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司股权制度是研究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在股份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强调保护股东的利益,“一股一权”,禁止“同股不同权”,更是禁止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及其衍生股权结构的公司在中国上市。但就目前国内公司发展形势来看,“同股同权”股权结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先阶段我国公司的发展。对于只是缺少资金,却掌握创业理念和核心技术的公司来说,“一股一权”可能会使创始人因为融资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双层股权结构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对于双层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的研究极为必要。本文借助分析京东的双层股权结构,探究“同股同权”股权结构和双层股权结构的优缺点,最后对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建议。
关键词:同股同权;双层股权;股权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大批互联网公司应运而生。许多互联网新贵拥有着创新型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特有的专业技术,唯独缺少资金的支持。于是,这些互联网公司选择赴美上市融资。这就不禁使人疑惑,为什么中国的公司要到美国去上市呢?答案是,我国禁止双层股权结构在中国上市。
(一)京东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践
京东,2014年5月在纳斯达克上市。在IPO之前,京东持股位列前三的依次是:京东创始人刘强东、老虎环球基金、腾讯。在IPO之后,京东采用典型的双层股权结构,即AB股结构,A股采用一股一权,B股采用1:20的设置。目前,腾讯以持有京东18%的股权,成为京东最大的股东,但实际在董事会中的投票权只有4.4%;相比较,作为京东创始人的刘强东凭借着15.5%的流动股,却有在董事会中79.5%的投票权,是京东独一无二的控制者。京东通过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既实现为公司融资的目的,又分散了内部股东的投资风险,防止了创始人股份被反复稀释而使公司的控制权旁落他人。
(二)我国关于股权结构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两条规定,都明确显示了我国对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坚持“同股同权”,禁止双层股权结构及其衍生结构在我国上市。对于京东这类既有上市融资需求,又需要创始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中国上市是无法实现的,只能到接受双层股权结构的美国达成上市的愿望。
二、“一股一权”股权结构与双层股权结构的比较
(一)概念
“一股一权”股权结构,又称“同股同权”,即在公司中,股东每持一股份就拥有一个表决权。每个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完全相同的。谁拥有最多的股份,谁就享有相对应的最多的表决权、最强有力的话语权。如果公司创始人的股份在融资过程中被稀释,不再是公司最大的股东,那么公司创始人就有不能控制公司的风险。
双层股权结构,即“同股不同权”,是指在公司中,股东持有不同的股份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公司通过规定公司章程中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从而重新确定股东的表决权。其目的在于公司上市后,创始人的股权被不断稀释后,依然可以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处于实际控股地位。当然,当B股被转让时就会丧失超级表决权,成为普通的A股。典型的双层股权结构是采用AB股的模式,即A股一股一权,B股则普遍是1:10或是1:20的设置。例如,谷歌上市后,采用AB股模式,施密特和布林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B股,每股表决权等于A股的10股表决权。
(二)“一股一权”与双层股权结构的优势和不足
“一股一权”股权结构,此前一直是各国努力坚持的股权结构,因为“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下,每个股东得到的表决权可好可以反映他们在公司拥有利益的多少,可以有效地避免表决人以自己的利益偏好影响表决结果,进而影响到各股东利益分配。“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充分体现了公平,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但,“一股一权”股份结构容易使创始人的股份被稀释后而无法向原来一样控制公司,丧失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不利于公司的長远发展。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弥补这一缺点。
在我看来,双层股权结构实质是公司股权和公司控制权的分离,不是公司股权和公司表决权的分离。即使是AB股的双层股权结构,也是A股系普通股,B股是基于公司章程所特别赋予公司创始人和高管在其所持有的普通股权上加持的超级表决权。当这部分人在转让B股时,仍是按照普通股转让,原本B股上的超级表决权也随之消失,成为普同的A股股权。那么,双层股权结构的优势在于,公司既可以安心上市融资,又不必担心内部股东丢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使一些创新型科技公司不必因纠结于上市与否而丧失了公司发展的最佳时机。同时,对于内部股东来说,双层股权结构可以有效地分散他们的风险,抵制恶意收购。“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是谁拥有最多的股权,谁就拥有最多的表决权。在公司上市后,内部股东股份被反复稀释,一旦其不再拥有最多的股份,就可能丧失公司控制权,而被其他公司恶意收购。双层股权结构的内部股东,即使其不再是拥有股份最多的股东,也不会丧失公司控制权,就避免了被恶意收购这一风险,从而使公司股东可以获得更长远的利益。
双层股权结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着缺陷。首先,双层股权结构使公司内部股东和高管享有超级表决权,这就使股东不能以与股份相适应的表决权参与投票,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就此产生。这一成本就使得股东利益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遭到扭曲,因此股东的真实利益偏好不能得以准确地反映。内部股东在做决策时,就可能会存在为自身利益考量,而不是公司利益。其次,对内部股东降低了监督的力度,不利于对内部股东进行监督,从而可能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
三、双层股权结构对我国股权结构的启示
我国目前拒绝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在我国上市,但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需要双层股权结构。阿里巴巴曾经赴香港上市,但因阿里巴巴不是“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而被香港拒绝,香港为错失阿里巴巴深表遗憾,而后出台《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允许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赴港上市,香港不想再次错失向阿里巴巴这样优秀的企业。我国也应该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引进。
我国引进双层股权结构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引进双层股权结构,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建立双层股权结构的相关配套制度。
其次,对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进行限制。建立一套有效地考察机制,对期望以双层股权结构入市的公司进行考察,符合特定条件后,允许上市。对于特定企业给予照顾,允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上市,例如互联网或者有前景的创新型企业。
再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双层股权结构采用后,公司的控制权会高度集中在个别股东的手中,这就使公司内部与市场信息更加的不对称。因此,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必须有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最后,建立相对应的诉讼机制。我国现有的诉讼机制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前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并不常见,因为即使胜诉,也是公司受益,而股东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并不能得以弥补。因此,应该加大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补偿力度,从而激励股东采取诉讼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结语
双层股权结构相比“一股一权”的股权结构既有优势,也存在劣势。但是,基于我国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双层股权结构的引进也是势在必行。在引起双层股权结构时,应充分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关配套的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前的考察机制,对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进行限制,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相对应的诉讼机制,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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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伟静(1990.12-),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