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德
(乐都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青海 乐都 8107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和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四类,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家庭农场。其中专业大户就是主要从事某种单一的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其规模要大于分散经营农户的生产规模,而且专业程度较高。区分其与一般农户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维度,即规模和专业化。特点就是所生产的农产品较为单一,参与市场流通比较被动,生产效率和普通农户相比有所提高。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化经营单位,具有法人性质,和专业大户相比,虽然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但是其产业链较长,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并非简单的从事初级的农产品生产。这种模式集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为一体,可以涵盖到第一二三产业,例如一户人家既种植大规模的土地,又开办了农产品加工厂,还从事乡村旅游或者经营农家乐等。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我国农村发展以及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主要表现在有利于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产镇融合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拓宽收入来源空间,提高农民富裕度;有利于城乡良性互动发展,增强城乡融合力。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步入了新常态发展,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其重点工作就是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对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必须认清当前的新形势和新变化,进一步优化功能、优化制度,优化运营,进一步规模运营,产业融合,转型升级,进一步获得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按照“规范、提升、创新”的思路,强化规范基础,聚力能力提升,聚焦创新引领,推进多元、创新、融合、共享,规范发展,走出一条规模适度,运行规范、机制灵活,联结广泛,开放包容的发展之路。
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开放理念,不断实现合作领域的拓展,不仅要实现技术人才、土地、资金等要素的充分整合,同时还应实现组建方式、运行机制上等方面的多元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优势,组建专业合作、农地合作、富民合作、劳务合作、民宿合作,休闲观光合作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实现包容性发展。
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还应加强合作社的规范化,具体应抓好示范创建、抓好整体推进、抓好典型培育、抓好名录建设、异常合作社排查、年度公示、项目引导工作。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品认证,物联网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深度加工,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在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鼓励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积极开展产业合作,实现农业与工业、文化、健康等产业的有效融合,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探索,建立新兴业态,充分挖掘农业其它功能,包括生活功能、生态功能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建立田园综合体,还应为合作社为提供支持,建立一二三产业链,促进农业的全面发展,积极探索融生产、销售、加工、信用于一体的综合社建设。
积极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其它种类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和多层次的合作和联合,组建行业性和区域性的联合社,及各类联合社,市级成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会,未成立联合会的推动加快建设,有条件乡镇推动建立联合会,加快构建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协会网络,使之成为合作社综合服务体,引领合作社联合发展,提供综合服务。加快联合社特别是“苏合”销售联合社转型升级,向产品转优,渠道转宽,业态转新,功能转多四个方面转型,鼓励家庭农场集群发展,共同形成发展合力。
人才培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所以还应加强对农业经营者的培训,培养更多新型职业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为此可以根据针对农业经营主体,应实施三年培训计划,建立市、县区、乡镇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的培训培育体系,继续抓好市级培训,在市级综合培训的基础上,分主体、分内容抓好各类专题培训,增加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重要载体,承接政府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内容上,转变过去以生产实用技术为主体的培训机构,强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宣讲解读、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整体素质
建立健全三级辅导员制度,加强县级综合服务体系和乡镇综合服务体建设。按照“自愿委托、代理服务”的方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镇(街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专业代理机构,聘请专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服务,更好的开展财务核算,利用会计电算化为期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包括盈余分配方案、项目编报、业务培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