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共性问题分析与对策

2019-02-21 06:35王净怡
重庆建筑 2019年2期
关键词:隔声建筑节能重庆市

王净怡

(1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 400015;2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 400015)

0 引言

重庆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自2008年1月1日起已全面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2016年12月1日起已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以下简称“居建标准”),全市公共建筑2016年9月1日起已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以下简称“公建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逐步提高,随着市住建委日常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阶段中,初步设计资料申报、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说明中均存在部分共性问题。

1 初步设计资料申报

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庆市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含工业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项目)不再进行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而政府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时限内完成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

通过对近三年重庆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项目首次资料申报情况进行梳理,发现近50%的项目存在首次报审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1 申报前置手续未完善

1.1.1 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未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为加强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和《市外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凡承接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并报市住建委建筑节能处备案,对因未能及时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测试而暂不满足备案要求的市外设计单位,可就单一项目向节能处申请开展该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自审工作。

1.1.2 项目未通过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论证

根据居建标准第1.0.5条和公建标准第1.0.4条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居住建筑项目应组织开展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论证,政府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在申请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前组织论证,对外围护结构节能(绿色建筑)措施的安全性,声、光、热环境,冷热源配置等进行分析和优化,形成《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意见》,作为开展项目设计审查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依据。

1.2 申报材料不齐全

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所需资料相较于传统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较多,多数项目在第一次申报时存在资料不齐的情况,如缺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场地选址报告书》、《内表面最高温度计算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以及超高超大建筑项目的《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意见》等。

1.3 申报材料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如《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意见书》未加盖自审专用章、审签人员未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等。

2 建筑节能设计模型

2.1 模型设置错误

计算模型设置错误是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中最常见的问题,且错误类型繁多,其中常见的错误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项目建筑节能能耗计算气象参数选择错误,如区县项目按照主城项目的气象参数进行计算;二是建筑模型朝向与设计图不符;三是模型墙体建立与设计图不符,热桥柱漏设;四是外门窗大小与设计图不符、外门窗漏设或凸窗按平窗设置;五是部分耗能房间未进行节能计算,如位于地下车库的消防控制室、门岗等;六是部分耗能房间按非耗能房间设置,如大于5m2的储藏室、纳入节能计算的封闭阳台(图1)、居住建筑中的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七是部分外窗可开启面积比取值大于0.5,未明确其开启方式;八是楼板设置错误,由于实际建筑中进行节能计算的一楼楼板下常有架空层或者地下车库,而PKPM节能模型建立时默认一楼为地面,因此常见的错误有架空楼板按地面设置、功能转换处楼板按地面设置、未设置无效楼板等。模型设置错误会导致计算模型与实际建筑不符,影响PKPM软件对建筑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图1 封闭阳台纳入节能计算但未按能耗房间设置

2.2 材料设置错误

一是采用无国家、行业和重庆市应用技术标准的材料,未按《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工作程序〉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二是采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中的材料。例如:在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外墙采用建筑用玻璃幕墙,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八号)》要求;外墙采用面砖作为饰面材料,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要求等。

三是保温材料的修正系数和构造措施不符合标准要求。修正系数错误常见的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根据《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J 50-055-2016)的要求,其修正系数应取1,并在选用材料时明确砌块类型及灰缝厚度;构造错误常见的如地面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根据《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要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中,保温层上应设置不小于40厚C20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Φ6.5@150钢筋网,在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中,保温层外应设置100厚M5砂浆砌烧结多孔砖保护墙[1]。

四是地下车库顶棚或与地下车库相邻的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过低。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第3.0.2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墙体和楼板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性。在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设计中,部分项目的地下车库顶棚(通常为功能转换处楼板)与地下车库相邻的墙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的难燃型聚苯板或难燃型膨胀聚苯板作为保温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

3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说明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3.1 公建标准设计常见问题

(1)项目为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高能耗公共建筑,未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供冷供热,不符合公建标准第7.1.1条要求。

7.1.1 条为应执行条文,要求“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实施条件,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含)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高能耗公共建筑,应采用水源(或土壤源)等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进一步明确了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完全认定条件,如表1。

除了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要点还提出了采用复合类型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认定。对于采用了可再生能源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要点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等。对于不能满足要点完全认定条件的政府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工作程序》的规定,在申报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前组织专项论证,证明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或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不适用性,并形成《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意见》。

表1 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完全认定条件[3]

(2)未明确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符合公建标准第8.2.3(3)条要求。

8.2.3 (3)条为评分项条文,要求“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次/h”[2]。该条文达标途径为:自然通风房间可开启外窗净面积不得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4%,建筑内区房间若通过邻接房间进行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应大于该房间净面积的8%,且不应小于2.3m2[4]。在设计中,部分项目未明确自然通风房间可开启外窗净面积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4%,还有部分设计人员将标准第3.2.11条“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与本条文混淆,误将窗墙面积比不小于10%或设置机械通风当成自然通风换气次数的达标途径。

(3)项目选择标准附录D“室内环境质量”可选条文8.2.7,主要功能房间噪声级设计值不符合公建标准第8.2.7条要求。

8.2.7 条为可选项条文,要求“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和高要求标准的平均数值”[2],其中,学校建筑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只有一个级别,该级别为低限要求,高要求标准限值在此基础上降低5dB(A);对于旅馆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室内噪声级限值中二级为低限标准,特级为高要求标准。在设计中,部分项目仅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进行设计。

(4)项目选择公建标准附录D“室内环境质量”可选条文8.2.8,未明确主要功能房间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不符合标准第8.2.8条要求。

8.2.8 条为可选项条文,要求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宜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和高要求标准的平均数值”[2]。其中,学校建筑在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隔声标准中只有一个级别,该级别为低限要求。空气隔声性能的高要求标准限值为低限标准限值提高5dB。撞击声隔声性能高要求标准限值为低限标准限值降低10dB。对于医院建筑,病房的门通常无法设置门槛,而且在门上还设置有观察窗,其空气声隔声性能通常无法达到更高要求。对医院建筑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可不做要求。对于旅馆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隔声标准二级为低限标准,特级为高要求标准。在设计中,部分项目仅按照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进行设计。

3.2 居建标准设计常见问题

(1)部分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于建筑外立面凹槽处,凹槽深度大于4.2m,不符合居建标准第4.1.5(3)条要求。

4.1.5 (3)条为应执行条文,要求“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5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自风机出风口起算不应大于4.2m”[5]。其中,凹槽深度按室外机排风口至凹槽两侧总短边墙最远端的垂直距离计算 (开敞阳台的开敞部分深度不计入),当凹槽宽度大于5m时,可不视为凹槽[6]。

(2)未明确居住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不符合居建标准第4.2.1条要求。

4.2.1 条为强制性条文,条文解释中要求“居住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 (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且每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可不进行节能计算,外门采用全玻门时可采用单玻门,外墙应按照其上部居住建筑外墙节能设计措施执行,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7W/(m2·k);上部居住建筑底层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节能设计”[5]。在设计中,部分项目未对居住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围护结构措施进行明确。

(3)未明确采暖空调空间建筑通风器/系统使用位置及类型,不符合居建标准第4.3.5条要求。

4.3.5 条为应执行条文,条文解释中要求“对于九层(含九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以下的住宅建筑(不含保障性住房)和申请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绿色生态小区项目,每个供暖空调房间应设置新风口或机械通风系统满足供暖和空调季节换气次数1.0次/h的要求。上述类型外的其它建筑除选用机械通风或设置新风口外,可采取二次装修时安装具有新风换气功能的空调器等,满足供暖和空调季节换气次数1.0次/h的要求”[5]。其中,新风口包含自然通风器和机械通风器,具有新风换气功能的空调器包含分体式空调。对于住宅底部的商业配套服务网点可按照自身的设计规范执行。

(4)未明确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停车设施占停车场(库)面积的比例,不符合居建标准第8.2.18条要求。

8.2.18 为评分项条文,要求“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且其面积不应低于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面积的5%”[5]。绿色建筑应鼓励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在细节上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设计安全方便、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的自行车停车场所。考虑到重庆的实际情况,本条除考虑自行车的使用,还同时考虑了摩托车、电瓶车的使用,以避免车辆乱停乱放。摩托车、电瓶车及自行车等停车位可与机动车位共用,其总面积不应低于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面积的5%。

4 原因分析

通过对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可知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设计单位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初步设计审查流程不了解,导致资料申报过程中问题较多;二是各专业配合度不够,在设计过程中其他专业发生了设计变更时,节能设计未及时调整;三是设计人员对标准及相关配套技术资料掌握不够,理解不到位、对建筑节能设计软件的应用不够熟悉;四是建设、设计单位对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视度仍有所欠缺,重效率轻质量的情况普遍存在。

5 对策和建议

一是针对不同专业,编制培训教材,加大培训力度。目前的培训工作,多数以专家对标准的讲解为主,对于如何设计、如何审查,各专业具体要做的工作,要注意的事项,讲得不多。专项培训应以提高设计水平为目的,统一编制各专业的培训教材,对设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做到培训时“师资不同,效果相同”。二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实施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实施情况,提高重庆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三是定期收集整理标准执行过程反馈意见。定期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对确实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以标准勘误的形式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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