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但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签订相关协议,按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管理办法》发布前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