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内部转移定价问题研究综述

2019-02-21 20:08欣,苏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成本税率

辛 欣,苏 玲

(新疆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一、关联方界定及转移定价问题

(一)国内外业界对关联方的界定

1984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颁发《IAS 24关联方披露》,其中对关联方进行了定义,其特点是控制、重大影响。1995年,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发布《FRS 8关联方披露》,其中涉及满足关联方关系的条件,提出双方共受同一方的重大影响,并规定相关时间范围,同时提到在界定关联方时应关注关联关系的实质。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简称《准则》),其中对关联方进行了定义。《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主要特点是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准则》该是对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重述,都重在强调控制、重大影响。从表述上看,我国对关联方的定义基本与国际准则的定义一致,相较而言,我国准则缺少对时间范围限定的规定——它的缺失可能会导致重大影响的情况发生。例如,公司董事长离职的一段时间内,仍可能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

(二)国内外业界对转移定价的研究

Harry Sidgwick(1901)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原材料产品交换价值的理论。他认为,公司具有生产者与消费者双重身份,必然存在关联交易,所以就会产生价格转移的行为。E.J.R.Booth&Oscar W.Jensen(1977)认为,转移定价是同一公司中不同部门之间转移但并非是最终产品的单位价格[1]。W.Gerry Howe & James F Cox(1994)认为,转移定价是指在同一公司中部门之间转移产品或服务时制定的定价方式[2]。Steven C Wrappe(1999)认为,转移定价是公司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无形资产、服务或产品时使用的定价依据。Otto B Martinson& Tim C Mc Kee(2001)认为,转移定价是不同子公司之间或者是母子公司之间,双方进行原材料、产品、服务等活动时的交易价格[3]。整体上看,国外学者对转移定价的认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公司向其关联公司或者公司内部门之间提供无形资产、服务或产品时制定的价格;商品在法律上独立而经济上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公司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活动时制定的价格。

相较国外学者研究而言,国内学者对于转移定价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范围也相对较小。国内学者对转移定价的研究内容,目前限于在公司集团中部门之间进行转移,没有跨越国界,即同一个国家中的公司内部进行转移产品或劳务的行为。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转移定价影响本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即地区范围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转移定价的界定问题,一直是个学术难题,至今尚未有一个普遍为各国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定义。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将转移定价界定为:集团内部的某个部门向集团其他部门提供劳务或产品的交易价格,是关联公司间交易的一种定价行为,较为合适。

二、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相关理论依据及测量方法

(一)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理论依据

1.交易成本理论

Coase R.H(1937)提出交易成本理论,其理论对公司的本质加以解释,即公司分工的专业化和市场价格机能间相互运作,在经济体系下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由于使用市场价格机能成本相对较高,就形成公司经营机制,其中公司交易费用就是其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由于市场、公司配置与交易成本两大因素相互影响,所以交易费用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公司收益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交易费用的上升,会导致公司利润减少,所以公司开展采购活动时都希望降低自身的市场交易费用。

Williamson(1975)认为交易成本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出现市场失灵现象造成的交易困难,而该现象来自交易环境与人性因素间的相互影响。Williamson认为,交易成本的范围较广,难以对于交易成本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举例;鉴于不同的交易就会涉及不同种类的交易成本的特征,可以根据交易性质将其划分为6个种类。之后,Williamson(1985)进一步将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分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5]。

Dahlman(1979)提出了交易成本的基本内涵。他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在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公司必然会选择较低的交易成本:不少公司都将关联交易作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公司都与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上市公司通过与它们的关联交易就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2.均衡价格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阿弗里德·马歇尔(1890)是均衡价格理论的主要创立者。他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即生产者所要求的出售价格与购买者所愿出的购买价格)的均衡力量所决定;供给价格决定于商品的生产费用,即成本;需求价格决定于这一商品对购买者的边际效用。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存在纯粹的竞争性市场经济,市场更多的会受到诸如政府补贴、政府的支持价格或是价格限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可以借助均衡价格理论来分析研究诸多因素所带来的不同影响。

(二)转移定价的测量方法

1.直接法

Lo et al.(2011)通过直接观测公司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或者公司和不同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平来测量转移定价的合理性。这种观测方法具有直接、可测量的特点。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其下上市公司必须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披露,并采用指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来衡量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合理性和交易操纵程度。由于很多国家并未对上市公司提出以上披露要求,导致相关数据无法获得,因此,直接法在使用范围上有较大的限制。

2.盈余波动法

格鲁伯特、穆迪(1991)认为,如果公司的经营环境在没有较大波动、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司盈利能力若出现不合理的剧烈波动,同时存在投资活动或关联交易数量骤然增加或减少的现象,就有较大可能存在着不公平的转移定价或盈余操纵。

3.综合指标法

综合指标法是指通过建立转移定价的相关指标,即通过建立多个与关联交易相关且有用的数据,用间接方法来测量相关转移定价的程度。Richardson etc(2013)采用“转移定价不合理性”等八个观测点组成哑变量构建综合指数,通过哑变量取值计算分值,根据分值的高低来判断转移定价的操纵程度,即分值越高,操纵程度越高。综合指标法中,综合指标在观测指标设立的全面性、数据收集与分析的合理性、普适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研究空间。

4.税率比较法

税率比较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地区间的税率差异,或公司实际缴纳税税率差异和缴税额差异,来推测公司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行为的方法。Harris et a1.(1993)曾通过跨国公司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其他地区所支付的税额与税率的差异,判断跨国公司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行为。Conover et al.(2000)研究发现,1986年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致使美国国内税率与其他国家税率差距得以缩小,跨国公司出现了显著的收入回流和对美国之外的国家投资额减少的情况[6]。该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存在利用国家之间税率差异,通过转移定价方法,以实现收入回流的避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转移定价测量方法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公司转移定价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监管当局并不喜欢这样行为。这不免会让人产生质疑:这个假设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利用税率比较法推测公司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行为是否更为科学。

三、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实证研究

(一)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

1.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也出于绩效评价和激励作用的考虑

Tang(1979)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加拿大400家公司进行调研。研究发现,公司利益(利润)最大化和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是影响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两大动机。也就是说,公司制定的转移定价政策既要与公司整体目标一致,又要能满足管理层对下属单位业绩考核的需求[7]。

国内学者刘瑜(2014)认为,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目的是提高公司内部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可以通过经济上的奖惩制度对各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得到提升。

2.减轻税负、避免价格管制、逃避风险

Jenkins& Wright(1975)通过对美国石油集团的相关调查发现,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子公司盈利性更高[8]。Harri(1993)通过对美国95家以制造业为主的跨国集团调研表明:1984-1988年期间,被调研的跨国集团通过转移定价对税前利润进行了转移,从而减轻集团税收负担3%-22%[9]。刘胜军、张媛媛(2008)和徐冰(2011)认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是为了减轻税负,规避东道国在外汇的不利管制,规避国际金融风险,优化资金配置,等等。

3.操纵盈余,达到个人目的或误导投资者

Kohlbeck& M ayhew(2004)通过对公司高管层的具体薪酬方案研究,在厘清关联交易数量与高管薪酬水平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关联交易被当作补偿薪酬计划流动性的手段”的结论。国内学者胡燕(2012)认为,我国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通过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虚增账面利润,诱使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以达到公司融资目的、虚增公司股权价值,甚至进行非法套现”的现象。

(二)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因素

1.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存在导致转移定价偏离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谢清喜、郭飞和王瑞英(2003)从股权结构和盈余管理的双重角度出发,对关联交易研究发现,“相对于一般性质的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会更易被操纵,因此,交易价格也会变得不公允”[10]。

2.相关法律制约措施完善程度

以我国为例,我国相关法律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制约措施还不完善。例如,税务机关查处的涉外公司利用转移定价偷逃税款案件,其处理结果多是要求相关涉外公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补缴相关税款,并未有相配套的惩罚措施。

(三)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给公司带来的影响结果

公平合理的转移定价能够“帮助公司节约交易成本,并起到激励作用”。郭凤林(2013)认为,如果公司集团内部能够合理地实施转移定价策略,不仅能加强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制约,还可以紧密关联公司间的合作分工关系,以使集团整体战略目标得以最终实现[11]。

不公允的转移定价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Kant(1988)认为,当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时,如果后者持股比例相对较高,跨国公司会使用转移定价手段把合资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海外[12]。这会造成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资源掠夺,影响东道国社会资源的配置。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转移定价可能会激励管理层合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可以看到国内外业界对转移定价的界定呈现出“由单个公司内部之间到公司集团内部再到公司联盟”的演变过程。国内外学者们在交易成本理论、均衡价格理论、公司内部化理论等基础理论框架下,对转移定价的识别测量方法、动机、影响因素、后果等进行了多角度深入研究。可以看出,当下对转移定价的界定仍然是业界的难题,而且对于不公允的转移定价的识别测量方法的可靠性仍存在争议。

笔者推断,下一步对转移定价研究重点可能在以下几方面:

(一)测量转移定价是否公允、合法方法的适用和改进

采用间接测量方法对于转移定价是否公允、合法的界定较模糊,难以识别和辨认。相对切实可行的直接测定方法,则需要披露必要的相关数据,但很多国家没有对上市公司强制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使得数据难以获得,导致此方法的应用受到限制。综合指标法在其应用的普适性方面有待研究,将来可以在建立指标架构体系标准、行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数据全面分析方面得到进一步改进。对于税率比较法而言,由于同一税率存在区域性差异、政策差异,导致此方法只能在限定区域内使用。如果将来可以在不同区域采用中间税率或税率均值进行内部转移定价的比较,那么,其税率取值的标准值得学者进一步研究。

(二)转移定价的理论框架的完善和发展

当前,转移定价的研究前提都是建立在“转移定价一定会带来成本的降低”基础上,但对于“转移定价会不会带来成本的降低”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且转移定价对相关部门的激励作用对公司整体绩效的影响程度还不够清楚。

(三)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研究对象的扩展

当前,对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相关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集团(公司),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研究尚显不足;跨国公司在不同地区的关联交易涉及的避税、利益输送等问题仍是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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