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参与主体的行为博弈分析

2019-02-20 04:11童正容
关键词:村落主体村民

童正容

阳光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

引 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于2018年两会期间更是强调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特别要保护好传统村落[1]。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使作为凝聚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传统村落的价值日益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我国传统村落数量多、分布广、个性鲜明,是人类利用自然条件、长期适应自然的见证,同时也承载着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历史点滴[2]。当前,传统村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空巢化、空心化甚至不断消失的现实[3-4],保护好传统村落,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使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我国自2012年12月启动传统村落名录保护工作以来,其保护与发展工作逐步推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困境与问题,其中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直是制约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重要因素[5]。据此,笔者尝试利用博弈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主要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以便找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最佳策略组合,从而明确各主要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6]。

1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参与主体的构成和行为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涉及诸多参与主体,当前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村民和企业三大主体。当前,无论政府与村民、政府与企业,还是企业与村民之间,均形成了互相合作却又互相制约的关系。

1.1 政府及其行为

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政府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引导该项工作的开展,并对其他参与主体进行监督,保证其他主体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规范性。因此,政府对其他参与主体拥有合法的强制权力,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导。但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差异,导致其行为表现和动机诉求也存在差异。省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主要体现在政策的支持和资金分配上,同时监督该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规范性。区县级政府不仅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是最为直接的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领导者,需响应并落实上级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其辖区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进行整体规划。村委会作为传统村落的一部分,是政策的直接实施者,是政府与村民的沟通桥梁,协调村民的相关利益,动员村民参与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1.2 村民及其行为

村民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要力量和直接参与者。村民的活动和行为关乎传统村落在语言、饮食、服饰、礼仪等文化与习俗的传承,关乎村落原貌保护、村落保护措施的执行等。从主观意愿上讲,村民愿意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希望通过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解决当地的养老、留守儿童教育等问题,吸引人口回流,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但是,在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前期规划中,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村民话语权低、参与程度弱,无法保证自身权益不受其他主体的侵害。村民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未能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作用,同时也没有办法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起监督作用。

1.3 企业及其行为

企业是当前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主体,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参与前期规划,是投资者同时也是受益者。企业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有利于带动传统村落乃至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收、减缓地方财政压力,也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资金保障。但是,企业相对其他主体有更加明确的利益目标,逐利性特征显而易见,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容易出现过度商业化的趋向,有可能会出现重发展而轻保护的现象,对于村落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村落的原真性保护等问题有可能会考虑较少。

2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参与主体行为博弈的理论模式

2.1 博弈论及其基本假设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使用严谨的数学模型研究在现实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7],是解决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合作的有价值的方法论。博弈是决策主体在面对外界复杂环境时,遵循一定规则,对所掌控的信息从自身角度出发选择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或策略并加以实施得到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村民等主体之间为了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为了达成某种共识而争取与妥协的过程,就是博弈的动态体现。根据不同维度,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静态博弈与动态博弈,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等[8]。

当前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普遍存在村民参与积极性不高、企业缺乏介入动机、保护与发展工作成效欠佳等问题,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与村民、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出现了问题。利用博弈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根据博弈论应用的条件,提出各参与主体的基本假设,可以使分析参与主体行为时不受无关因素的干扰。因此,假设如下:(1)参与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该假设是博弈论研究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认为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公共认识,即三方都知道其他两方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各自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3)参与主体的行为存在一致性。同样的群体具有一致的动机、一致的行为表现及相同的行为结果。

在一个博弈中,假设只存在A和B两个主体,合作与不合作是A与B都具有的选择。为此,根据博弈理论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a1:A选择不合作时所获得的收益;

a2:B选择不合作时所获得的收益;

b:假设为A在活动中投入的资本;

d:假设为B在活动中从A中获得的额外收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q:假设为A在活动中减少的投资风险等带来的收益;

p:假设为B在活动中消耗了资本却未收回的回报;

e和r:分别假设为A和B都选择合作而获取的额外收益。

由上述假设①上述假设中 b,d,q,p,e,r都是正数。可知,如果A和B都选择不合作时,也就是A和B各自行动,那么A与B都可以从活动中获得收益,A获得的收益为a1,B获得的收益为a2;如果A选择合作行为,而B选择不合作,那么A的收益为a1-b,B的收益为a2+d;如果B选择合作,而A选择不合作,那么B的收益为a2-p,A的收益为a1+q;如果当A与B一起合作完成,那么A的收益为a1+q+e,B的收益为a2+d+r。因此,如果A与B都选择合作,那么策略组合将会得到最优解,即双方的收益最大化。但在现实社会中,A有可能受到b或者q的影响,当b越小,A的行为就有可能从不合作逐渐向合作转变,当q越大的时候,A的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对于B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活动中,A和B都可能采取a1+q+e、a2+d+r这一组合模式,也就是尽可能地采取双方合作的模式完成某项活动,以达到彼此收益的最大值。

2.2 政府、村民与企业的两两博弈情况

(1)村民与政府的行为博弈。以前面假设为前提,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在村民和政府两个主体之间,如果二者都选择合作,策略组合将会得到最优解,即a1+q+e或是a2+d+r,双方的总体收益将会最大。但实际情况是,村民有可能受到b或者q的影响,当b越小时,村民的行为就有可能从不合作逐渐向合作转变,当q越大时,村民的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对于政府也是同样的道理。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存在一部分村民不愿意合作,也有部分村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存在消极态度,但会在等待政府或其他主体提出保护与发展的策略并实行相关保护行为后做出反应,从而使村落保护工作不能取得效益最大化。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虽然提供了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但没有充分认识到村民参与的重要性,导致村民在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处于被动状态,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价值和收益缺乏正确的认知,使两大保护主体之间没有采取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方式。

(2)村民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同理,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在村民与企业两个参与主体之间,如果二者都选择合作,策略组合将会得到最优解a1+q+e或是a2+d+r,双方的总体收益最大。但在村民和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中,一方面,村民会认为企业介入后,由于其极强的趋利性,往往会出现追求经济利益的破坏性行为,譬如对村落用地进行过度开发、过度商业化等,其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传统村落多分布在较为偏远贫困的地区,发展条件及其自身能力有限,村民从根本上还是希望通过企业引入外来资本参与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因此,村民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存在不确定性,如何建立好利益联结机制,让村民享有利益分享权,是双方发展合作博弈的基础。

(3)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都选择合作时,策略组合将会得到最优解a1+q+e或是a2+d+r,双方的总体收益最大。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往往是以“合作性博弈”形式存在的,企业不仅能够带来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还能够提供技术、人力等各种资源,使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在博弈过程中,如果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根据村落实际情况吸引企业参与,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源(如办公场所、政策扶持和基础设施等)并对企业的保护与开发行为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二者实现有效合作,则可以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共赢。

2.3 村民、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三方博弈情况

实际上,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三大主体更多体现为三方博弈。三方博弈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过程,也就是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先行动者的行为,而先行动者只能对后行动者的行为进行预估。在传统村落开发与保护的三方博弈中,通常先由政府做出行动,选择战略,而村民与企业则是后行动者。因此,在探讨村民、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时,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z1:政府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z2:政府不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c1:村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c2:村民不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s1:企业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s2:企业不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而言,无论是语言、饮食、婚礼等习俗的传承,还是文物及建筑的保护等,作为主体的村民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都会参与到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因此,在分析博弈组合时,村民不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情况应予排除。

组合(z1,c1,s1)模式是政府、村民和企业共同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政府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一定的资金保障;企业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村民配合村落的保护、改造与发展工作。该组合是几种模式中的最优解,三方参与主体共同盈利,从而实现各个参与者的预期目标。

组合(z1,c1,s2)模式是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为村落保护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村民配合政府行为,而企业不参与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只有政府这一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主体,不容易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能够从村落自身特色以及宏观环境上进行整体统筹规划①由国家购买传统村落的土地,使传统村落资产全民化,由政府承担传统村落保护的责任便是这种组合模式的代表。。但这种模式对于政府的财力、物力等要求较高,需要政府多部门的配合,在实际的保护与发展中往往难以达成目标。

组合(z2,c1,s1)模式是政府不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由村民与企业作为参与主体。企业作为资金保障方提供建设过程所需的物资,村民将土地或空置住宅入股作为利益共享的方式。这种组合的优点在于只有两大主体,便于协调参与者的利益。但是,企业是明确的利益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破坏传统村落自身的文化特色,难以根据村落特色制定差异化发展路径,最终可能导致偏离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

组合(z2,c1,s2)模式是只有村民这一参与主体进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即由村民自筹资金对村落进行改造与开发。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村民作为村落主体了解村落的文化特性,在建设过程中能减少不必要的破坏。但这种模式存在资金匮乏的缺点,如果村落自身的资金、人才及技术储备不足,那么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必然困难重重。

3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参与主体行为博弈的实际表现

通过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三大主体政府、村民及企业之间的两两博弈和三方博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四种主要的博弈组合模式,笔者发现,每种组合模式都有其优点,而(z1,c1,s1)是几种博弈模式中的最优解。但在实际的考察中发现,当前政府、村民及企业在行为博弈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达成博弈模式的最优解。

3.1 政府作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导者和监督者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保护与发展效益欠佳

政府作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整体工作的主导者,会直接影响其他主体的参与行为。当前政府在村落保护中主要起到信息收集、引导、监督以及调整等关键性作用,但现阶段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各级政府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尚未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资金、人才支持也未充分到位;村委会在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未尽职责,仍存在违背原真性原则的违拆违建等行为;政府未能够为其他主体提供相应的支持,如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未邀请专家或文物保护单位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等;政府宣传工作流于形式;政府未能保障当地村民与企业在村落保护与发展中的话语权。

3.2 村民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丧失主体性地位,未积极参与政府发起的保护工作

村民作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体,理应全面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但现实是政府发起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但实际保护效果却未达到预期,主要原因是村民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在与村民息息相关的传统村落的发展与规划的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征求村民意见,引发村民的抵触心理。

3.3 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企业的主动参与意愿较低

一方面,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中,企业多数采取等待行为。一般而言,政府先发起村落保护工作,但是在发起“积极行为”的同时,未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来增强企业的参与意愿。另一方面,在企业与村民的利益博弈中,二者往往难以达成和解。典型表现是,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能给予村民预期补偿,直接逼迫村民搬迁,村民采取抵制行为,破坏项目的进行,企业利益受损,最终停止村落保护工作。因此,受政府及村民行为的影响,企业难以稳定持续地投入资金、人力,使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推进缓慢。

4 改进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路径思考

4.1 全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政府应成为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绝对主体,发挥主导与监督作用。良好的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取决于相关的政策和保护行动对传统村落存在的普遍价值的理解[9]。这要求政府必须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科学规划,从村落实际情况出发,以不破坏传统村落特色为前提,挖掘村落文化遗产,合理布局、精心规划,形成具有远见的整体规划。在此基础上,提供应有的资金支持,并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

政府政策制定能否实现合作性博弈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在政策制定前,可通过举办听证会的形式做好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收集与整理工作,并对各个主体的意见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三大主体之间的博弈是完全信息博弈,并且是三方协商后的合作性博弈。在此基础上,政府与企业、村民进行协商,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实现三方共赢,从而激发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度,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保证参与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均衡。同时,政府除对村民和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与监督外,也需要对自身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

4.2 不断提高村民参与的主动性

一方面,提高村民对传统村落的价值认知,增强保护意识。社会普遍达成的有关乡村景观和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共识是传统村落保护成功的关键所在[10]。村民是村落的主人,是传统村落能否实现活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村民全面而深刻地知晓自己所在村落的文化价值,认同并热爱自己的乡土,传统村落的保护才有价值和意义[11],中华文化才有根可寻。因此,提高村民的文化自觉和自信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根本性工作,政府这一主体应采取多样化的措施引导并调动村民保护村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增加村落保护的内在动力,减少村落保护的阻力。唯有如此,政府关于村落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企业的相关投资与开发行为才能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积极消除村民的象征式参与。在当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村民的参与行为往往是某些不可抗因素影响下的被动参与,没有话语权,是一种象征性参与。面对这一情况,村民应发挥主人翁意识,勇于表达自身的意见,积极参与其他主体推动的村落规划与建设工作。同时,政府与企业要主动发起行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村民参与,消除村民的消极等待行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要能承载起村民对幸福生活的渴望,要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2]。

4.3 大力鼓励企业的深度参与

企业介入村落保护与开发可以为村落保护提供多元化的资源及发展路径,可以促进村民增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目标。当前,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所能带来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满足企业追求利益的最终目标,导致企业多持观望态度。政府作为主导者,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吸引并鼓励企业参与,给予其明确而稳定的预期。这些措施包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供水、消防、灾害避难场所等),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创新包括微信、微博、微电影等在内的多元化宣传手段,提高传统村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传统村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需防止过度开发对村落的破坏,防止村落保护的同质化,保持村落的特色,最终实现企业收益与村民利益的双赢,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要与文化体验式旅游相结合,从而更多地保护传统村落的环境、建筑和人文特色,最大程度地保存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此外,还可以引入其他文化产业,如工艺品类、动漫设计类、影视类企业等,将村落保护与发展和当地的传统文化相结合。

5 结 语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阶段性谋划,为进一步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笔者从博弈论角度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应考虑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形成合作性博弈,实现多方共赢。此外,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除了政府、村民以及企业三大主体以外,还涉及其他主体,如非政府组织、群团组织、专家及智库机构等,这些主体如果都参与到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中,其博弈情况需要未来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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