利己主义思想的各种轻浮表现。这类思想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女性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决裂,坚决反对和抵制包办买卖婚姻,并且在努力追求性别平等及个人婚恋幸福的进程中,逐步树立起“志同道合,情趣相投”“忠诚专一,相互信任”“互尊互爱,互敬互谅”“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等社会主义婚恋家庭观及价值取向。
同时,马卡连柯、柯尔巴诺夫斯基、哈尔切夫、谢明诺夫、瓦柯斯贝尔格、依·裘林、沙列夫斯卡雅、契卡洛娃、苏霍姆林斯基等苏联学者,他们有关恋爱、婚姻家庭的一系列思想观点被大量地引介到我国。他们主张在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摒弃对于物质和声望的追求,把爱情建立在爱国、爱劳动、爱学习等社会基础上。他们还把“杯水主义”定性为小资产阶级在婚恋问题上的狂热性和草率态度,并且具体分析了爱情与友谊、爱情与社会、爱情与性、爱情与审美以及家庭与社会、个人与家庭、家庭与道德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苏联学者们的这些观点当时在我国非常流行,对于国内广大青年尤其是女青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此外,国内报刊还经常结合人们婚恋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典型事例,就如何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的矛盾,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生活观进行讨论。例如,《新中国妇女》杂志社在1953年进行了对周希贤搞婚外情,强迫妻子王聚兰离婚一事的讨论,在1954年进行了对于杨云因与施滨发生婚姻纠纷而自杀的讨论。此外,在1955年底,围绕罗抱与刘乐群婚姻纠纷案,《新中国妇女》杂志社引导社会各界妇女进行了讨论。该杂志于1954年7月号还专门刊载了《陈邦本工程师的婚姻故事》的通讯,详细报道了一位才华横溢的技术人员怎样斩断与一位女大学生的缕缕情丝,与原来的妻子重归于好的经过[注]参见《新中国妇女》1954年第7期。。以上讨论及报道,均在不同程度上对于这一特定社会转变时期人们的婚恋家庭观,尤其是对于女性的婚恋价值取向,起到了舆论导向作用。
总之,在新旧交替、百废待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全社会普遍倡导个性与社会性、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既反对封建蒙昧主义,又反对极端个人主义;既不赞成禁欲主义,又抵制享乐主义。在如此社会舆论氛围的熏陶下,广大女性对于婚恋家庭生活普遍持有较为科学与理性的态度,尤其是女青年们,她们身上充分体现了对高尚的品行、朴素的美丽、纯洁的情感的追求,以至她们将创造社会新生活的蓬勃向上的精神气息与个人的婚恋家庭生活融为一体,尽展一代女性建功立业于社会、团结友爱在家庭的巾帼风采。
1957~1961年,由于“左”倾思潮处于萌发时期,其危害还没有完全显露出来,人们的婚恋家庭观仍然具有清新、健康的因素。这些充分表现出当时人们在讨论离婚、婚外恋问题时普遍持有较为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1956年,全国因封建包办婚姻而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幅度下降,而自主婚姻中提出离婚的人数却有相当数量的增加。据《中国妇女》杂志披露:辽宁旅大市中山区法院1956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98件,其中属于封建包办的有60件,占20.1%;自主自愿婚姻的有238件,占79.9%[注]参见《中国妇女》1957年第7期。。
上述变化自然也就引伸出这样的问题:如何对待爱情的“更新”和“变化”?怎样看待这种新类型的离婚现象?这在1957年的《中国妇女》杂志上触发了一场争论。争论围绕幽桐的《对于当前离婚问题的分析和意见》一文进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理由论”,一种是“感情论”。持“理由论”者认为:“离婚现象的增加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是由于喜新厌旧和贪图享受等资产阶级思想作祟而引起的人工制造的爱情的‘变化’,对于这种处理婚恋家庭问题的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自私自利态度,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批判。”[注]参见《中国妇女》1957年第8期。持“感情论”者则认为:“把离婚看成反常现象是不妥的,……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本身才是一种反常,不宜把人民内部的一些因爱情‘变化’和‘转移’而发生的离婚现象,简单化地归之于资产阶级的或封建思想的作祟。”[注]参见《中国妇女》1957年第9期。在争论的焦点,即应当判离还是判不离的问题上,持“理由论”者认为对理由不正当的一方,除了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外,还必须给予法律制裁,即判决不离婚;持“感情论”者则认为,只要感情完全破裂,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应该判决离婚,至于理由不正当,那是道德问题,应该在长期的教育和改造中求得解决,用不准离婚的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是不妥当的。争论虽然很激烈,但争论双方的格调是心平气和、摆事实讲道理的。应当说,这种争论对于当时引导不少女性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的婚恋问题,还是具有较大引导意义及借鉴价值的。然而,1962年国内重提阶级斗争之后,“左”倾思想开始在全社会蔓延,在有关婚恋家庭问题的争论中,开始出现主持者的结论比较武断,以及对持不同见解者的思想观点强行压制的现象。从当时在《中国妇女》杂志以及其他报刊上所登载的一些文章中,可以窥见此种不良苗头。这些文章大致上表露出以下几种带有“左”倾思想色彩的观点:(1)爱情是有阶级性的,没有超阶级的爱情;(2)处理婚姻问题要有阶级观点,要坚决与浪漫色彩的恋爱观决裂,因为它是小资产阶级世界观和生活情调的表现;(3)怎样对待婚恋问题,这本身是一场兴无灭资的斗争;(4)一个人的思想愈革命化,也就愈能正确掌握选择爱人的标准,正确处理婚恋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相比,这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已经不如过去那样宽松与和谐,开始带有某种“火药味”,因为它把怎样对待婚恋家庭问题这样一个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疏导与教育的问题,开始上纲上线为阶级立场问题。比如,当时有一篇文章就这样写道:“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婚姻问题方面,同样存在着阶级斗争”[注]参见《中国妇女》1965年第1期。。显而易见,上述有失偏颇的观点自然对那时女性的婚恋家庭观产生了较大影响,并且误导一些女性错将政治标准当作择偶、夫妻相处及处理家庭关系的唯一标准。
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时期,人们的正常婚恋家庭生活遭致猛烈冲击和严重破坏。“文革”初期,在“极左”思潮的鼓噪下,兴无灭资、促进婚姻家庭革命化的口号盛行一时。以后它愈演愈烈,涌起一股婚恋家庭生活方面的虚无主义思潮。那时,家庭变成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激烈争夺的最后一块阵地。家庭关系中的一切矛盾,包括一些生活中的无原则纠纷,都相应地变成了社会上激烈的阶级斗争在家庭中的反映。每一个家庭成员毫无例外地都要“斗私批修”。亲人们之间要相互揭发、相互批判,一切都被淹没在“不是无产阶级的东西,就是资产阶级的货色”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中,家庭亲情日益淡化,日常家庭生活情趣消失殆尽。在家庭文化方面,那时的一切活动方式和内容都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花、草、鱼、虫以至于鲜艳的衣着和人们各有所爱的方式都变成了资产阶级的代名词。阶级斗争扩大化导致“文革”期间婚恋家庭关系的病态化,“政治联姻”一时成为时尚。一些家庭出身不好的青年难以找到结婚对象,一些相互缺乏爱情的青年单凭政治激情就组成了家庭。“极左”思潮与封建血统论的畸型结合,造成了许多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和大量的婚恋悲剧。凡此种种,无不对那时女青年的婚恋家庭观念造成了深刻影响。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思想文化氛围下,在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女英雄的“感召”下,爱情成为当时女性中一些人最忌讳的用语,言必称革命,而不屑于谈情说爱,以至对追求个人的婚恋家庭幸福生活畏首畏尾。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我国人民的婚恋家庭生活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重新颁布,使婚恋家庭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当时,形形色色有关婚恋家庭问题的指导性书籍遍布于各家书店,国内报刊杂志上有关这方面的讨论此起彼伏。其中最为著名的要数因“遇罗锦离婚案”所引发的关于婚姻道德基础的讨论,以及因张洁的小说《爱是不能忘记的》所引发的关于婚外情的讨论。这些理论上的争论大体上可以被划分为“单纯爱情论”“义务论”和“爱情与义务的统一论”。“单纯爱情论”认为:爱情才是构成社会主义婚姻的道德基础,没有爱情的或者是失去了爱情的婚姻都不应该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否则便是不道德的。“义务论”认为:社会主义婚姻的道德基础应当是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心,而以爱情的有无作为判别一种婚姻的成立或解体的道德标准是不妥当的。“爱情与义务的统一论”则认为:社会主义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因此,在观察与分析婚恋与家庭问题时要防止只强调爱情或只强调义务的片面性,力求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对于大多数女性来说,“爱情与义务的统一论”易于被她们接受,当然,“单纯爱情论”“义务论”也分别为一部分女性所认可和支持。
1984年之后,随着保加利亚哲学家瓦西列夫的《情爱论》、苏联社会学家留里科夫的《三欲望》等爱情专著被译介到我国,国内也兴起一股“爱情热的讨论”。通过对爱情的探讨,人们澄清了性爱、情爱与爱情的异同:性爱是情爱和爱情的生理基础,但它只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而情爱和爱情却是在人类自然属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有社会属性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精神生活。其中,情爱仅是由“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引起的异性间的性感吸引,并不持久专一;而爱情却是人们彼此间以互相倾慕为基础的关系,它是建立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致的基础上,有着共同的志趣、爱好、习惯,兼有精神文化特征的人的一种特殊的感情,具有专一稳固性。当时,国内伦理学界和社会学界也对婚外情展开了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婚外情是我国婚恋家庭生活中的一股逆流,它是在西方性自由和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一部分思想意志薄弱者丧失道德情操和道德自律的社会表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外情的产生有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社会文化背景,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不能适应现代化生活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和提高。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于1996年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13万多对。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而引起的大约占三分之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一次有关婚恋问题的研讨会上如是说:“早恋、同性恋、婚外恋、试婚潮、情人潮、离婚潮,这三恋三潮正在中国兴起。”[注]参见1999年2月4日《澳门日报》。正是在这样一种态势下,国内酝酿修改了《婚姻法》,许多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围绕法律该不该干涉婚外情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虽然大家各执一端,但是在通过大力提高个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改善婚姻生活的质量这一点上人们达成了共识。社会学家潘允康认为:“过去的婚姻家庭讲义务,重义务,务实稳定;今天强调爱情,务虚而不稳定,离婚的增长就与此有关。对离婚现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把离婚率的增高与道德滑坡划等号,更不能说是道德滑坡的产物。”[2]73-81他还强调:“现代社会有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社会要满足人们对情感的要求,鼓励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情感破裂的婚姻可用离婚的方法去解决;另一方面,则要准备应付因此而来的家庭解体和动荡的挑战。”[2]73-81社会学家赵子祥认为:“契约关系取代伦理关系,经济关系超越亲情关系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同的交往方式和生活准则,经济因素在婚姻家庭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政治伦理本位让位于经济本位,感情臣服于财富,这是现代婚姻家庭根基动摇的不幸与悲哀。”[2]108妇女学者王行娟认为:“在婚姻外去寻求爱情来补充婚姻的不足,这本身就表现出婚姻与爱情分离的状况,仍然是婚姻低质量的一种表现。”她就此强调:“当前婚恋观念正处在新旧交替的阶段,追求以爱情为基础的高质量的现代婚姻,与传统的‘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呈现并存或相互渗透的状态。因此,问题不是爱情该不该发生,而是怎么处理好这个感情和已有的婚姻问题,怎么把道义和责任结合起来。”[2]125-127社会学者储兆瑞认为:“爱情的多次选择往往表现了人们对爱情理想的痛苦探求,同现实发生冲突所引起的失望,并试图通过不同的人来实现自己理想形象的某些特点的结合。但是,现代的家庭,应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现代的青年,应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感情与理智的两难抉择中,应自觉地选择感情服从于理智。”[2]222-225以上专家学者从不同的侧面,阐释了1990年代婚恋关系发展中所呈现的问题、趋向及特点,为这一时期的中青年女性正确理解爱情的文化价值、婚姻家庭的职能作用、适时树立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发展要求的婚恋家庭观念等,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启迪。
1995年秋,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把家庭美德建设作为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并把家庭美德具体化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翌年2月,在广州举行的全国家庭问题研讨会上,学者们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社会提倡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价值定位,应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现代人权观念的合理内核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综合体现。鉴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家庭作为私生活领域逐渐从社会生活领域中分离出来,个人生活作为相对独立的个体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以及家庭关系的重点从亲子关系转向夫妻关系,家庭功能的重点从经济功能、生育功能、赡养功能等转向情感—心理功能,家庭内部关系出现性别倾斜和代际倾斜等,不少专家学者主张在家庭文明建设中也应该两手抓,一手抓家庭美德建设,一手抓法律意识建设。学者们还进一步提出:“应该在全面分析和正确认识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有效的道德与法制教育以及社区行政管理手段,趋利避害,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注]参见1995年3月1日《人民日报》。在男女平等当时已经上升为基本国策的社会背景下,上述思想观点的传播,对于我国女性自重自爱、自信自强,积极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婚恋选择物质化、夫妻生活异质化、家庭文化多元化的挑战,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要求的婚恋家庭观,以及正确对待和处理爱情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及冲突不无裨益。
进入新世纪,社会变迁速度及运行节奏加快,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人际关系疏离化状态加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加大。面对这类“发展中的问题”的挑战,如果应对不当,则将诱发人们爱的情感迷失及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矛盾和冲突。应当看到,在传统与现代交替、夫妻关系筹码加重的婚恋家庭发展新时期,婚姻的内容在更新,家庭的形式在向多样化演变,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趋向多元化,而国家对于婚姻法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颁布,正是对此类新变化新情况的适时反应。此外,由于婚恋家庭生活领域具有私秘性、封闭性、非理性等特性,在一定时期内两性关系的非文明化倾向,在舆论宣传的处置不当以及习惯势力的推波助澜下,也表露得较为严重,以致家庭暴力、对“未婚大女”的歧视现象等时有发生。当然,也正是婚恋家庭领域出现的诸如此类的新情况新问题启发和教育广大女性:营造幸福婚姻及和谐家庭必须要以性别平等为核心价值取向,以建设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婚姻文化作为思想支撑,以提高夫妻之间的心理相容性为抓手,进而推动两性婚恋关系走向分享“深刻和完美”,共同努力创造文明和健康的社会与家庭生态环境。
迈进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就家庭建设问题在重要场合多次发表讲话,他号召国人“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期待每个家庭都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他强调,“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代替,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代替,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代替”,并且他对家庭建设寄予厚望,重申“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他还要求国人“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家庭建设的重要讲话,将传承历史优良传统与创新现代社会文明紧密结合,为我国人民在新时代坚持正确的婚恋家庭价值取向,指明了前进方向及奋斗目标。他的这些重要讲话,尤其是对推动广大女性继往开来、与时俱进,顺应新时代我国婚恋家庭变革的客观要求,树立科学合理的婚恋价值观及家庭生活观,具有正本清源、推陈出新的巨大精神效能。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婚恋家庭生活领域变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与以往相比它在其变革与发展中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对广大女性尤其是中青年女性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一,它拨乱反正,清除“极左”思潮的流毒和影响,摒弃理想主义的“乌托邦”,开展了对婚恋家庭问题全方位的、系统的科学探讨,为我国女性全面观察、深刻认识和正确对待婚恋家庭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及合理的价值取向。其二,征婚广告、婚介所、情感热线咨询、电视红娘、婚恋家庭杂志、婚姻家庭研究会等许多新生事物的涌现,使得婚恋家庭问题变得日益引人注目,为女性更新婚恋家庭观念,有效维护自身婚恋家庭权益,正确调适婚恋家庭矛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其三,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定的思想文化观念多样性的背景下,这一时期在婚恋家庭问题上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呈现出丰富性、复杂性和多变性,而对于不少中青年女性来说,则是创造和希望、矛盾和困惑并存。其四,由于科技与现代文明的发展,这一时期性科学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都远远地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对于一些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女性来说,其重要成效是引导和帮助她们从不合时宜的封建主义贞操观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大胆追求个人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其五,人们对于婚姻自由的理解也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全面、准确和科学,“合则聚,不合则散”已成为一些人通行的婚恋道德准则,婚恋纠纷中死缠活缠的现象越来越少,宽容、大度和豁达替代了争吵、报复和怨恨,一种有利于女性事业发展和婚姻幸福的新型离婚文明正在形成。其六,由于受到大众传播媒介超时空传播以及外来生活方式的逐渐渗透和影响,人们婚姻家庭生活变化的速度加快,其内容与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生活互助组”转向“精神心理同盟”。个性开始超越社会性在婚恋家庭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女性在婚恋家庭生活中的个性也开始与其社会性深度融合,并且对全社会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巨大影响。其七,在现代婚恋家庭生活中,浓郁的女性色彩已成主导倾向。其主要表现是她们的婚恋家庭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是择偶标准从重家庭背景向重个人素质转变;二是婚姻生活质量取向从单纯重物质享受向物质与精神并举转变;三是家庭角色扮演从单一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型,向家业与事业两全的敬业爱家型转变。她们正以个人的不懈努力及精彩表现矫正着男性对于家庭生活的片面理解,为家庭生活注入了勃勃生机和不竭活力。其八,在自身现代化过程中,女性的认知能力、价值取向、伦理智慧、道德情操、审美心态等精神风貌和人格素质不断提升,她们既奉献社会又惠及家庭。
从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对婚恋家庭生活演变的回顾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么一条历史轨迹:自1950年代反对封建包办婚姻起,中国的婚恋家庭关系就开始朝着平等、民主和富有创造性活力的方向迈进。然而由于反封建的不彻底性,由于“极左”思潮的萌发和泛滥,封建意识残余与“极左”思潮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逐渐融合,在长达近20年的时期内,干扰和影响到了我国婚恋家庭生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由于爱情学、家庭学、伦理学、社会学、美学、性科学以及女性学等文化科学的繁荣、发展与广泛传播,我国人民的婚恋家庭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主要表现为“自由自主、团结和睦、克己自律”的婚恋家庭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平等互助、民主协商、互敬互爱”的婚姻家庭生活文明行为蔚然成风。然而毋须讳言,由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外来生活方式中某些不健康因素的综合影响,一些女性的婚恋价值观与家庭生活观也沾染上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病菌,并且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有待于全社会认真对待并妥善地加以解决。
可以预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发达,随着人们婚恋家庭文明水准的不断提高,“平等、民主、互助、和睦”且富有现代意识和创造性活力的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将会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随着“共识、合作、创造、分享”逐渐成为女性婚恋家庭生活的主旋律,女性必将在新时代我国婚恋家庭生活中更为出彩,更加全面地展示自己在婚恋家庭变革与发展中的历史主动性和时代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