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4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这是农机监理部门以行业身份出现。同时,也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建设的需要,大量的拖拉机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当时农机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然而,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2004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实施,一些新型的农机具不断涌现出来,农机安全管理的方向也从道路回归到田间地头,管理的对象也从纯粹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转到纯农田拖拉机、收割机等多种农机具。农机化发展形势的新变化,给农机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农民对农田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往往认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拖拉机相比,作业环境简单,只要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因此大多数农户购机后不主动办理注册和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机手操作技能低,忽视安全操作,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随着农机培训机构办学社会化的提出,各地农机管理部门不再承担农机技术培训。受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及教学人员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具有从事农机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非常少。农机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只能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师傅临场指导速成,缺乏系统的操作技能培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的持证率也因培训机构缺乏而受影响。
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水稻插秧机等机具的免费实地检验,只能由检验人员通过“眼看、手摸、耳听、脚踹”的传统做法凭经验估测,安全技术参数无法进行到位的检测。农机安全检测设备的缺乏和检测手段的落后,已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基层农机管理力量薄弱已是各地的普遍现象,特别是乡镇一级单纯从事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较少,大多身兼多项工作,岗位变动也是常事,农机业务知识不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行政村农机安全管理员的设置呈空白状态,没有建立起乡村与机手有效沟通联系的通道。
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力量向农村延伸,推动设立乡农机监理员和村农机安全员,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和行政村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强化农机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农民机手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乡村监管体系,行政村设置农机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乡镇做好本村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举办农机安全法规培训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
建议将农机操作技能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对其进行政策扶持。完善农机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和驾驶证(操作证)核发机制。建议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农机驾驶操作技能培训)的农机从业者,可以凭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向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收割机操作证)申领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操作证)。其他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操作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机操作)将作为农机从业人员的必备证书。
创新农机检验运行模式,可以通过开展农机第三方检验,实施“检管分离”,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修订农机安全检验员的申领条件,让一些有农机维修技能、具备维修资格的维修人员加入到农机安全检验员队伍。制定第三方农机检验主体的许可标准。农机化管理部门加强对第三方农机检验主体的检验模式、检验能力的监管,从而有效保证农机检验质量。
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职能,将原有的农机执法人员充实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提升农机执法监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的农机执法中队。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引进先进农机检测、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装备,提高农机执法装备的配备水平,增强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加强对农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农机执法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