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蕴藏在地壳中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各种矿物。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能源矿产,铁矿、铜矿、锌矿、金矿等金属矿产,硫铁矿、石膏、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用作普通建材的砂、石、砖瓦粘土也是矿产资源。
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是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
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其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在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是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
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作物的补偿费用。它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是指用征地补偿费用为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是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