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先瑾,唐建兵
1.合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安徽合肥,230601;2.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乡村精英,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始终扮演着将村民与国家、农村与城市衔接起来的重要角色。他们不仅是国家政策在乡村社会贯彻落实的关键力量,也是乡村凝心聚气、村民协同奋进的桥梁和纽带。在此意义上,美国历史学家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将乡村精英形象地称之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经纪人”(brokerage)。当前,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最后冲刺期,推进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小康的“最后一公里”既需要搞好顶层设计、提升工作格局,亦需要基层政府态度积极、善于作为,更离不开社会力量的主动参与、互动协作。乡村精英作为介于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向上与政府对话,向下同村民沟通,在精准扶贫推进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小觑。
“精英”概念词汇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法国,意指“精选出来的少数”,至19世纪末在欧洲大陆开始广泛运用到政治学、社会学等著作中。那么,何谓精英呢?堪称精英研究之鼻祖的意大利学者维尔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 Pareto)言简意赅地道出其间真谛,“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1]。此亦可从狭义和广义层面来进行理解。就狭义视角而言,精英被看作是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典范人物,具有杰出的才能或超凡脱俗的本领;就广义视角而言,精英是在特定群体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享有较高社会威望,能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的人。就其实质而言,精英理论也就是人群分层理论,是以社会异质性为逻辑起点,将特定群体中的社会成员按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分层罢了。西方精英理论在近代思想家梁启超的宣传鼓吹下,逐渐在中国知识界传播开来,自此以降围绕于此的研究执着而热烈。乡村精英作为其间的重要议题,专家学者颇为关注。
客观论之,乡村精英的研究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近百年来,乡村精英的概念内涵、角色特征、地位作用等议题始终是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关注焦点,譬如,费孝通的“双轨政治”理论、孔飞力的“士绅操纵”理论、王恩斌的“边际人”理论、(美)司考特·罗泽尔的“主人—代理人”理论、(美)简·奥伊的“庇护关系”理论等。但是,究竟何谓乡村精英,时至今日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基于学科视角、情感倾向等差异而有不同论断。就概念属性而言,精英是有杰出才能和超凡本领的社会群体;就基本特征而言,精英处于社会分层体系中的较高位置,边界清晰而分工明确,是对其他社会群体保持开放态度的社会群体。以此推论,不妨给乡村精英下这么个定义:乡村精英是指在乡村社会里,那些凭借个人能力或利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相对优势而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取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同时努力参与乡村治理并实质性地影响乡村社会其他成员的行为选择和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的社会群体。乡村精英因应时而生、随势而变,不同时代背景有不同的乡村精英。帝制时代的乡村精英以宗族士绅为代表,近代社会的乡村精英以逐渐失去道德约束的土豪劣绅代之;新中国成立初30年时间里,在国家权力的强制介入下,新型政治精英成为乡村精英的最主要代表。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消解,“农民解除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大量的乡村能人涌现,乡村精英的内涵与地位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2]新时期的乡村精英倘若以其影响力的来源为标准,一般划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和社会精英;根据其行事动机即其是否“嵌入”村庄为标准,可分为保护型精英和赢利型精英。保护型精英生活面向农村,恪守“熟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准则;赢利型精英生活面向村庄之外,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准则,缺乏护村爱民的公益心。依据乡村精英是否享受国家财政供给或承担法律授权的职务和实质性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来划分,则可以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最后一种分类方法既避免了两种乡村精英意识形态上的差别和误区,又破解了乡村精英角色重叠、边界模糊难题,因而更加切合实际。
1949年新生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最广大的农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获得了参与公共生活的政治权利,乡村精英的身份及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作用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三反五反”“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群众运动中,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急剧变动重组。新生政权依靠强力将乡村精英整合进自己的组织系统中,使其生成机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此时的乡村精英无一例外地来自党和国家的正式授权,对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有着很强的依赖性。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家各项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宣传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也是理解最深的乡村群体。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社会构成和权力结构逐渐由单一同质的结构向多元异质的结构转变,乡村社会的行动主体越来越复杂多元。“政治精英一枝独秀的局面被打破,依靠家族力量、经济实力、知识阅历、社会声望而在村中发挥影响力的新型精英重新浮出水面”[3],他们不仅是国家扶贫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力量,更是增强乡村向心力、凝聚力的关键纽带。但是,由于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过多地依赖国家行政权力配置各类资源,致使行政权力不断向农村社会蔓延扩张,孱弱而分散的社会力量的活动空间变得越来越小,无法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乃至于在推进扶贫的实践中,社会力量实际被边缘化。此外,在“政府力量主导”的扶贫格局下,基层政府、镇村干部和村民之间信息获取的严重不对称,使得普通群众很难对政策的实施发挥监督作用,致使一些基层政府与营利性企业组织之间形成了“利益庇护关系”,引起了扶贫治理的“内卷化”。为克服传统扶贫模式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党和国家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提出了精准扶贫战略。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作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明确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概念。2015年6月,他在贵州考察期间又明确了精准扶贫的具体要求,将扶贫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级层面,扶贫对象更加具体化、实体化,锁定到贫困村并直接瞄准贫困户。然而,由于多层委托代理、基层权力寻租、“熟人社会”关系网络和非正式制度规范等复杂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权力与贫困群众很难实现无缝对接,因而在政府确定扶贫对象时依然还存在“扶贫瞄准目标偏移”和“选择性扶贫”等问题[4]。在这种情况下,衔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乡村精英的天然优势,对打通扶贫开发“最后一公里”的困境问题,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显现出来。
推进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需要各方面在扶贫政策理解上有着较多的共识,避免在扶贫政策理解上出现较大偏差。倘若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广大村民接收的政策信息滞后或不完整,甚至是接收到的是以讹传讹的错误信息,就会对政策心存偏见,乃至影响到政策的贯彻执行。譬如,在识别扶贫对象时,村民对现行识别标准、识别程序等存有疑虑,仍然沿袭模糊识别法进行识别,就会导致真正的贫困人口被“屏蔽”。因此,加大精准扶贫的政策宣传,转变村民对扶贫工作的认识,增进村民对扶贫法规知识及相关政策的了解,尤其是贫困群众的支持是较为可取之法。而扶贫相关知识的宣传却需要乡村精英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譬如,作为社会精英的士绅族人对扶贫政策的积极宣传会影响到同宗族的很大一批人;作为文化精英的教师艺人能够将专业的精准扶贫知识变成言简意赅的内容并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现出来,易于普通村民接受和理解,也就增加了他们对精准扶贫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扶贫资源的流向及目标预期,扶贫可分为救济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救济式扶贫重在输血,可以依据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多寡向较为贫困群体直接转移资金或提供福利;而开发式扶贫输血与造血并举且侧重于造血,实质是通过增强贫困地区的自我积累能力并提升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达到稳定脱贫、建成小康的目的。这种扶贫方式是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或发展潜力为基础和前提的有条件开发,因而“对穷人的瞄准只是概念性的,一旦付诸实施,一定是相对富裕的群体、较有能力的精英群体首先获得扶贫资源并从中受益。”[5]其实,在开发式扶贫中,贫困群众依然比精英群体更需要获得扶贫资源,只是基层政府考虑到很难直接激活这类群体,为了应对来自上层的绩效考核扶贫实施效果,而不是公平,成了追逐的首要目标。这样,基层政府会将有较高声望、较强能力、较好发展基础且与贫困农民利益共生的精英群体作为最关键的节点,引导开发性扶贫资源流向这类群体。乡村精英获得开发性扶贫资源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特有的乡愁情结激发他们凭借自有的资源链条,配合基层政府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集群,并吸纳有发展潜力的贫困农户参与其中,这就形成了与贫困群众共享共赢的“正和博弈”格局。乡村精英通过贫困群众可持续发展内在动力的塑造和培育,进一步提升了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他们增收脱贫。
精准扶贫工作必须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多点发力、各方出力、共同给力的扶贫攻坚大格局。长期以来,在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农村人财物大量外流,导致农村呈现出“空心化”的发展态势。这是当前农村精准扶贫工作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但是,有着深厚乡愁情结和较强道德责任感的乡村精英的存在,使乡村社会仍然保留着基本的活力和秩序。尽管数量不多,却是村庄中较有影响力且能起着示范带头作用的人,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最重要骨干,是乡村精英的重要组成部分。脱贫攻坚的冲刺阶段,乡村精英是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力量,也是贫困群众的学习样本,凭借其个人力量有助于促成村庄集体行动。他们参与精准扶贫实践、合理利用扶贫资源,不仅可以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还能往上向政府反映普通村民的真实意愿和发展诉求,往下向贫困群众传递扶贫相关信息,帮助贫困群众解决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技术、资金和销售等方面难题,带领贫困人口走出贫困、走向富裕。
精准扶贫政策得到落实,贫困地区持续发展,贫困群众就是最大受益者;反之,贫困地区发展缓慢甚至停止,贫困群众就会成为最大受害者。当前,扶贫方式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更加注重扶贫的效益和质量,终端监管变得重要而迫切。广大村民尤其是乡村精英就成了精准扶贫监管的重要群体。但从实践来看,普通村民基于眼前利益和扶贫溢出效应的侥幸心理,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态度颇为暧昧。这不仅仅是因为普通村民扶贫知识缺乏和信息闭塞,难以对精准扶贫政策的“虚”和“实”进行准确判定,深究其因,其关键在于缺乏精准扶贫政策监管渠道,当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偏离贫困群众利益时,普通村民不知道向谁反映、如何维权。更有甚者,由于部分村民利己意识、防卫意识较强,即便在扶贫实践中出现利益受损的事实,也持忍气吞声、怒而不言的消极态度,根本无法满足公共质询、决策咨询等系列制度的顺利执行。而乡村精英却与之不同,一方面,他们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精准扶贫执行偏离预设目标时,敢于挺身而出,针对问题表示态度、发表看法;另一方面,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扶贫价值取向、扶贫资金用途等相关信息,并运用比对现实的超强判断能力,对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监管。况且,乡村精英也比较熟悉村规民约和村民的生活习俗,可以弥补基层政府监管上的某些盲点,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基层政府履行精准扶贫质量的监管职能。
相较于普通村民而言,乡村精英“在配套资金、市场信息、专业技术、发展眼光等方面拥有较多优势,更可能让开发式扶贫项目发挥效益。”[6]在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精准扶贫的效度与选择和培育、塑造何种精英密切相关。真扶贫、扶真贫、见真效的前提是扶贫资源与乡村精英的有效对接。因此,在推进精准扶贫的实践中,要充分利用乡村精英在贫困治理中的角色优势,善于发挥其积极方面,有效地推动扶贫工作精准化。
乡村精英具有较深的知识涵养和较高的政策认知力,他们“介入政策过程越深、对政策过程影响越大,则表明其政策能力越强。”[7]但是,受“冷漠型”政治文化遗毒的深刻影响,扶贫推进实践中基层政府过分强调“经济指标”,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生态建设,除体制内精英有机会参与外,体制外精英很难参与涉及扶贫政策过程。这种现象显然与扶贫推进全员参与、多点发力的要求相悖。摆脱精准扶贫“单兵作战”的困局,需要持开放性姿态,充分吸收体制外的乡村精英,让他们介入扶贫的政策过程,鼓励他们积极投身于扶贫开发事业。一方面,可以聘用富有奉献精神的乡村精英为扶贫干部,宣传、动员仍在观望的村民积极参与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实施。另一方面,成立主要由乡村精英组成的乡村扶贫协作推进小组,这既有助于缓解村干部和驻村扶贫专干工作强度大的问题,又可以让扶贫政策落地生根,实现扶贫工作与普通村民紧密结合,拓宽贫困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况且,乡村精英主动介入扶贫政策过程也起到了权力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有效地避免了扶贫政策执行偏离和扶贫资源配置中的“精英俘获”现象,这样,贫困群众才能真正地成为扶贫的获益群体。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必须帮助贫困群众“立志增智”,这样才能激发扶贫活力,形成扶贫动力,继而从根本上铲除贫穷滋生的土壤。乡村精英知识阅历丰富、思想异常活跃,作为乡村社会的先进力量,言行举止很容易被贫困群众接受和效仿。首先,引导贫困群众确立脱贫志向。乡村精英的思想引领是贫困群众确立脱贫志向的一剂良药。借助乡村精英的思想引领作用可以帮助贫困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导他们增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意识,克服“等、靠、要”等消极懒惰思想,摒弃不合时宜的陈规陋习,唤醒他们用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的斗志和决心。其次,激励贫困群众树立脱贫信心。俗话说,有信心才会有干劲。而乡村精英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纠正贫困群众的认识偏差和消极心态。基层政府要充分利用乡村精英的影响带动和示范激励作用,培育优秀的乡村文化,特别是培育乡村勤劳发展、奋勇争先、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让贫困群众自觉树立起不惧艰难、战胜贫困的信心。再次,帮助贫困群众提升劳动技能。技能培训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乡村精英中先进典型的技能展示和“现身说法”,能让贫困群众在发展生产的实践中获得见识、增长本领,进一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扶贫实践中,老、弱、病、残等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人群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已是相当困难,他们很难直接承接开发性扶贫资源,只能通过“精英-贫困群众”这个扶贫链条,在企业中从事简单劳动,分享更多的扶贫利益。而乡村精英正好能够弥补这种群体无力承接开发性扶贫资源的缺憾,他们比较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了解乡村文化风情,能灵活地运用“情-理-法”三种规则,做通绝对贫困群众的思想工作,在带领贫困群众转变观念、组织生产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因此,基层政府不能因为扶贫资源配置中存在“精英俘获”问题而因噎废食,将所有的精英群体一概屏蔽,而应当立足于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产业集群,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资源整合型扶贫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区别对待赢利型精英和保护型精英,充分发挥保护型精英的产业协作作用。为此,基层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帮扶和财政奖补等多样化方式,搭建多主体产业运作平台,并将保护型精英作为开发性扶贫资源的率先承接者,为特色生态产业发展谋求更好更大的政策空间,从而让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人群分享到更多的扶贫政策红利,促进他们经济增收,走出困境。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深入推进,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急剧变迁。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越来越低,村民个体间的协同合作能力急剧下降,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弱,导致组织生产困难、交易成本偏高、利益流失加速,乃至近年来“三农”问题更显突出并陷入了“低水平均衡陷阱”中。农村制度体制发展不均衡时,农业集约化、农民组织化就成了“整合弱小农户经营和大市场矛盾的有效手段”[8]。基层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应当尽最大可能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优化制度环境和政策空间,为广大村民提供组织合作的公共平台。普通村民基于知识结构和资源条件,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自发地团结起来建立公益性民间组织;而乡村精英拥有适额的社会资本,在乡村社会具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将其他村民凝聚起来,组建这种组织。这种基于乡村实际自发组织起来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多样化的扶贫形式打破了贫困固有的恶性循环怪圈,不但可以募集到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还能够引介其他领域先进的项目管理、监测和评估的经验运用于扶贫开发实践,提高扶贫工作实效。值得提及的是,公益性民间组织还可以超越村域的狭小范围,参与到更广泛的扶贫行动中,推动区域之间的减贫经验合作交流,共同解决贫困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